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明 (辽宁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116000)
新媒介的迅速崛起与普及使人们的阅读方式发生改变,基于手机客户端的阅读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简易的特点已在某种程度上超越纸质阅读,成为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传统文学的传播遭遇了一个瓶颈:在越来越多的人无法静下心来手捧一本书在灯光下体味文学的意境与美好的时候,文学怎么传?如何播?这使得文学的传播深陷窘境,传统文学逐渐式微。
微信的诞生给文学的传播带来了一场崭新的传播革命,它让文学走下高高的圣坛,以一种更容易为人们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播。学者欧阳有权对“微信文学”做了如下界定:“在微信平台上承载的文学作品,它可以是微信用户通过wechat( 微信软件英文名) 创作并发布的原创文学作品,也可以是在添加为微信联系人、朋友圈、公共微信号、私人订阅号中读到的文学作品)其前提是:它们都必须蕴含文学内容,具备“文学”的特质,有着文学的基本品格,如能够以形象化的文学技法塑造艺术形象,以生动的、富于情调的文字( 或许会有视频、音频的元素) 创造人文审美性的想象空间,给人以情绪的感染或价值观念方面的启迪。”1
文学借助基于手机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平台传播、圈子传播、微群互动传播有效的增强了其传播效果与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打破了传统文学依靠纸媒和书籍与读者沟通的方式,为经典文章和原创文学作品提供了一个可以与读者随时互动的平台,引领了大众话语狂欢。微信给文学传播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微信文学的传播中也确实存在浅阅读泛滥、文学生态环境转变、侵权行为等一系列显性问题。以下将详细分析,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
著名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说过:“媒介即讯息”。他相信一个社会所流行的传播方式决定了人类知识的本质和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这种新媒介的传播方式本身就决定了在这一平台上存在的文学的本质和程度。
微信让文学的获取得变得方便快捷,无需翻看厚重的书籍,便可以阅读到大量小说、诗歌、散文。信息的爆炸也同样波及了微信文学领域,于是这样的现象出现了:文学订阅号每天推送的大量文章“堆积如山”、朋友圈转发的熟人推荐作品的消息提醒不停闪烁、文学群中的文学探讨快速刷屏更替……这些海量的信息,即使是一个文学爱好者也很容易便陷入选择迷失中。另一方面,从微信使用群体的使用习惯上考量,碎片化的阅读时间,片段式的吸取是一种普遍的阅读方式。综上,快速的、跳跃式的、一目十行的、迅速浏览此篇又迅速更换浏览彼篇的“浅阅读”状态也便形成了。
“浅阅读”的泛滥也催生了标题党,“史上最感人的散文”“感动三亿人的作品”等等标题频现。为了提高点击率和转发率,用标题吸引眼球的“创作者”层出不穷。这种功利化、快餐化的阅读必将降低阅读者的审美感受,细腻的品味和深度的回味更无从谈起。此外,在浩如烟海的微信文学篇章中,有很多是传播者为了提高阅读效率,而只选取文章中最经典的部分,进行片段性的推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文学作品失去整体的美感,阅读者无法真正领会其创作背景及上下文含义,更无法领会其精髓和深意。
