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涛
摘要:地下钱庄是民间对非法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因其手段隐蔽,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的难度。公安机关应全面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进一步加强经侦情报工作,掌握地下钱庄的主要特点和动态,有针对性进行打击。
关键词:情报导侦;地下钱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4014303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非法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我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地下钱庄大部分已经偏离了历史上钱庄的良性作用,其非法运行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地下钱庄成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拟从情报导侦的视角对打击地下钱庄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1地下钱庄概述
我国所称的“地下钱庄”,在亚太反洗钱小组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中被通称为“替代性汇款体系”或“非正规汇款体系”、“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地下钱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换言之,“地下钱庄”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将地下钱庄视为非法,这一点学者们达成了共识。从我国反洗钱实践来看,通过金融机构和“地下钱庄”是我国目前洗钱主要的方式。换言之,地下钱庄是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为洗钱提供方便,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冲击正常的政治制度,破坏公平的社会秩序。由此,公安机关打击地下钱庄常常基于其帮助漂洗黑钱。但若仅以洗黑钱获利,视为地下钱庄产生的原因,则有一叶障目之嫌。笔者以为,地下钱庄产生的原因的是多重的,是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其中,高额利润的驱使,供需矛盾突出以及监管手段不到位,是导致其出现和存在的主要原因。
从地下钱庄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来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下钱庄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这些是不能抹杀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国家整体利益分析,地下钱庄业务规模的膨胀,必然要分割金融资源,形成货币资金体外循环,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削弱正规金融体系的功能。同时,影响国家反洗钱的工作的开展,为洗钱犯罪提供方便,破坏了公平的社会秩序。另外,地下钱庄对社会安宁稳定也构成威胁。由此可见,地下钱庄的确社会危害性严重,倘若不瓦解打击根治,后患无穷。而且地下钱庄在运作时,手段隐蔽且常在熟人之间进行,不易被发现,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的难度。若要更加有效打击其犯罪,公安机关应全面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进一步加强经侦情报工作,掌握地下钱庄的主要特点和动态,有针对性进行打击。
2情报导侦在打击地下钱庄中的价值分析
侦查情报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运用公开和秘密方法获取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及其加工品。侦查情报是在打击、防范、控制犯罪领域里,对行动、部署和决策有指导作用的特定知识。情报主导侦查,即情报导侦,是公安工作实现“情报主导警务”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工作的一项新革命。
2.1情报导侦的含义
情报导侦是指侦查部门以各种情报信息为核心,以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信息应用化等途径,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是侦查工作的一项战略性变革。需要注意的是,情报导侦中的“情报”不仅仅是犯罪情报信息,还包括公安管理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其内涵有所拓展。当然,刑事犯罪信息在情报导侦中占据核心地位,是“情报”的主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情报导侦突出了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同时强调了实现情报作用的两个关键环节和途径,即情报信息的收集和情报信息的应用。
2.2情报导侦在打击地下钱庄中的价值分析
价值是表示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关系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只有在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特定现实关系中,才谈得上有无价值的问题。因此,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或积极意义。因此,情报导侦在公安机关打击地下钱庄中的积极意义,就是对其价值的体现。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增强侦查工作的主动性,及早发现地下钱庄的犯罪活动,打早打小。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任务是打击和预防犯罪。但侦查工作的惯有模式是有案才有侦查,这使侦查工作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不利于预防犯罪。特别是地下钱庄的犯罪活动,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公平的社会秩序,还威胁社会稳定。倘若地下钱庄形成气候,即便及时侦破,其危害已经造成,损失难以弥补。因此,预防更为重要。而预防的关键在于是否占有情报,情报导侦正是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收集地下钱庄的各类情报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的掌握侦查的主动权,避免损失,降低危害。
(2)有利于增强侦查打击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破案效率。
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其犯罪嫌疑人员的动态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地下钱庄在经营业务上、人员组成上、资金规模上有时又表现出较明显的地域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才能更有效打击地下钱庄的犯罪活动。情报导侦通过收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人员的情报、刑事案件情报和线索性情报等,并对其开展追踪性研判和综合性研判,能增强侦查打击地下钱庄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破案效率。
(3)有利于降低破案成本,有效解决侦查任务重与人财物不足的矛盾。
公安工作普遍存在着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侦查部门尤为如此。情报导侦是向科技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的充分体现,可以改变集中行动式的疲劳战术,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4)有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升侦查决策水平。
