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习
浅谈动物产地检疫及其实施程序
李中习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在离开饲养场之前3天内经报检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是国家意志,是政府行为,是官方兽医的执法活动,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关、组织的个人行为,动物产地检疫的范围是家畜家禽、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检疫对象是相应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动物疫病。
1、动物产地检疫是其他检疫和贯彻“预防为主”动物防疫方针的基础,如果没有产地检疫“预防为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同时给宰前检疫和屠宰检疫带来很大难度,也很难实现动物疫病的疫源追踪。
2、动物产地检疫可以及时发现、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进入流通环节,将动物疫病对人、畜带来的危害范围和程度降到最低。否则带病动物可以到处运输、屠宰、饲养,那将对人、畜带来不可想象的危害。
3、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的试金石和催化剂,动物产地检疫可以促进养殖户加大动物防疫的重视力度,若没有检验防疫质量和防疫密度的产地检疫程序,防疫工作干不干、干好与干坏没人知道,防疫工作就会成为空喊口号。
动物产地检疫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其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报检时间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分别明确规定: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2、报检方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分别明确规定:
第一款: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第二款: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1)规模饲养场或养殖小区应当检查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散养户检查其防疫档案。
(2)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检查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和《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3)省外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检查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检查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确认其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相关疫病在相应的免疫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
(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三方面动物观察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群体检查中异常动物进行个体检查。
(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听诊和触诊等方法对群体检查中的检出动物进行体温、呼吸、被毛、皮肤、胸廓、可视粘膜、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形状检查发现疑似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定疫病时送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一步诊断。
4、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官方兽医签字、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发现疑似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定疫病时送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一步检查。
2、发现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定疫病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3、发现死因不明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处理。
官方兽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或货主签名,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12个月以上。
(作者单位:大名县畜牧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