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莲英 刘松年
2011年以来,中共中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其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加速自身的功能拓展和工作创新,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同时,要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见,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它们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一项时代课题。
“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模式,最早由上海和北京提出。2006年,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在社区进行枢纽式管理。在社区,社会组织行使一部分由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并把社会及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建议向政府反馈,使其成为加强政府工作的支撑。并组织开展了枢纽式社区管理的试点。2008年,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北京市政府在社会团体中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先后认定了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协会共两批22家为北京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是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逐步形成了“社管社”的社会组织管理的北京实践。2012年,广东省民政厅发布《对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决议》,把枢纽型社会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它是指通过合法登记或政府部门认定,在现有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有效地服务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促进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组织。广东结合北京和上海经验,在发挥一批人民团体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社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形成了合力,促进了共同发展。
本研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政府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可见,“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授权承担国家规定主管单位职能的“联合型”组织,其实质是在某一领域带领同性质、同类别社会组织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一个组织者。
3.1.1 对法团主义的基本理解。法团主义是相对于极权主义和多元主义之间的一种国家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有国家参与和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出现的,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法团主义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决策结构中去,它关注的不是个人的或非制度性的关系。
3.1.2 社会功能团体特征:(1)得到国家认可;(2)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责任;(3)数量限定;(4)团体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5)各功能单位以层级秩序排列;(6)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
3.1.3 枢纽型科技社团相当于社会功能团体。社会枢纽型组织等于社会功能团体的论证。党的十八大的要求:“社会管理体制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从枢纽型科技社团特征来看,一是得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认可;二是在自己的行业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在信息、技术和生产诸方面具有权威性;三是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服务的作用;四是数量限定;五是枢纽型科技社团之间是非竞争关系;六是对枢纽型科技社团班子的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行动,政府和主管部门有一定程度的掌握。
3.2.1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它的特征有三个:自主性、多元性和开放性。公民社会的文化体现在三个方面:宽容 (宽容是一种美德),权利 (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幸福),参与 (参与是一种美德,一种责任)。
3.2.2 公民社会的作用。一是可以发挥民间的价值规范,界定社团的不同利益。通过不同的传统,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保存起来,发扬起来。例通过工会这类组织,提倡对劳工、群众的尊重、关注。二是形成集体的利益。整个社会有一个自己的整体价值观念。这个价值观念不是政府强加的,不是外部强加的。是大家有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信念。三是可以监督政府。(作者单位: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1]刘海英. “枢纽型社会组织”引人注 [J].中国发展简报,2008,(冬季刊)。
[2]熊仁宇.枢纽型社会组织确定追踪:政社分开撬动 NGO管理体制[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4-16.
[3]王劲颖.关于枢纽组织的探讨[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200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