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彬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浅谈从劳动法律法规角度试析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探讨
宋彬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院校在我国教育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教育就业目的性明确,专业课程开设全部围绕着市场需求,致力于培养出能够直接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颇具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牵动着高职院校、高职学生、实习企业之间三方的权益与责任。但是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常常潜伏着各种安全问题和劳动风险。笔者在此仅从劳动法律法规角度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进行简要探讨。探讨的重点将围绕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等是学生最主要的权益。
劳动法;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
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市场对于应用性人才的需求,以培养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作为与市场和生产劳动联系最密切的一种教育,己经成为振兴国家经济!增强国力的战略性选择。并且,事实上,高等职业教育下的学生,专业技能满足上岗需求,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多少企业工厂难以招聘到拥有专业技术的员工的窘境。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真正走上生产和工作的第一线显然是最好的教学方式,让高职学生真正的与工作岗位进行零距离接触,增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能力,切实成长为合格的工作人员。
然而,顶岗实习以劳动法律角度来看,却是漏洞百出的。高职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责任保护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学习计划、工资制度等不全面、不够正式。
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是保障实习学生最基本人权的需要,只有在保证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最为基础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才有其他的权利可言。曾经有过不少真实的案例,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遭遇生产事故,身受重伤。而企业以高职学生并非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其主要身份是高职学校的学生为由,不愿为此负责,反而将责任推脱于高校的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时身份难以界定,并不能单纯的被视作企业员工或者高职学校学生来对待。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款能够维护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时作为劳动员工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
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时,主要身份是劳动人员,应该享有休息权这种基本权利。并且高职学生年纪并不大,甚至可能部分学生仅仅十六七岁,还没有成年,在经历了繁重的工作后更需要充分的休息、适当缩短工时。
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享有报酬权。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虽然规定了“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但对实习单位的约束力明显不够。很多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中往往是干白活、拿不到任何的工资或补贴。
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视角来审视,这明显侵犯了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的劳动后竟然无法保证作为劳动者基本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是非常不合理的。
顶岗实习学生以员工身份,有要求实习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环境条件、劳动保护用品等劳动保护权利,以使自己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顶岗实习学生虽具有员工和学生双重身份,但因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与实习单位劳动者没有差别,所以应赋予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权,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
4.1 法律关系不明确
(一)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间,高职学生与高职学校的关系依然是教育法中所规定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然而学生实际上已经基本脱离校园生活,已经不再受学校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具体的管理、保护义务主要已经交予了实习单位。所以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就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实习单位能够履行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二)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相关的内容能够明确规定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判断二者的关系是否与高职学校和高职学生类似的纯粹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又或者属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这两者很难界定,因此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模糊。可将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此视作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关系。
首先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其效力。对于顶岗实习而言,高职学生实习签订了实习协议,在实习期间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得实习单位支付的报酬。
其次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并未真正毕业,还未真正踏入社会,生活和学习已经不再在学校进行,校方很难管理到位。而顶岗实习时带有一定社会实践和学习性质的行为,实习单位作为顶岗实习的主要对象,实习单位就应对实习学生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口头约定同样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且协议中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责任的免除。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国家相关法律的缺失
现在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相关的条文能够明确的保障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合法权利。而少数的的内容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相关,却在真正的施行上遇到很大的困难,本身操作性不强,使得高职学生想要通过法律维权的施行度极低。
目前我国社会和用人单位大量存在“人才高消费现象”,对高职教育的认可度和对高职学生的接纳度不高,而高职院校自身内涵式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还有一个过程。这必然导致高职院校在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面临种种困难和风险。社会的诚信危机、法制意识淡漠、安全生产事故、大学生中大量存在的心理障碍和疾病,以及部分行业工作人员责任心的缺失,都将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声誉,对学生家庭、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每年都有大量数据显示在各行业工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工作风险,而作为不能在劳动法上被完全视作劳动者的高职学生,他们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在生产工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而在遭遇意外后,没有明确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学生的权益。
当前我国在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空白,在法律制度健全度上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而高职学生本身缺乏法律维权意识,权利意识淡薄。为了弥补这些造成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的不足之处,主要以下两种方法:
(一)填补法律空白
要想解决法律角度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使得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而不至于维权无门。
我国必须适当扩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重新界定劳动者与劳动关系,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如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最为尴尬的当属法律地位问题,建议立法是将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视作特殊劳动者。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后,对于高职学校顶岗实习生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工伤保险权等等都应该在法律法规上有着严明的规定,让实习单位不再钻法律的空子来损害高职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各种权益。
(二)加强对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
高职学生在高职教育机构中主要在学习专业技能,往往极少接触法律知识。这使得高职学生维权意识弱,在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往往懵懵懂懂,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更不懂得如何维权。因此,高职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开设相关的课程,详细讲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案例,增强高职学生的维权意识。
(三)对于实习单位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
不少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并不是什么特别出色的企业和工厂,这样的工厂往往欠缺法律意识,在不少实习单位看来,高职学生在单位顶岗实习就是免费劳动力而不愿意给相应的工资或者补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使得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权受损,已经上升至法律层面。
在实习单位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让实习单位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了解到实习单位对高职学下顶岗实习生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有了这样的认识,实习单位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安全会更加重视,也可以大大减小顶岗实习中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1]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_伍小美
[2]完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措施_黄亚宇
[3]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_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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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探析_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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