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

2015-07-12 07:36汤先钰
2015年41期
关键词:裁量权公正检察官

汤先钰

一、诉辩交易的概述

(一)含义

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诉辩协商(plea Negotiation),是指在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对犯罪嫌疑人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和被告人(一般通过律师)达成协议,以相对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来换取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作出有罪答辩,即在被告做出有罪辩护时,对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诉辩交易的进行,其实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协商,体现了国家与被告人平等自愿的理念。①

据记载,诉辩交易的产生最早发生在美国,其发展过程漫长而艰难,经历了从“地下”到“地上”公开化的演变。有记载的辩诉交易是从19世纪初开始的,第一个经确认的诉辩交易案例发生在波士顿,但当时的诉辩交易还没有制度化,法院还极不情愿去接受这种有罪答辩。到了19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法院案件的不断累积,适用有罪答辩的案件有了明显增加的趋势。到19世纪70年代,由于案件的增多,诉辩交易很快被美国大部分州所接受。从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辩交易由于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一直受到很大的争议,反对之声不绝于耳。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诉辩交易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而由于各国制度或法系的差异,在适用诉辩交易上都存在差别,但总的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二)诉辩交易的价值

1、平衡效率与公正间的价值

公正与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互矛盾的一对社会价值,其基本价值目标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对于“公正与效率”,有的人认为“效率是第一位的,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也有人认为“解决司法公正是首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解决司法效率问题”。诉辩交易在一方面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了效率价值;另一方面,被告人自愿的接受诉辩交易后的司法结果,这实现了较高层次的正义,是一种相对的公正(绝对的公正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

2、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诉辩交易制度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诉辩交易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一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可以缩短侦查周期,缩减为破案而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官的胜诉压力以及为获取胜利而付出的诸多精力;②还可以克服检察机关取证困难,避免产生败诉的风险。诉辩交易的引入,使得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辩护,这极大的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能够在短时间内终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矫正错误

我国刑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制裁犯罪嫌疑人,而是强调预防犯罪,同时通过制裁迫使犯罪嫌疑人改正错误,教育他们要依法行事。诉辩交易制度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理性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易,符合事实的发生,能够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的处分。如此,还可激发被告人重新设定自己在社会中生存的热情与信心,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心态和回归社会。

二、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

(一)自由裁量权是诉辩交易的基础

各国对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规定不统一,适用的严格性也有区别。但是,不管裁量权受到怎样的限制,诉辩交易的发生仍然要以裁量权为基础。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就没有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谈判,更不可能有协议的存在。

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决定诉辩交易的内容。在美国的公诉案件中,诉辩交易制度被大量的运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实施得相当普遍。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在作出正式起诉前,都会约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其私下协商谈判,以允诺撤销对被告人的某些指控或者请求法官从轻处罚为交易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仅限于微罪不举,因此诉辩交易的范围很小。

另一方面,诉辩交易的达成率受到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越宽,检察官的自主性就越强,与犯罪嫌疑人交易的内容就越广泛,诉辩交易成立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在美国,法官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几乎不进行实体上的约束,对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也很少过问与干涉,③因此诉辩交易在美国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一些国家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内容局限于起诉与否,或者即使是法官同意检察官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官在做出不起诉之后仍须经法官审查才能生效。这样使得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诉辩交易的可行性较小,就大大弱化了诉辩交易的进行。

(二)诉辩交易完善了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建立其目的之一是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做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诉讼成本投入,缩短诉讼时间,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但是目前,我国检察官主要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拥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单一。这种范围的限制严重制约了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运用,使得其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诉辩交易的介入,人力、物力得到节省,诉讼的成本有所降低,诉讼效率得到提高。例如美国检察官在起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其享有在何时、以何种罪名起诉,是否进行“诉辩交易”,以及如果进行,提出何种罪名等广泛的权利,这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结案率。所以,诉辩交易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案件,而且实现了及时的公正,毕竟“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另外,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的民主性,因为被告人是在与检察官平等的地位上,自愿协商是否进行“有罪辩护”。从某种意义上,这种协商的结果是双方都乐意接受的,一方面,检察官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减少了败诉风险;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有利于执行机关今后对其教育改造,让其尽早回归社会,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构建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