“媒介生态学认为,与植物生长需要空气、水份、土壤、阳光一样,媒介也是一个有机体,它的生存与周边环境息息相关。”2微信文学的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传播氛围、传播目的、传播效果等因素都对整个微信文学的生态环境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目前,大多公众平台的经营者是有着企业背景以营销为目的自我宣传,公众号的设立为企业品牌的塑造、延伸企业服务、扩大企业知名度来服务。因此,这类公众号的传播内容有直接的以宣传企业产品的导向性文章,更有以公益和文学的名义雇佣写手撰写的宣传性的软文。这些软文有的会篡改一些著名作家的文学作品,如利用近代或古体诗的体例,把产品嵌入诗中,或直接把小说和故事中植入一些企业产品的名称。虽然有些软文还是有文学性的,但显然带着商业利益的写作,引导消费的写作离纯净的文学相去甚远。此外,即使在文学类的公众号中,文末附送的广告链接也随处可见。有些文学公众平台虽然不以企业为背景,但为了自身的发展,在赚取了一定的粉丝关注量后,开始承揽广告业务,广告主也会选择一些粉丝数量多的公众号进行投放广告。这些广告虽然附加在文末,这些文章缺乏审美价值,背离了文学传播的初衷。
一些微信文学的原创作者,利用自身以前在网络文学领域积攒的人气,在微信平台进行自我营销,在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微信平台上进行小说连载,对关注粉丝进行会员制营销。粉丝用微信支付或其他的电子支付来完成会员权限的购买,进而能够利用特权进行全部篇章的文本阅读(非会员只能读到少部分章节)。此外,会员还有一定的权利,与文章作者进行互动和交流甚至可以通过合理想象来给创作者灵感引导小说的情节走向。这些以文学为名的营销方式,背后都有一个团队的操持和运作,只靠作家一人之力很难实现,作家完成内容生产,团队负责运营。这种模式虽然鼓励了作家的创作热情,但从另一个角度,在商业利益和粉丝经济的催化下,创作周期必须缩短,作家失去了字斟句酌,静心思考的创作氛围,是否会影响创作质量?是否能保证文学精品的产出?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与上述情况同时存在的是目前微信朋友圈和订阅号中发布和转发的文章质量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折损了文学的美感。传播者的媒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需要提升。
近几年来,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功能和朋友圈的文章转发功能,使得一些文章很容易被转载。有很多文章进行了跨平台推送,但是很少注明出处。经常有这样的现象,某位作者刚刚在自己的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原创的作品,但是很快被挪用照抄到其他公众平台上。
微信的朋友圈中可以发布的原创文字性信息,很容易被任何人复制粘贴再发到自己的朋友圈中,所以很多个人语录无法判断版权出处。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传播人的媒介素养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用技术手段来维护的版权的措施应该尝试尽早实施。
针对微信文学的传播中存在的上述显性问题,如何有效的加以规避,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几点来探讨:
上文论述了“浅阅读”在微信文学阅读泛滥的形成因素和流弊,这种阅读方式存是很难消解的,但我们倡导的一种“深阅读”与其并不矛盾。甚至可以有效利用“浅阅读”能够激发兴趣的这一优点,借助真正精品的内容生产来引导“深度阅读”。
具体来说,在文学公众平台上的内容投放要有精品意识,品牌意识,每一篇文章都是公众平台的品牌代言。在这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对于文学公众号,取消订阅和进行关注都是可以瞬间完成的。由于文章的质量日渐下降,个别文学公众平台粉丝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点击率固然重要,但长久的注意力更有价值。
除了在内容上要选择能够引导读者进行反复品味和思考的精品文章,在形式上也可以通过创新的形式实现深阅读。如“为你读诗”这个运作比较成熟的公众号,如果只限于读诗本身,那么真正的深阅读很难实现,它在引领人们“回归柔软与真挚的诗意生活方式”的宗旨下,把传播时间定格到每晚10点,人们惯用的碎片化阅读时间是自由选择的,而一旦成为“为你读诗”的订阅者后,每晚听到新诗的时间是特定的,这就使得人们对新做作品有了一种期待,对提高注意力为深阅读做好了一个基础,而且静谧的夜晚正是心灵安放的读书之时。这样的阅读氛围,这样的心理期待使得碎片化的阅读方式被消解。
