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安处
我国网购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
薛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安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物流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现实中的许许多多问题,凸显了我国在网购物流法律制度方面的落后与不完善,也导致了我国物流行业混乱的局面。网购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能够规范我国网购物流行业的无序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网购物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不论是何种物流经营模式,网购物流经营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由于网购物流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使得物流经营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在电商企业自营物流的情况下,它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电商企业也就是物流经营人,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尽管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形式可能存在差异,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物流经营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及从消费者完成网络购物到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未发生转移,且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是人为损害还是意外事故,物流经营人都应向消费者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网购物流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期间
网购物流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指经营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一般而言,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针对第一种模式,由于物流经营人也是销售者,物流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从消费者购买货物以后。在第三方物流的情况下,则是从物流经营人接收货物时起到交货后止。但结合现实的网购物流情况,它不像传统运输中的一次性接受和给付,货物会源源不断的交到物流经营者手中,物流经营者又源源不断的将其分拨交付给不同的收货人,于是对于交付的时间便很难界定。
(二)网购物流经营人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由于网购物流行业的特殊性,针对物流经营人的立法,一要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是顺应世界立法潮流的趋势,二要考虑到物流行业的特殊性,为了网购物流行业的发展,适当减轻物流经营人的严格责任。那么在这个前提下,合理的免责事由应包括:(1)不可抗力;(2)货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害;(3)货物自身的属性或者瑕疵引起的损害或自然损耗。当然,物流经营人也可以在物流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通常情况下,免责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不能低于所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但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强制性规定的责任义务。
(一)网购物流包装法律制度
就网购物流包装法律制度而言,因为其主要为运输包装,所以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包装标准的法律规制,网购的商品一般为普通商品及一般货物,其包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对于特殊货物的包装适用特殊法律的相关规定。(2)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物流企业应尽到相应的义务,避免过度包装的现象出现。(3)绿色包装的法律规制,建立绿色包装的法律体系,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二)网购物流运输法律制度
运输是物流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运输业务是物流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可以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网购物流运输法律制度:(1)建立专门、统一的物流运输法规,提高物流行业的标准化程度,促进物流运输业的发展。(2)改革物流运输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权限。将我国目前对于运输企业的审批制变更为登记制,建立统一的运输业管理部门。(3)完善物流运输业的价格与税收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价格,采取税收政策维护公平竞争。
(三)网购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网购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到位,因此可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物流保险制度:(1)物流保险范围方面,物流保险涉及的业务除了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环节,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将迟延交付作为一个新的保险责任内容。(2)平衡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改变现实中保险人享有较多权利、被保险人承担过多义务的情况,促进物流保险业的发展。(3)建立物流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保障受害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救济。
1.网购物流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在物流环节的泄漏,应当尽快完善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消费者的侵私权被侵犯,我国法律不仅要事后制裁,更需注重事前防范。快递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快递单的管理,做到每单必收,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被窃取信息。另一方面,快递企业要加强对快递员的管理,作为网购物流的终端环节,要防止快递员利用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营利。
2.网购物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民法、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上述法律保护的并不彻底和深入,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增加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救济的规定及禁令救济。所谓的禁令救济制度,指当商业秘密遭受实际侵占或存在侵占威胁,秘密尚未丧失时。当事人申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进一步侵害的救济制度。还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我国网购物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配套制度的实行以及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我国未来网络购物必将更上一个台阶,物流市场必将更加有序、健康、高效,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