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柔性空间

2015-07-20 06:52何佳艳
投资北京 2015年3期
关键词:规则监管金融

文/本刊记者 何佳艳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柔性空间

文/本刊记者 何佳艳

1月19日,由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和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2014第二届互联网金融全球峰会”在北京召开。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监管机构如何做到严控风险的同时包容创新,是一个高难度的监管课题,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提出了软法探索的新思路。

互联网会提供更好的风控技术

互联网正在改变中国金融的业态和格局,也带来新的挑战。以P2P为例,2014年末运营的P2P平台已经接近2000家,全年P2P的成交金额超过2000亿元,比2013年接近900亿元增长超过了100%,截止到2014年末风险暴露的平台数量达到了367家,2015年1月份,出现问题的平台高达69家,其中还爆出知名平台卷逃、失联等爆炸性新闻。

互联网金融如此蓬勃而无序发展的局面让一直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央行面对巨大的压力:互联网金融的新物种会长成什么模样,谁都不知道。创新就意味着风险,鼓励创新的同时又要注意风险管理。其实大家都知道最高决策层和监管执行层一直非常关注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果没有监管层的支持,第三方支付不可能发牌照,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鼓励,互联网金融也不会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去。

黄震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了一个风口阶段,大家很关心一些情况,很焦虑,例如在P2P平台有一些诈骗行为。“互联网金融是双重风险的叠加,一方面它具有传统金融里面的金融属性风险,另一方面它还具有互联网的风险,两种风险产生叠加效益,还有伴生企业,互联网企业很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群体、流量规模大,容易产生群体效应,跟金融一结合,就形成金融群体,导致在金融领域容易发生群体事件。”但黄震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伴生一些风险的同时,由于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风控的方法、技术和模式也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利用大数据可以及时监测风险,量化风险,评估风险。“有了大数据之后,我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了解不是爆发事件才知道。”他说,“我们可以建立一套监测预警机制,可以提前有一些行动。我们目前计算机软件系统可以进行风险诊断机制等设置,我觉得可以提高我们的风控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

“风险通过一定周期爆发,通过周期的洗礼才知道风险在什么地方,风险点在哪里,所以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政策还处于出台前的观察期。”黄震认为,法律的滞后,有其客观原因,这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常态。而监管的难点在于,互联网日新月异,如果采取产品的方式监管,等出台了政策监管的时候,产品可能就不存在了,所以需要有新的监管形式出现。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另一大难点在于市场的高敏感性。“如果我们的政策直接触碰到这个市场,这个市场是高度敏感性的,一个小的政策出现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大反响,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刚性的政策怎么不引起过度敏感的放大反映?这也是我们思考的。我们要以法治思维来调整互联网金融。”黄震说。

先做软法的探索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快、政策敏感度高的特点,黄震建议监管宜先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通过基层探路的方式,给互联网金融找到发展空间。“通过底线监管的要求,探索法律底线、风险底线,只要不去触犯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活动,尽可能给互联网金融更大的创新空间。”

黄震认为,风险底线有两个,一是区域性的风险。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承担监管责任和风险监测责任。二是系统性风险,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建立从互联网金融传导到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止机制。这两个底线要夯实,坚决把握住。

“在这个基础上再形成一些新的规则。”黄震说,互联网世界的兴起需要新规则,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互联网世界的形成过程中,需要我们发现规则,提炼规则。

规则的发现和提炼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自律规则,互联网其实是最讲规则,最讲标准和流程的,要借助互联网的标准流程、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规范,形成逐渐成功的行业标准。二是通过行业社会组织公共平台来形成一系列的规范性公约或者标准、准则。“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在这个领域进行了一系列行业组织的部署,像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还有北京市网贷协会、行业协会等。协会要准确给自己定位,你做什么来推动这个行业的规范?我认为一定要有三点:一是行业标准,二是行业共识公约,三是行业规范,我们要有一些规范的文本形成,逐渐去推广。”

互联网世界的兴起需要新规则,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

在行业的规则标准形成的过程中,需要产业有一定的发展,需要服务形成一定市场之后,各方对它进行观察尝试、体验,或者是投入之后才能对规则有一点认识。“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交易中去博弈形成规则,由交易双方或者交易多方共同谈判、沟通中形成规则。我们可以制订行业共通的标准文本。”

这些自下而上形成的规范、标准、公约,将来会成为有关地方性立法或者行政立法的一些基础,黄震将这些这些称之为软法,“虽然不是出自国家立法机关,可能由行业协会和一些地方政府起草的,但是我觉得也具有一定的执行效率,也应该视为今后法律对接的基础。我认为这样才能跟上时代变化的节拍。国家从立法法的要求来讲一般三到五年才能拿到一个草案,五到十年才能最后通过,民间金融要立法,谈了十多年就出不来,互联网金融立法,可能比这个更复杂。我们可以先做立法的准备,先做软法的探索,然后再去一步一步成熟。”

监管需要社会创新

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过去会出现一个问题,新生事物往往政府一管就死,市场的手是无形的,一放就乱,各方博弈很难形成一个规则,就形成市场乱的一面。这种情况下要增加政府和市场的中间带,使它有一个柔性的空间,有一个缓冲空间,一个相互传递沟通的博弈空间,这就是社会创新的价值所在。

“有时候看不见的手无法处理时,就得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遭到了市场的集体抵制时怎么办?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三部门的重要性,一个社会健全的、稳定的结构是由三个部门组成,第一部门政府组织、第二部门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创新的支持。”

黄震甚至认为,社会组织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作用必须要放到更大的空间释放,不能仅仅看成一个互联网或者金融的产业的监管。“互联网已经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成为社会问题,要从社会领域来考虑,既然是社会问题,我们就用商会创新的思维来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商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譬如在偏公益的互联网金融教育方面,社会组织就将大有可为。互联网金融这一轮爆发除了技术支持,人人网络,点对点的交易随时可以发生,这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普惠化过程。同时也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点有关,目前中国人均存款已经超过3万元,存在银行的钱从存款变成投资,人均投资能力有3万元。这意味着中国将进入一个投资社会。怎么做投资呢?过去做民间借贷已经发生了民间借贷危机,做房地产,房地产调控以后不能再做了。怎么办?一定要思考新的出路,于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大家找到了一个跨界参与,低门槛进入,而且可以随时了解风险收益情况的入口。互联网金融爆发更重要的就是进入资金个体户时代。过去个体户都是工商个体户,现在变成金融个体户,很多人成为投资客,投资成为一个常态。“对这群人的教育是非常关键的。”黄震说,“我们土地包产到户之后大家知道怎么耕种这块土地,农村市场一下提高上来,但是现在我们这些资金包产到户以后,这些人茫然不知所措,这些钱投资到哪里不知道,我们要有金融风险教育、金融尝试教育,全社会都有任务。”

“目前政府也高度认识到这一点,央行成立了金融保护局,三会都成立了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另外我们的一些组织也意识到了,有一个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主持这方面的工作,还有一些企业也有这方面的工作,例如金融315,融360等。”黄震说,“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有巨大社会需求的公益事业,也是一个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蓝海市场。”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适度监管需要社会创新及时跟进,而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也将会社会组织提供广阔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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