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郭平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郭平
摘要:2015年9月1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保障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如果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那么公众将无法获得真实的环境信息,不能有效地监督环境保护。鉴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本文将围绕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结合披露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期对建成政府、公众、市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有所启示。
关键词: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问题 建议
环境会计是以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环境效益等会计要素为核算内容的一门专业会计,亦称绿色会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环境会计工作以其为最终成果。
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观及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认为,环境会计信息应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履职效果和决策信息,提供企业资源的所有权信息、资源转移的交易情况、权责事项等相关信息。受托责任观认为,环境会计信息应提供给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用户有用的会计信息,使其能够有效评估股价、利息、有价证券等预期收入,为其作出理性的投资、信贷等业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我国环境会计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环境会计准则,环境会计核算仍存在很大问题,导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能有效开展。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会计研究落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被轻视
我国最早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从环境会计研究开始,自上世纪90年代初,葛家澍教授发表关于绿色会计的文章,国内第一次了解西方的环境会计理念。目前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主要是环境会计确认及计量、构建环境会计基本框架,而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比较轻视。
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关于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以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并未形成专门的规定,仅有部分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所涉及。
2010年9月,环保部印发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环境报告制度。这些在以前的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只是指导性文件,更多的是倡导性质,没有足够的强制力。因此,出台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体制仍迫在眉睫。
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无固定模式
我国现有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通过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主要是在董事会报告中列示环保政策、环保风险等,或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某些科目的明细提及环境信息。第二种模式是与财务报表结合披露,将与环境相关、符合会计确认条件的内容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一般包括资产、负债及成本内容。这种模式没有改变原来的财务报表,只是在现有财务报表上有所添加,将企业对环境的影响部分计入利润,使利润更加公允。第三种模式是独立环境会计报告方式披露,这种模式所呈现的环境会计信息较全面,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地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其所需求的环境会计信息。
我国企业现在主要采取第一种模式,仅有极少大规模企业采用后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简单、较容易实现,不需要企业做额外的账务处理,但存在以下三点问题。一是这种模式缺少定量分析,且信息分散于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附注中,决策相关性很弱,信息的使用价值较低。二是企业在内容上倾向于披露正面信息,而对于负面信息通常隐藏起来,造成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得完整全面的环境会计信息。三是披露中主要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不确定性信息不做阐述,仅披露环保设备初期投资费用及后续支出等,对自身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未作反映,而这些信息恰恰可能对其未来发展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2.4 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缺乏力度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执法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款,仅仅是强制性要求或者禁止的规定,使得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环境监察人员还长期受制于自身的执法地位模糊。虽然在新环保法中,第一次明确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但他们的执法权限仅来源于环保部门的委托,并不是法律授权,同时当前的人员编制仍按照原环保法配置,不能满足现阶段执法形式需要。另外,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会计信息需求较小,缺少监督意识。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研究滞后、法规不健全、形式不规范、缺乏监督力度四个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四点建议。
3.1 强化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其中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更加薄弱,而西方关于这一问题已形成较完善的研究体系,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果。因此,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应该以西方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适度结合本国国情,促使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突破操作过程中的障碍,实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实务推广。
3.2 完善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关准则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关准则,一方面是为明确环境会计在环境法规中的重要地位,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环境会计中的关键作用,为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中树立法律地位,而不因地方政府而破坏其执法独立性。另一方面,明晰的法律法规条文及精确的准则描述也使企业在环境会计核算中有章可循、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有法可依,令环境监察人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3 建立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建立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应该从实现披露目标出发,明确规定披露的模式及披露的具体内容,将环境会计信息完整、真实地进行反映,为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起到辅助作用。
首先,应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国际上现在主要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形式进行披露,这使得环境信息更加全面详尽,也有利于第三方环境审计,以保证信息可靠性。这种报告模式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的环境受托责任进行全面报告。独立的环境报告包括环境会计报表及环境会计报表附注,描述环境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及对利润的影响情况。
其次,应明确企业需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现阶段,从各国的研究成果及实际操作来看,披露内容大致可分为环境相关财务信息和财务相关业绩信息两方面。环境财务信息具体应反映环境问题对财务上的影响。环境业绩信息是指企业对自身环境方面进行管理的效果,应包括环境质量情况、环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况等内容,环境业绩可用环境业绩指标来评价,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环境业绩指标可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更具有实用性。
3.4 培养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加强公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投资者通过企业的环境信息评价企业可能因环境问题引起的风险,从而估计股价稳定性。因此,应采取各种手段,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培养其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引导建立绿色投资机构,促使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其环境标准。另外,法律法规应明确环境执法部门的职权,使相关部门的监督行为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随着可持续发展成时代趋势,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升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持续增加,然而我国相关理论研究落后、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制亟待建设,以建成政府、公众、市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
[2] 何晶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之友,2011(11).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7(b)-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