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刚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器官移植技术是人类历史上最具突破性的人类生命科学技术之一,被人们誉为“20世纪医学之巅”。[1]器官移植技术为越来越多濒临死亡的人们带来生存希望的同时,由于器官非法交易的巨大利润,诱发了大量犯罪行为,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新领域。
中国传统道德古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人体器官不是商品,不能沦为商品而被买卖。器官商业化交易是反人道行为,亵渎了人类尊严。合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是一种不违反社会伦理的救助行为,目的是为了患者身体健康或者延续,而非商业利益的交换。因此,法理学认为,非商业利益目的下的器官移植行为是合法的,本质是为挽救病人生命健康而采取的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 《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对行为定罪量刑时涉及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四个罪名。在理论研究中,是否把“以牟利为目的”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争议较大,客观上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从立法条文上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没有把“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无论是否牟利,只要有组织行为,就构成此罪。有学者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起、策划、拉拢、安排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2]
但是,如果不把“以牟利为目的”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会导致本罪名容易成为“口袋罪”,所有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的人都将受到刑罚制裁。第一,在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机制还不够健全情况下,此举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峻刑罚的滥用,反而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第二,实践中,为了患病者生命的延续和身体健康的需要,患者及其亲朋积极寻找器官供体,计划、介绍、安排他人出卖器官的行为,没有牟取不当的经济利益,不宜构成本罪。第三,伦理学意义上,并不绝对反对器官移植,而是禁止将人体器官作为商品来买卖。人体器官商业化买卖的本质是为牟取金钱利益,违背了人道伦理。所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上应当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综上所述,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是指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出卖交易人体器官,或者通过欺骗、强迫手段强取他人人体器官,或者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盗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所谓“组织出卖”是指行为人以策划、发起、招募、引诱、强迫、容留等方式,有计划地使他人进行人体器官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非法器官交易主要集中在肝脏移植和肾脏移植两大类。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有100万人在进行腹膜透析或者特别血液透析,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病人需要做肝脏移植。2011年全国国内合法进行的肾移植手术还不足4000例,巨大的市场需求及利润导致地下卖肾中介的兴起。地下卖肾组织严密,中介、供体、医院 (医生)、受体共同形成一个网络,各得其利。
中国红十字会于2009年启动了两年 (2009-2010)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全国完成器官捐献207例,共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540余名垂危的生命。中国每年有约150万的病人需要器官移植,两年546个捐献器官显然是杯水车薪。其次,由于中国地下器官移植规模的快速发展,且器官供应量大、手术费用相对较低,致使我国成为国际“器官移植旅游”的目的地,成为国外患者器官移植的天堂。国内外的巨大器官需求市场是导致我国非法器官移植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在非法器官移植犯罪所有的环节中,必须由四种人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供体、患者、体器官买卖中介和医院 (医生)。整个过程中,各方各取所需,都是“受益者”。患者得到急需的器官,让其生命得以延续,生活质量提高,对供体甚至体器官买卖中介充满感激;医院得到相关的医疗费用,赚取巨额利润;中介得到器官买卖的介绍佣金,也认为自己是在做“善事”而问心无愧。因此,非法器官移植关键的当事人都会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讳莫如深,导致了大量的案件不能浮出水面。通过已经暴露的案件看出,大都是出于供体事后反悔,和中介产生经济纠纷,然后才到公安机关举报,否则绝大多案件都会因无人报案而石沉大海。
非法器官交易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寻找供体——安排体检——配型成功——签署协议——移植手术。在在该产业链五个环节上,形成了供体中介、受体中介和手术中介三种形式(见下图)。各类中介分工明确,人数众多,专业化趋势明显。为逃避打击,各类中介组织通过网络平台,以虚假的身份互通相关信息完成非法交易,加大了警方的侦破难度。
非法器官交易中介形式
1.中介分工细化,加大了打击难度
中介是非法器官的核心人物。非法器官交易都必须依靠中介来完成,因为中介掌控了所有的器官供体和受体,通过分工,形成并控制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牟取暴利。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即各类中介为完成器官移植而采取的各种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供体中介、受体中介和手术中介分工明确,而且每一个类型的中介又有更多的小中介参与其中,构成了非法器官交易中介“欣欣向荣”的局面。大中介、中型中介、小中介构成了非法器官交易中介体系(见下表)。大中介是幕后的“大老板”,能量最大,获利最多,渗透并掌控整个产业链,是本类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在实践中,大中介隐藏最深,并不亲自参与,打击处理的难度大。无论大小中介,并无稳定的联系,只是互相利用、各负其责,各取所需。客观上也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非法器官交易中介体系
2.犯罪手段翻新,使案件更加隐蔽
过去,中介一般直接在人力资源市场寻找供体,到医院寻找患者的方法来完成非法器官交易。但这样的做法效率很低,同时也增加了暴露的风险。为了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中介在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时,采用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网络搜索引擎、QQ群、微信、论坛、小网站广告帖、博客、个人空间等渠道,发布器官交易信息,使用虚假的身份,更加隐晦言语来掩盖其非法的中介行为,使其更加隐蔽,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处置难度。为了使其非法的器官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中介们还通过虚假亲属关系证明,来通过手术医院的伦理审查。实践中,造成对非法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 (医生)的打击难度。
