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食堂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的探讨

2015-07-13 01:36王力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税务食堂会计核算

王力

摘 要 许多企事业单位,为方便职工工作,大多都设立了食堂。但由于食堂的开设方式不同,导致其会计核算和涉税也不尽相同。本文将对职工食堂的种类及会计处理方式和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食堂;会计核算;税务

现如今,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加强工作效率,许多单位都开设了食堂。由于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于食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法也就差异很大,这就造成了职工食堂会计核算方式不尽相同。依据职工食堂的性质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下面就对于这三类食堂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

(一)具有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的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向本单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以外,还同时对外营业。对于这一类型的食堂,企业应办理单独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独立核算。其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使用餐饮业发票。单位及职工在向食堂支付伙食费时,食堂应开具相应的发票,企业则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当中列支这一款项。如过是事业单位开设的食堂,则应先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进行列支。如涉及招待外部人员时,款项应计入招待费中。食堂如占用企业或事业单位房屋进行经营,需与其签订相应的租房合同,并缴纳租金。

(二) 将食堂业务全部或部分外包给餐饮企业的食堂

这类食堂实际是将单位的餐饮服务托管给具有资质和经验的餐饮公司。这类餐饮公司都具有齐全的工商,税务登记,可以购买和使用餐饮发票。会计核算的方式与第一种独立经营的模式是一样的。而另外有的单位,把食堂劳务外包给个人,各项收支均由该承包人自行负责,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公司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劳务承包人所取的收入,属于个人取得的餐饮劳务所得,应就该所得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支付给就餐员工的补贴明细作为支付这部分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承包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 单位自行设立的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食堂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内部职工的餐饮服务,不进行对外营业。由单位招聘相应的人进行运营和管理。这一类型的食堂没有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也就开不出相应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这也就明确了职工食堂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在会计核算中,单位应对自办食堂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每个月单位根据食堂结余向食堂拨付伙食补助。如不能单开账户,也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备查账,然后进行并账处理。会计科目见下:

一、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库存物资)

二、负债类(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食堂基金、食堂结余)

四、收入类(公务接待收入、个人用餐收入、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食堂成本支出、其他支出)

食堂所购买的大米、面粉、肉类、蔬菜。辅料及食用油,如为超市购买或由食品公司配送,均可开具到正规的发票进行入账,而对于向农户收购的农产品,应根据明细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后再进行入账处理。而支付给食堂员工的工资及劳务费,需计入福利费,而不应算作工资总额。职工食堂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不应计入企业的成本。

二、税务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也明确了将职工福利费用由计提改为据实支出,没有支出则不允许扣除。食堂的支出加上单位其他福利支出,如果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如果在食堂虚开发票或所支出单据不合规,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支出中含有业务招待费,应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统一供餐所支付的伙食补贴,无论是发放给个人还是支付食堂或餐饮公司,都应计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上交个人所得税。同时,经过食堂向职工发放的大米、油等物资,也应根据进价计入工资总额上缴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

(四)营业税

若食堂对外经营,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食堂外包有利于减少单位的固定资产投入,管理更为便捷和规范,而自办食堂节约成本但管理复杂,各有其优缺点。单位在开办食堂时,应根据自己所属的类型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

注释:

[1]李静.企业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2.6

[2]薛如月.公司职工食堂核算说明.会计之友.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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