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珊珊+杨琴
【提 要】演 随着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工作的展开,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问题受到了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不仅仅因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计直接决定着税负的高低,影响着百姓的钱袋子,关系到国民财富的分配,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也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与遵从度。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意见。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改革
【作者简介】胡珊珊1982—?,女,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审计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审计;杨 琴1982—?,女,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审计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审计。江西南昌 330000
我国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至今为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近期,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即将展开,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已经确定,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其中,完善费用扣除是使公平纳税得以切实贯彻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税前扣除的设计直接决定着税负的高低,影响着百姓的钱袋子,关系到国民财富的分配,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也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与遵从度。
一、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11年,人大常委会对个税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的2000元变成每月3500元,税率由9级降至7级。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详细分为11项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计算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分为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首先,分项扣除是指对于不同的方式获得的收入,采取的是不同的扣除方法。比如,工资薪金的应税所得额是每月收入扣除3500元,而个体工商户是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中的标准扣除又分为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其中,定额扣除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征收方面,内地公民每人每月收入扣除费用固定为3500元,非内地公民每月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为48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税所得额适用于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于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定率扣除的特点表现在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鸦但是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额,每次的收入额就是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二、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历多次的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逐步成熟和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飞涨,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1.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
以工资、薪金税前费用扣除为例,不管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税前统一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未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问题。假设有甲、乙两个纳税人,其中甲生活在经济发达城市,乙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城市。甲、乙收入相同,但因为甲生活在经济发达城市,物价要比其他地方高。甲、乙两人购入相同的生活必须物品,甲付出的成本比乙要高,所以,甲和乙虽然缴纳相同的税额, 但是对于甲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一刀切”的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地域经济差异,增加了社会的整体税收负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2.费用扣除标准范围太窄,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
目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可扣除项目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纳税人的赡养父母、子女的支出、住房贷款利息、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支出、大额住房支出等这些居民生活的必要支出却不允许税前扣除。我国宪法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个税费用扣除项目应该以人为本,如果税前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太窄,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是生存权,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3.未考虑物价变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以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是800元,直至2011年9月1日上调至3500元,30余年来上调了4.4倍。然而在这30余年中,物价却上涨了5.36倍之多。显然,物价上涨的速度是高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的速度的。除了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之外,只有个体工商业户和承包承租经营项目的税前扣除额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为3500元,其他项目的扣除额并未有变动。
三、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纳税申报方式,一种是个人纳税申报,一种是家庭联合申报。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家庭联合申报方式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首先,个人纳税申报的税前费用扣除额由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依据,而家庭申报则是基于家庭生活负担。比如,两位纳税人的年收入相等,一个是单身,没有家庭负担;另一个则需要一人养活家里两口人。两者所缴纳的税款相同,但是后者的家庭负担更重。所以,不考虑家庭因素的征税方式是不公平的。其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不仅实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而且还反映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甚至增加了社会福利,如对赡养老人的抚养扣除,对抚养子女的扣除等这种纳税申报方式既增加了家庭福利,又有增加了社会福利。可见,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
2.扩大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
目前,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都包含了纳税人家庭的各种因素。比如在日本一个家庭有一个孩子,那么这个家庭的免征额是220万日元,如果有两个孩子,则免征额是325万日元,一个家庭人口越多,其免征额就越大。在美国,如果家庭人口为2人,那么家庭的费用扣除额就是标准扣除额的2倍,以此类推。
目前我国老龄化现象严重,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该增加抚养扣除项目?押即增加纳税人负担子女、老人及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此外,还应将教育、居住、医疗等这些基本生存的开支也列入税前扣除的范围。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上述费用扣除,就等于国家给予了纳税人一定财政补贴。从公共财政理论的出发,社会应该为贡献社会效益的人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如果引入上述费用扣除,那么政府不仅减少了相应支出的压力,还会降低了教育、居住、医疗的平均成本,促进个人的积极性,最终促进我国教育、居住、医疗的良性发展。
3.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累退比率制度
我国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消费支出的差异性。由于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同一收入水平承担的税负不同。而有些人认为应该实行费用扣除标准的地区差异化,但事实费用扣除标准的地区差异化不利于中央管理,实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可能产生加速就业者的流动等问题。 我国可以实行费用扣除累退制度,收入越高扣除费用额越低,这是美国和口本费用扣除制度的突出特点,更加注重了实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分配的措施,这种费用扣除累退制度达到的效果也正是我国宏观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引入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累退性,贯彻了“抽肥补瘦”的收入分配的原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能解决我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居民消费收支不一而形成的税负不同的现象。具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税率是3%-45%的七级税率,对应3%税率的纳税人允许扣除4800元/月,每增加一个税率级次,费用扣除标准减少200元。同时每年的费用扣除标准都会根据通胀情况进行一次调整,这样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既排除了物价的影响,又避免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税负不同的影响,这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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