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2015-07-13 03:03崔渤旸
财经界·下旬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证券化资产融资

崔渤旸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2004年商务部外资司宣布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2007年银监会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融资租赁业并批准成立金融租赁公司以来,我国的租赁行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租赁市场现状,对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及其面临的阻碍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租赁资产证券化 租赁资产支持证券

一、我国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引进外资”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一经引入便得以快速发展。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融资租赁的发展一度受到阻碍。直至2002年我国加入WTO,尤其是2007 年银监会一号文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的租赁行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2012年11月12日,“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成为了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的首支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也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开启了资产证券化的崭新篇章。

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350家,其中,金融租赁25家,内资租赁123家,外商租赁约1202家;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约为4040亿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876亿元,占全国的21.7%,内资租赁593亿元,占全国的14.7%,外资租赁2571亿元,占全国的63.6%;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10300亿元,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8200亿元,外资租赁合同余额约7500亿元。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可行性

(一)具备满足证券化要求的租赁资产

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必须满足以下两点,一是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二是资产规模大且资产组合中的资产具有分散性。而对于我国,首先,租赁协议规定了承租人必须履行偿还应收租金的义务并承担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经营费用及损失赔偿,而租赁协议因其强制约束性使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其次,因为租赁项目分期支付既定金额的租金,这就使得未来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最后,我国幅员辽阔的独特优势使得承租人地域分布广泛,这保证了资产的规模和资产的分散性。因此,我国的租赁资产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具有相对较高的满足率。

(二)具备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市场

1、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对于资金的安全性最为看重,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这就使得我国居民拥有大量的储蓄存款余额。根据中经网产业数据库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过去10年中,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实现加速增长,分别于2003年突破10万亿元、2008年突破20万亿元、2010年突破30万亿元、2013年突破40万亿元,每突破一个10万亿元大关所用时间不断缩短(见图1)。

与除银行储蓄外的其他投资工具相比,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因其低风险和高于同期储蓄利率的特点,将吸引大量的个人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作为资本市场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的保险公司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较高,为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监管当局也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种类做出了严格限制。另一种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也越来越偏向于风险小、收益高、流动性强的投资标的物。而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出现将为这些机构投资者提供满足其投资需求的新型产品。

(三)具备可供租赁资产证券化进行的法律环境

我国当前已具备可供租赁资产证券化进行的法律环境。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立专章进行规定;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颁布和实施,从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保障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进行;2000年和2001年相继推出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为我国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坚实根基。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我国2005年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同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阻碍

(一)资金和资本问题

如今,租赁公司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短期贷款。虽然金融债、点心债等渠道也受到租赁公司的重视,但受融资条件、跨境使用等方面的限制,这些渠道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量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政策规定的限制,保险资金等较为合适的资金尚不能投资于融资租赁。

(二)真实出售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只有“真实出售”租赁资产才能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进而使投资者规避信用风险。由于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清算行列,因此必须要把担保融资与证券化融资相区别,否则证券持有人会在租赁公司破产时蒙受巨大损失。

(三)信用评级问题

信用评级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影响证券发行利率、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所在。与国外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整体水平不高,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四、结束语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租赁资产证券化将是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的租赁行业起步晚但发展较快,而我国独特的金融租赁市场既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因其尚不健全造成了一些阻碍,但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未来必将成为投资市场的一个有力产品。

参考文献:

[1]苏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产业经济,2013

[2]杨海田. 2014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R].中国租赁蓝皮书编委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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