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蔚
荣县,地处四川省南部,荣县幅员面积1609平方公里,人口7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9.7万人,是全国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因农资使用造成损失而引起的各类纠纷现象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农资使用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后果严重、不可逆转、损失远大于农资自身价值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就容易引发群访、激访事件。近年来,我县加强了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也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农资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实践证明,积极开展农资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消除了社会矛盾,也树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农民群众选择高效低耗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我县农资纠纷行政调解的主要做法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在自愿为原则下,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如东佳镇余德友在农资经销商购买的玉米种长势异常,产生了纠纷,就需要先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事由、拟申请调解机关等。
2、行政机关受理并告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调解申请书》后,应立即通知执法大队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后,执法大队制作《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经调解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政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调解时间和程序及调解人员,并要求申请人签收。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需告知申请人。
3、实地调查、分析原因。调解人员(由执法人员和相关农技、植保专家组成)按照《行政调解告知书》的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受损玉米地实地查看作物长势,询问播种栽培情况,了解施肥、施药情况等,分析查找玉米长势异常原因,形成《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调查结果为:一是玉米在拔节后受玉米小斑、大斑病危害严重,加之未及时防治。二是该玉米品种抗病性、抗逆性差。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建议及时收割玉米,便于红苕生长,来年选择抗逆性强的玉米品种。
5、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确认作物受损原因后,先由农技专家深入浅出的向申请人讲明事故原因,再由执法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调解人员应按照实际情况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本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达成。如涉及赔偿问题的,调解人员要稳定当事人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促使双方谅解;另一方面向违法者阐明利害关系,保持一定的执法压力,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向农民群众赔偿。
6、及时将案卷归档。所以的行政调解程序结束后,按照执法文书归档要求,制作卷内目录、备考表等,装订成册,便于今后查阅。
二、问题及建议
1、农业执法行政调解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农业行政调解所制作的调解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仅相当于合同或合约,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就前功尽弃,导致群众对农业行政调解的不信任,影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性。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没有结果,也容易挫伤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积极性。这样就迫使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更加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应通过修法赋予农业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相同的法律约束力,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农业行政调解法定职能问题。农资产品(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引发的农业生产损失时有发生,但在损害赔偿方面,众多的农业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的职能。目前仅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很不充分。应当通过修改(依业法》增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的法定职权,或者实行单行立法明确职能,构建和完善农业行政调解机制。
3、损害责任鉴定问题。目前,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制度很不完善,国家只有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我省农药药害鉴定在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里面提了一点,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因此,应当制定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处理办法》,规定鉴定机构、鉴定收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并明确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