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璇
“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法学专家钱列阳
今年2月,由于巨额受贿,湖南高速公路系统的两名国企高管彭曙、胡浩龙一审获死刑。尽管二审、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这枚重磅炸弹,足以令许多正在等待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贪官员心惊胆寒。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贪贿获死刑的案例几近于零。此次,湖南娄底中院一案判处彭曙、胡浩龙两人死刑,似乎是在释放严厉反腐的又一信号。这一判例也令针对涉贪官员的量刑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
2001年,36岁的彭曙就职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38岁的胡浩龙还是株洲市广电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二人通过向时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伟林行贿,顺利进入高管局下屬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为手握实权的正副经理。
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0年间,彭曙受贿人民币1.8815亿元,胡浩龙受贿人民币1.7007亿元、港币10万元,二人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看来,目前的反腐工作有两个着眼点,“一个是底盘,一个是天花板”。而彭、胡的死刑判决,正是“底盘与天花板的相互适应”。
按照卢建平的思路,目前经常提到的对腐败“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盘”。这个“底盘”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对贪贿行为降低打击门槛、扩大打击面。2014年后,中纪委网站一周数人、甚至一天数人通报被调查问题官员的频率,检察机关一万多人的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都是对腐败“零容忍”的明证。“但‘守住底盘并不意味着每人都要判个十年八年。”卢建平说,对于大多数人,刑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
而反腐的另一重维度“天花板”,代表着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对最严重的贪贿行为适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终一个贪官都不死,会有人感觉反腐像哄孩子一样,只是轻轻拍一拍。与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会显得不协调,有些交代不过去。”卢建平认为,对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情节重于数额的量刑趋势
事实上,中共十八大后,彭曙、胡浩龙并非第一拨因为贪贿被判死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被媒体称为“广州第一贪”,涉案金额超过3亿。去年12月,张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人以外,同为2014年受审的高官无一获死刑。比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这些数字来看,很多人大概会把涉案金额是否过亿作为贪官生死的分界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的确是最主要的量刑标准,“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依据1997年刑法,个人受贿数额超过1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贪贿大案不断涌现,司法机关量刑时逐步放宽了涉案金额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额超过百万,也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阮齐林同时表示,对贪官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后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况下,“是否因为受贿违背了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等,都是可能导致死刑的理由。”阮齐林说。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阮齐林的观点表示赞同。在钱列阳看来,“‘罪是立体的,由多方面行为构成,绝不仅仅是涉案金额这么简单。”一名涉贪官员归案后是否承认错误、积极退赃,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转移到国外无法追回等,都是评判罪行的重要标准。
在情节重于数额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正一反两个鲜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陈同海以受贿1.9573亿在当时创下1949年以来全国最高涉案金额。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北京二中院对其从轻判处死缓。而早陈两年宣判的郑筱萸,虽然受贿金额只有640万元,却因为“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
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
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方面体现的改变,本该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实现。
当时,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两个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调整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草案出炉前,有媒体将二者混为一谈,称“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对贪贿犯罪的人废除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是人神共愤。”全程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卢建平告诉记者,为了消除公众误解,为死刑废除迈出第一步创造舆论气氛,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议题被搁置了下来。
对于刑法学界来说,废除贪官死刑并非不可触碰的话题。早在2003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泰斗王作富便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职务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检讨》,结果惹来骂声一片。
2006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当废除死刑。
对于贪官获死刑,钱列阳始终不认同那是最严酷的刑罚、最有震慑性的预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2015年的前3个月,接受立案调查的省部级官员又已超过10人。阮齐林认为,在这个多事之秋,出于反腐的需要,考虑到公众对贪贿嫉恶如仇的情绪,继续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贪贿犯罪适用死刑,仍是一个选项。
摘编自2015年第11期《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