侦查部门打击和防范地下钱庄的犯罪活动,必须认真研究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情报导侦就是通过对一个时期内某一地区地下钱庄问题的专项调查,并对收集的情报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纳、比较、总结,研究出其主要特点和发展动向,提出问题的处置对策,进而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升侦查决策水平。
3情报导侦在打击地下钱庄中的运用
情报导侦是一种主动进攻型的工作模式。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就是以情报信息为指南,通过对有关地下钱庄犯罪情报的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提出加强防范、改善管理、调整政策等建议,有针对性的采取打、防、控措施,先发制敌,精确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3.1充分认识情报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情报导侦”理念
在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中,侦查部门一定要增强情报意识,牢固树立“情报导侦”理念,把情报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不断完善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的侦查基础工作体系。要打破情报工作的神秘化,扩大工作面,全警参与其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积极有效的开展侦查情报工作。
3.2加大投入,加强其情报队伍的建设
情报信息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要树立情报投资意识,加大对其情报工作的投入,把情报经费开支作为优先开支的项目。同时,要加快其情报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为情报工作部门配备先进的侦查器材,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工具,为情报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另外,侦查部门要针对情报工作的特点,精心挑选具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思维敏捷、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和经验丰富的民警,从事其情报工作。由于是打击地下钱庄,这些民警还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理论,特别是银行货币等金融知识。
3.3拓宽渠道,加强其情报的收集、研判和应用
侦查部门通过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手段,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传递和处理利用,发挥情报在辅助决策、引领实战、指导防范工作中的战略性、预警性、指导性、服务性作用。
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情报收集的内容主要是涉及本地区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其犯罪嫌疑人员的动态,包括地下钱庄经营的业务、经营的模式、人员组成的数量、资金规模的大小以及其合伙人和客户的详细情况等。特别注意收集地下钱庄资金流向的情报,有效控制赃款赃物。另外,还应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类似于地下钱庄组织的研究,了解掌握国外政府打击其的策略和手段,以它山之石,为我所用。
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情报收集的主要渠道和途径:
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等社会舆论发现捕捉有价值的信息;
二是充分利用经侦工作特点优势,加强与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通过建立紧密高效的协作机制,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采取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各种会商制度等形式掌握基础性信息,获取有价值情报;
三是通过实施企业背景调查等工作,从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间搜集情报信息;
四是通过阵地控制、经嫌调控、职业据点和特情建设等秘密途径获取深层次、内幕性、实战类情报。同时,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加强协作,互通情报。
侦查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收集到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以后,需将这些零散、独立的情报信息进行整合提炼,分析研究,进而转化为有价值的情报。
4运用情报导侦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情报导侦作为一种变革性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在打击地下钱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运用情报导侦时,需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4.1注重情报分析,加强情报成果的转化作用
情报是系统化的知识和信息,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信息只有经过处理,才具有知识的效用;知识要经过传递交流,才具有情报的效用。侦查情报分析是对相关犯罪信息的分析,是一种科学的过程和方法,即需要经过观察、数据收集、数据评估、得出初步假设、验证假设、得出结论等一系列环节。也只有这样,才能将地下钱庄犯罪活动信息,转化成有价值的情报。同时,要充分发挥情报的价值作用,加强情报成果的转化作用,及时将情报收集、分析、研判的成果报告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且通过相应的新闻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防范建议。
4.2卧底侦查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
地下钱庄在运作时,手段隐蔽且常在熟人之间进行,不易被发现,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的难度。公安机关往往采取的公开方式和外线侦查难以获取情报,所以有时会使用侦查人员“卧底”,深入到地下钱庄犯罪组织内部获取情报。只是在启动卧底侦查时,应遵循最后手段原则,即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情节重大,且不能或难以以其他方法替之时,方可使用。这主要因为卧底侦查尚有诸多缺陷,如卧底为取得犯罪组织信任,常冒很大风险,极易产生卧底压力,且被害的风险较高。同时,公安机关对卧底的侦查人员较难指挥监督且任务完成后不易安置。
4.3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情报会商,共同打击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下钱庄的经营行为花样繁多,经营者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目的,行为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一般人难以觉察到其非法资金的流动情况,但金融机构往往是探测非法交易的先知先觉者。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经常利用私人账户、存折、信用卡等在银行间相互转账、存取,这就使得通过分析资金交易信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成为可能。换言之,“地下钱庄”等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通常情况下都会通过金融系统得以实现,金融系统的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身份记录等是犯罪情报来源的主渠道。因此,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情报会商,可方便公安机关及时对可疑交易客户的背景进行侦查,共同打击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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