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德]马丁·莱贝尔 校对/黄琪恩
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第2版)(续七)
文/[德]马丁·莱贝尔 校对/黄琪恩
(接2014年第11期)
在劳动关系范围内,雇佣方有权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雇员的义务。这些规定可以通过岗位或职能的分配,以及单项工作任务的分派实现,前提是这些工作任务都是雇员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范围。雇员需自愿签署劳动合同,表明自己同意接受这些工作任务及相关职责,包括由此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雇佣方还可以发布具体的单项指令。发布(单项)指令的权力依据GewO第106条和德国《民法典》第315条,应包含执行地点、执行时间和工作内容。
GewO第106条
在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的条款、企业工资协议或者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工作条件的情况下,雇佣方可以根据合理的估计进一步确定工作任务的内容、地点和时间。雇佣方还可以规定雇员在企业的行为规则和纪律。在进行评估时,雇佣方必须照顾到雇员的实际困难。
在上述条件下,雇员必须服从企业的指令。员工完成工作的责任范围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决策权范围。总体的工作条件需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企业的指挥权不能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
如果违反了德国《民法典》第134和138条的规定,就可能会违反约定俗成的惯例或相关法律。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工作中的保密义务,执行工作时遵守相关法规和通行的惯例,完全按工作指令完成任务的员工也必须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需要遵守通行的法律规定和其他工作规定。此处包括向上级进行通报的义务——前提是该员工发现自己执行的工作无法确保安全,可能要停工。相关设备的极限负荷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导致设备无法达到最大使用寿命。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得到德国《社会法典》第7篇第105条规定的全面的民法免责保护。如果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外部人员受伤,或者出现财产损失,履行上述职责的员工可以减轻相关责任。如果根据合同,雇员无需为此负责,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员工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了公司总经理,公司的全体员工也必须遵守并按一定比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此外,员工还需要依据接到的指令开展工作。
员工需依据自己的职位以及在企业中的等级确定需要履行的义务范围,这取决于员工相应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需要企业在职能领域内进行详细规定。必须依据相应的工作岗位明确限定每位员工的义务范围。
生产线、管理层和执行部门的员工可以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例如分别担任企业经理或者部门经理。根据代理权的设置,员工的决策权和专业指挥权可以依据下列职能部门进行分配,同时不影响企业纪律管理的指挥权。
管理层的员工并不享有独立的决策权或者指挥权。和其他员工一样,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顾问可以对企业中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发挥较大影响。决策者必须信任管理层的相关建议,确保这些建议已经充分考虑了安全保障义务。由此也产生了管理层成员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其责任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675II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确定,同时参考该雇员在实际顾问岗位上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获得的信任度。
在决策工作范围内,各个级别的员工需要根据自己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能关系来承担确定、实施和监管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职责,并承担劳动安全、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包括在工作场所、企业对产品应负的责任。
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工作指令完成任务,而且工作人员无权决策和影响企业的工作流程和企业正常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与其自身的工作密切相关,这些员工也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他们有义务为企业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将自己工作产生的危险降至最小。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员工即使根据工作指令完成任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中承担责任的较小,其在刑法领域内也需要承担责任。
举办活动需要建立清晰的组织机构(DIN 15750 4.1)。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有效地加以实施”,而且可以“很快获得反馈”。在第一项要求中,需要组织机构、代理权体系和指挥体系之间在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义务方面相互制约,因为行动义务和行动权之间也是相互制约的。
拥有(决策方面的)权力的人员,必须充分使用权力,否则,出现问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的相关人员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据VstättVO第38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经营者的责任还包括为特定的岗位任命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依据VstättVO第38条第5款,经营者还可以将该义务授权给代理人。不过,依据合同自由度的原则,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其中也需要设立新的工作岗位。这种自由度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会导致出现权力之争或者责权不明的组织机构,从而达不到企业的规范要求。
下面展示的组织系统图可以看作是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权、指令与通信结构的建议。
对组织系统图的提示:
☆ 指示或者任命箭头末端的企业部门包含所有在该部门工作的雇员、法人实体中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二级代理人。
☆ 任命职务时需要遵守代理权方面的规定。两个任命箭头的末端指向同一个岗位时,指的是该岗位可以由两个部门任命(前提是这两个部门均获得与此相关的代理权)。
☆ 移交任命权时需要遵守代理权方面的规定。
☆ 企业一旦授予某个职能部门的代理权,就需要由相应的代理人负责。只有企业业主有权决定为谁授予二级代理人的代理权。
☆ 委托方始终承担进行监督的责任,随时有权收回代理权(重新代理)。
☆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让同一个人担任多个职务。
☆ “进行调整”意味着在法人规定中平等的各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自由协商。
☆ 下列组织系统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过笔者又补充了若干(并非必须的)工作岗位。
(未完待续)
(编辑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