(一)诉辩交易在我国的运用

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诉辩交易审理终结一起刑事案件。④另外,我国在其他案件审理中也有运用到诉辩交易制度,如再次将诉辩交易推到风口的“李庄案”。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虽然无明文规定,但已被具体运用,而且其是否在我国适用也一直被争议。从诉辩交易在国外的运用来看,有利有弊,但它能够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运用并不断被完善,可见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的完善和社会需求看,我国确实有必要借鉴诉辩交易制度来缓解刑事案件的压力。

一方面,诉辩交易制度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由于证据或者法律问题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有罪的证实,即使检察官坚信其有罪,也不能在法庭上将其绳之于法。诉辩交易的存在,使得检察官在掌握了一定证据但又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合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程序公正的不足,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的最大化公正。

另一方面,诉辩交易符合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法政策。犯罪嫌疑人可以坦白承认自己的罪状,通过自己思想的觉悟以换取法律的宽大处理。诉辩交易让刑法以一种宽容的精神对待犯罪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正视自己的行为,同时直面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刑罚所带来的负价值,让犯错之人反省自己,并在今后的生活中顺利回归社会,真正遵守法律法规,避免犯二次错误。

(二)在自由裁量权下建立诉辩交易的制约机制

诉辩交易下的协议是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理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这有力的保障了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充分保证诉讼的公正。但是,在自由裁量权下实施诉辩交易仍存在一定的弊端,若不对其严格把控,会造成检查机关与被告人的不良私下交易、也可能因追求效率而牺牲正义。因此,在自由裁量权下适用诉辩交易,要通过建立相关机制来减少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平衡诉辩交易的缺陷,以使其缺点能够最小化。

其一,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其内部监督,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以及《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案件督导督办制度和备案复查机制,对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案件进行质量监控。⑤

其二,建立法院的司法审查制约。有些学者反对诉辩交易制度,担心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交易会导致司法腐败问题雪上加霜,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严厉处罚,使无辜人蒙冤受辱。⑥也就是说诉辩交易制度的产生,使得检察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就有必要完善法院的审查机制,让法院对每个案件的交易程序严格把关,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其三,建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设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主要是被害人可以对检察官决定不诉的案件提出异议,减少起诉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公正的对待被害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例如,为了防止有罪不诉,德国设立了强制起诉程序,即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处分可以申请法院裁判,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的申请有理由时,则命令检察官起诉。和德国的“强制起诉”相似,日本也设立了“准起诉制度”,允许告发人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而向法院提出交付审判的请求。交付审判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就自动产生提起公诉的效果,法院会指定律师代替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另外,在那些允许被害人自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例如在法国,受害人在接到检察官不起诉的通知后,有权向刑事法院提取民事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这时,检察官就必须进行公诉。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建立,起到充分制约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更能体现公正原则在案件处理上的作用。

因此,在自由裁量权下实施诉辩交易,不仅能够更有效率的解决疑难案件,不至于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是当事人在经过谨慎思考后作出的一个能够带给自己效益的决定,能够最大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诉辩交易仍然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容易滋生不良作用,故需要建立良性机制,抵制诉辩交易的副作用。(作者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1]吴燕辉:《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09年。

[2]李辉,于斐:《引进诉辩交易制度初探》,《前沿》,2003年第9期。

[3]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房均达:《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7月。

[5]赵继明、王俊民:《建立控辩协商程序与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

注解:

① 吴燕辉:《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09年。

② 冀详德:《论诉辩交易制度的生命基础》,《河北法学》,2009年11月,第65页。

③ 赵继明、王俊民:《建立控辩协商程序与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第68页。

④ 房均达:《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7月,第135页。

⑤ 王庆生:《浅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10/t20101018_455440.html,2014 年 2 月 5 日访问。

⑥ 李辉,于斐:《引进诉辩交易制度初探》,《前沿》,2003年第9期,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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