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追授陈首杰同志“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
(2015年6月5日)
陈首杰,男,汉族,1979年1月生,山东龙口人,2001年9月参加工作,200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河东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兴安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兴安分局刑警大队驻兴安路派出所中队侦查员、兴安分局峻德路派出所副所长等职务,一级警司。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获个人嘉奖三次。2015年5月1日,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在与持枪歹徒英勇搏斗时不幸中弹受重伤,虽经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15年5月14日光荣牺牲,终年36岁。
陈首杰同志参加公安工作14年来,坚持扎根基层,忠诚履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恪尽职守,累计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70余起,诉教人犯近百人,抓获各类网上逃犯42名,其警均诉教、警均破案、警均追逃始终位居兴安分局之首,鹤岗市前列。他参与破获了鹤岗市兴安区华中二矿砸车盗窃20万元现金案和兴安地区接连发生的20余起汽车电瓶被盗案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将潜逃13年的命案逃犯唐河缉捕归案。他心系百姓,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每个工作岗位都留下了踏实为民的足迹,辖区群众常说“有事就找陈首杰”。担任社区民警期间,他热心帮助军烈属清雪,积极为无儿无女老人办理低保,主动为生病老人购买药品,协调水电公司帮助600余户居民解决生活用水。他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被居民传为佳话。他严于律己,从未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私牟利,多次婉拒受帮助群众的谢意,尽管双亲有病在身、生活并不宽裕,但碰到有困难的群众,还是尽力去帮助。
陈首杰同志是全省共产党员队伍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为学习弘扬陈首杰同志的先进事迹,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省委决定授予陈首杰同志“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向陈首杰同志学习。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始终坚守入党誓言,自觉为党的事业不懈工作;学习他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学习他敢于担当、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计个人安危;学习他严于律己、磊落坦荡的道德情操,始终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陈首杰同志为榜样,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学习陈首杰同志的先进事迹,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于“龙江丝路带”建设,全面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十大重点产业”,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