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

2015-07-13 10:12
方圆 2015年13期
关键词:工读学校成人化加害人

保护未成年人:刑法自身应注重逻辑

舟轻扬

http://hiyxn.fyfz.cn/b/858461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理由是现在未成年人的早熟和成人化问题。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充足的物质营养使未成年人在身体和生理上趋于早熟,网络时代的社会环境使未成年人过早地了解和接触到成年人的生活从而导致智力和心理上趋于成人化。虽然目前并没有详细的数据来证明这一点,但相信这个观点没有多少人会表示反对。因此,现在的未成年人在年龄相对更小的时候就具备了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地讲,现在的未成年人懂事更早了,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有必要。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同样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当他们属于被害人的时候,人们认为他们不懂事,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特别加以保护,所以要修改刑法适用更加严厉的罪名来惩处加害人;而当他们成为加害人的时候,人们又认为他们懂事早,具备认识和控制自己的加害行为的能力,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加以严惩;那么,这些人到底是懂事还是不懂事呢?这难道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吗?

保护未成年人乃国之大计,刑法对此当然不能无动于衷。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此应该有一个判断的原则和标准,而且这种原则和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应该统一而平等地适用,换言之,刑法在应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时,应该注重自身的逻辑自洽性,避免自相矛盾。

顺便说一句,我是赞成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当然,究竟降低多少,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更有说服力的数据。

法律要让孩子们彻底断了“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王学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65d19a0102vnuj.html

“犯罪要趁早。”这样的话出自孩子之口真难以让人置信,但事实确实如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日益高发的趋势,近日有媒体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了探讨,却难以形成统一的建设性意见,因为他们只能在现行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定的相关规定内发表意见,不敢提出与法定意见相左的处治方针。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条等于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原则。但是,在现实中,教育为主的原则,真的起到作用了吗?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犯可通过三种社会教育途径来矫治和感化:一是送工读学校,二是收容教养,三是社区矫治。但现实中全国工读学校锐减至70来所,几成空置;我国已废除劳教制度和《收容遣送条例》,全国各地都不再设收容所;极少有学校和家长会把问题少年送去社区矫治的,就算有,效果也甚微。

所以,惩罚偏轻,这样让未成年人普遍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少年犯罪无须坐牢。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的严峻现实,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要不要修改《刑法》第17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讨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有修改必要。如调整处治方针原则,突出惩罚地位,删除不适用的规定,增设惩罚条例,改变目前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仁慈和偏轻的现状,让孩子们彻底断了“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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