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艳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043-01
我国的农合经济组织经历了自我发展和政府倡导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发展成果和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但是从最近几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时期,其规模较小,覆盖面低,内部制度建设不全面,合作紧密型不强,需要我们及时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更好的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关键阶段的进步。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型农村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都加快了发展,其中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已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这些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成立的,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这些组织的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
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1.1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综合两年多来我们对全国的调查,现阶段总的情况是:各种类型几乎都有,既包括投入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
1.2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顺应了我国农村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推动了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形成。
1.3 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现今,其中很多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加入组织的要求不高,比如普通的农户、专业的大户、技术能手、以及购销主业农户都可以加入该组织。当然,也有些地方会设置加入组织的“门槛”。其中一般要求加入组织的农民具备的条件有:一是必须要曾经从事过这项工作或者是相类似的一些工作,还必须要求所生产的产品严格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这样的农民才可由组织推荐,再通过全体决定才可加入组织;二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比较大的规模,超过一定的数量,经由组织推荐。在决定是否可以加入。
1.4 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不统一,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
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的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以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1.5 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最近几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一些好的新趋势和新动向。
2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
在很多农合经济组织中,其经营规模较小,服务内容也就仅限于农业技术、信息和市场销售等几个方面的服务。真正能够进行合作的项目叫啥你,真正的利益紧密型合作组织还不是很多,组织的稳定性不足,在经营过程中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在农合经济组织中,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民群众自身封闭性较强,民主参与和合作能力较为地下,广大的农村地区缺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能人,这些是制约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农合经济组织内部缺少严格的制度规范
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这种现象在政府牵头建设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十分常见,由于产权存在不明晰的问题,社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的得到确立,因此,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其次,在组织中还没有形成社员制约最后决策的制度和机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存在一人独大的现象,在日常的组织运作过程中,只有组织的领导人员参与,而普通的社员难以参与其中,整个组织的合作能力、凝聚力、向心力十分的缺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缺少完善的制度规范是限制合作经济不能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
2.3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缺少是相关的政策支持。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正是最需要在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的政策供给,但是政府部门却做不到这一点。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具体的实践和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对这些经济组织过度干预的现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盲目管,特别是依托政府兴办的农合经济组织,其组织的领导多数都是有政府部门委派领导去担当,这种现象的存在就导致了对组织过度的进行行政干预,使得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郭强,这就生活失去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本来的初衷。
3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分析
3.1 从战略高度认识雄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大作用
在当前具有合作意识的人员不足,农民群众以及广大社员对真正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认识缺少了解以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我们建议省级和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切实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成员之间对这个组织的认知程度,从而积极的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深化改革,发展农村事业角度出发,从一个全新的战略高度对其进行有效的认识。
3.2 坚持边发展变引导边规范的发展模式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要积极的鼓励不同形式、不同途径、不同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和发展。要充分发挥农村农业能人和专业农业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的鼓励订单农业和股份制合作的经营模式,积极的鼓励基层的供销社和农技推广部门利用自身技术、设备和场地优势,兴办各种形式的新品种推广示范活动。县级农业部门应该以发展本地区特色农业产业为重点,积极地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以资产为纽带,发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终全面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3 坚持合作基本原则,以农民为主体
首先,在合作方式上要在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尊重农民群众主体意愿,让群众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从自身利益出发独立开展农业生产、技术、信息、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合作。在农合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只有全面坚持民办的形式,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保证群众全面参与其中;其次,在组织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民主的原则,所有事情都需要经过民主讨论之后才能确定执行,全面发挥社员在组织监督和决策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最后,在组织发展的宗旨上,应该始终坚持为社员服务的有原则,对内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要提供无偿的技术、信息和农资服务,让社员全面享受实惠,从而切实维护社员的利益,保证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