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涉及禁止性规定,机关干部都可以买卖股票
阚靖同志: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做了限制:
(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五)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六)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规定》中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该规定。
从上述情况看,只要不涉及禁止性规定,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买卖股票,在级别上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至于你爱人提到的情况——有些处级干部将股票账号清户,可能是有什么说法,应该是误解。据了解,前段时间各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个人事项报告,有些同志为了减少申报事项,索性退出了股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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