3.不断变换作案地点,以逃避打击
作案嫌疑人不断变换作案地点,甚至是自建手术室的方式,以逃避打击。从以前的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转移至中小城市,转移到条件好的大医院转移至小型医院、乡镇医院。更有甚者是,为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通过承租医院、租房自建等方式,私自建设器官移植手术室,使器官交易链更加隐蔽,打击的难度更大。
目前,器官移植正处在有规无人管的尴尬境地,器官移植手术遍地开花,管理失控。目前,在我国经过卫生部批准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仅仅164个,但是一些中小医院为了巨额利润,在自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器官手术。由于这些医院器官手术游离于卫生部的监控管理之外,实践中,绝大多数器官买卖交易都发生在类似所谓“三无”医院之中——无资质、无设备、无人员。对其中买卖器官的问题,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无法监管、公安机关也无法及时发现处理。二是器官移植轮候制度建设缓慢,效果欠佳,导致患者铤而走险,造就了器官中介的巨大市场。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形之下,侦查取证工作很困难。
阵地控制是刑侦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战胜犯罪的法宝。传统的阵地控制是将侦查力量布署在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场所和行业,医院作为救死扶伤之地,并没有纳入到警方的阵地范围之内。组织出卖器官案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医院是交易的主要场所。为此,一定要把侦查“阵地”延伸至辖区医院,做好相应的控制工作。对医院的控制,公安机关要会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医院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各医院的重点科室如手术室、麻醉科、泌尿外科、心外科等进行登记管理;对手术室的台账定期核查,突击临检,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
非法器官交易的产业链:寻找供体—安排体检—配型成功—签署协议—移植手术,共有五个环节,其中供体寻找和移植手术是两个关键环节。紧抓“两头”就是要牢牢抓住这两个个环节,做好相关信息的研判与共享工作,以静制动,掐头去尾,早发现早打击。首先,发挥技侦、网监的优势,加强对出现在网络上的器官交易信息的监控工作。通过网上作战的方法,通过伪装成患者或者供体,在网络QQ群、论坛、个人博客、空间等发布信息,互动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其次通过利用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对系统近所涉及的警情信息进行筛查,分析、研判。将所发现的同类案件进行比对、串并,找到其中涉案的关键人物信息。然后将网络信息和重点管理的医院、医生情况进行“碰撞”,以掌握涉案的人员结构和犯罪团伙的运作情况。
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犯罪案件最有利的突破口就是供体“反水”。通过教育供体,发展其为我公安机关服务的专案“特情”,深入到团伙内部,收集证据,提供信息。由于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犯罪案件中供体同非法中介有较深的经济矛盾。实践中,如供体出售自己的一只肾脏,仅仅收入2-4万元,仅占中介获利的1∕10左右。多数供体事后非常后悔,对非法器官交易中介深恶痛绝。同时因供体同中介团伙已经有一定的联系,非常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侦查中,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这对矛盾,发挥供体作为“特情”的优势,以突破案情。
在该类型的犯罪案件取证过程中,患者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患者及家属积极指认犯罪,配合调查,是完善证据链的重要一环。因为要有证据证明有非法的器官买卖交易存在,就必须由患者提供向支付大量金钱的证明,大部分欠款的流向 (除少部分支付给供体)中介,也即证明中介在案件中的非法交易及组织行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感受,耐心引导,打消其顾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患者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警方取证工作。
破除传统文化约束,树立正确的现代的器官捐献意识。时至今日,中国二千年的儒家思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还在影响人们的观念,阻碍了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但是自新中国以来,对孔孟学说的批判,尤其是共产党人确立的革命人道主义思想,已成为中华民族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3]因此,理直气壮地宣传弘扬器官捐献,破除死后全尸的封建遗风,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求的。善用中国宗教教义的影响,引导人们积极捐献器官。对中国影响最大的佛教教义倡导人们“日行一善,焉无福至”。如果在自己生命最后一日,捐献自己的器官,让他人的生命得以延续 (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让自己的生命在延续。),是人生中最后一“善”,更是最大、最崇高的“善”。
1.分配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器官移植公平分配制度是其关键步骤。首先要确立公平的分配原则,坚决杜绝器官移植分配“贫富不均”的现象。为此,要确立亲属优先原则、等待时间原则、登记排序先后原则的三项分配政策。其次,成立在政府医疗行政部门协助下的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器官分配工作,并随时将器官捐献的使用状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们的监督。
2.补偿制度
为鼓励社会正确认识器官捐献,保障器官捐献者的权益,提高人们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应当给予捐献者或者家属提供适当经济补偿,以保障捐献者的生活质量不因捐献器官而受到影响。补偿资金可来源于政府、各地红十字会和民间基金组织,坚决不让器官捐献者“流血又流泪。”
3.监管制度
首先堵截器官分配暗箱操作的漏洞。应当在全国统筹规划,迅速建设在线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系统,以保证公平合理使用移植器官资源,器官移植机会平等。其次明确医院因疏于对“供体”的身份审查而造成的非法器官移植案件的责任,形成责任倒查机制。对于问题频发的管理人员和医院,给予相应的处分。
现阶段的法律,并没有涉及到医护人员在本罪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使得某些行为不端的医疗人员成为非法器官交易的帮凶,造成公安机关打击不彻底的被动局面。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相关责任。医疗人员与他人互相串通进行人体器官倒卖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论处。如果医生明知他人在倒卖人体器官,或明知供体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进行器官移植的,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违规经营,参与非法器官移植案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医疗机构和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疏于管理导致非法器官移植犯罪案件发生,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2]贾楠.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七条为背景 [J].法制,2011,(11).
[3]倪正茂.中国走出器官移植困境的出路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