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司法为民应体现司法便民

2015-07-13 04:37
新长征 2015年4期
关键词:谢觉哉最高人民法院政权

谢觉哉先后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以及建国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谢觉哉特别重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在他看来,司法民主是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1959年,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年逾古稀的谢觉哉又受命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组织上本来只是让他“挂个名”,领导法院工作,不用亲自参与司法工作,但谢觉哉说:司法工作不能“挂名”,因为法院审判是要杀人的,他这个最高法院院长是要认可签字的,杀人不是割韭菜,头砍了后就长不出来,所以不能“挂名”。抱着这样严谨负责的态度,谢觉哉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上,很多事都是亲力亲为,对重要案件亲自阅卷审查,甚至晚上带回家铺在地上看。“政权是谁的?政权是人民的。所以一党专政就说不通,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替本阶级人民去争夺政权,夺回来后就交给人民,使政权为民谋福利。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民主,强调人民来管理政权,道理就是如此。”谢觉哉在谈到苏联司法制度的优点时说:“苏维埃法庭传一个农民来问案。农民说,现在农忙,没有工夫,改期吧!传票者回去报告,法庭即予改期。”司法当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谢觉哉的这些话,并不是说完全不要程序,而是指应适当调整那些不适应农村社会、战时环境需要的繁琐程序,使得司法工作更便于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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