唐朝曾有“冷漠罪”

2015-07-22 04:50本刊编辑部
党的生活 2015年7期
关键词:冷漠罪犯道路



唐朝曾有“冷漠罪”

在唐代,冷漠的旁观者会受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意思是说,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是要治罪的。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此外,《唐律疏议·捕亡律》还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

(摘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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