从2013年6月1日晚的第1期《给我未来的孩子》至笔者截稿时止,“为你读诗“已经走过780余期。每一期的格式和体例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取名为“画说”,在诗的标题下选取与诗的意境相近的一幅画,并对这幅画的作者,创作背景,寓意做基本的阐释。第二部分取名为“收听”,这部分是一个视频对话框,点击就可以收听嘉宾的配乐诗朗诵,在视频上会逐行出现与朗诵声音相配的诗文。第三部分取名为“诗说”,介绍诗的内涵,作家的名字及创作背景,诗歌的评论。第四部分取名为“乐说”介绍配乐的作品名称,作曲家,创作背景,作品寓意。第五部分为读诗嘉宾介绍。按照这样的组合和架构,从受众角度出发,每晚十点,守候一首美诗,欣赏一幅好画,聆听一首美妙的音乐,再用嘉宾深情的朗诵把这所有的元素串接在一起。这样的阅读正如由陈鲁豫演绎的一首诗《像这样细细的听》中说道的:“像这样细细的听,如河口凝神倾听自己的源头;像这样深深的嗅,嗅一朵小花直到知觉化为乌有……”以聆听的姿态、深邃的思考、悠长的回味、灵性的升华去涤荡现实中的浮华与焦躁。从这个意义上这种综合形式的阅读就是一种深阅读。面对信息如流的新媒体时代,真正的文学传播应如一条澄净清澈的小溪慢慢的流淌和浸润人心。
面对上文阐述的微信文学的生态环境,如何找到一种既能够让文学成为文学本身,又能不负作家的辛勤耕耘,让作家有动力有回报?如何能够让受众在微信上欣赏到文学精品?其实在文学和商业之间也能够找到一种平衡点,这种平衡点通过现代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比如微信在2015年初推出了公众平台文章的“打赏”测试功能。这是一种用技术手段实现的创新内容柔性付费机制,微信的公众文章可以获得用户特殊的“打赏”。这种特殊的赞赏方式即受众可以通过微信支付的形式对读到的美文进行现金的转账。目前这种“打赏”的测试仅在部分受到邀请的公众号中进行。笔者认为,这种转账给作者的形式,极大的鼓舞了原创者的创作热情。从微信的这一举措可以窥见微信内容付费的时代已经到来,这也是另一种版权变现行为,不失为一种文学和商业价值的双赢。作者在自己文章获得的“打赏”数额中能够看到目前受众对此文的认可度进而体察到受众的阅读偏好。如果某一期的文章所获“打赏”甚少,作家也会反思,如果再拿出一片同类的文章会降低粉丝数量,减少关注度,那么精品意识便会更加根植于创作者心中。也许创作周期会增加,出了精品又实现了经济效益岂不是一举两得?这样的文学作品既创造了思想又引领了价值。
朋友圈中文章之所以被人打开是因为,无论是原创的或是转发的文字,都是朋友或者亲人发来的,熟人便可信任,朋友便值得分享。基于此,微信文学得以广泛的传播,但是,如何对得起这份信任,传播真正的值得阅读的经典文字就值得思考了。首先从传播者角度考虑,所有经过自己转发的应该有益于致爱亲朋,因此把关很重要,人人都是编辑的自媒体时代,他或她可以经过判别文章的质量或传播内容的真伪来决定是否向下传播。文字的撰写和编辑者本身应该具备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至善至美的能引起人深度思考的文章传播出去,以对待亲朋负责任的角度传播每一篇文章才体现一种大爱,也是每个普通传播者应具备的媒介素养。
针对上文提到的侵权行为,微信2015年1月22日,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公测声明,大意为原创文章的发布者在公众平台上编辑文章时,可以“申请原创声明”,微信公众平台会对该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系统会为其注明出处。另外还鼓励用户在遭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举报,系统将经过核实对侵权方进行封号处理。这一举措,有效的通过技术的模块设计,规范了转发的行为,笔者观察到目前像“慈怀读书会”“红袖文学”等比较大的文学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已经都有详细的出处和来源。原创文章也非常明显的能够看到其原创的标志。还有一些不太正规的公众号没有标注文章的出处,但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的健全,作者权益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注释:
1.欧阳有权.微信文学的存在方式与功能取向[J].江海学刊,2015(1):195-200.
2.杨燕玲.媒介生态环境视角下的微信公众平台传播[J].新闻世界,2014(8):14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