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巴塞尔III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系统

2015-07-05 03:37邱天
2015年35期
关键词:巴塞尔证券化支柱

邱天

一、相关背景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现有证券化框架改革的增强修订稿,分别对现有三大支柱进行了修改:对第一支柱的修订主要从再证券化风险权重、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自身担保评级的使用、信用风险的操作要求、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流动性便利、市场混乱情形下流动性便利的资本处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对第二支柱的修订,主要从企业全局风险监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殊的风险管理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对第三支柱下的修订主要从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再证券化估值、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和仓储风险等方面,要求加强相应的信用披露。

2012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现有证券化度量框架更新后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13年1月对征求意见稿中调整的监管公式法和修订的评级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完善。首先,本次修订的目标是使证券化资本要求更加审慎和更具风险敏感性,其次是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并进一步减少资本度量模型的“悬崖效应”.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资产证券化框架还是以三大支柱为核心,只是第一支柱下的风险度量模型更具适用性和选择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更加的完善。在第一支柱下,资产证券化的度量模型不再是以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主线,而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可选择的方案取代。

二、对巴塞尔III的评价

1.《巴塞尔协议III》实施现状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从巴塞尔III的实施进展来看,11个成员国或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印度、墨西哥、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士和中国香港)已经颁布了最终实施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14个成员国(阿根廷、巴西、韩国、俄罗斯、美国以及欧盟的9个成员国)公布了最终实施方案但并未实施;剩下两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已发布了实施草案。

1988年巴塞尔自本协议的提出就是为了采用8%这一全球通用的资本充足率底线,对全球银行业实施统一标准的监管。同样,巴塞尔III不仅是为了提高全球银行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是为了全球银行业因遭一个贡品竞争的环境,这就要求对巴塞尔III的实施必须保持一致性。

2.国内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管控的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含了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的过程。SPV成立后,与原始债权人签订合同,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移出售给SPV,称之为“真实出售”。特殊目的实体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殊目的实体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是实现破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上均为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的避险措施,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管控的发展趋势。

三、巴塞尔III的警示作用

次贷危机从2007年8月全面爆发以来,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使金融市场产生了强烈的信贷紧缩效应,国际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得以暴露。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是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的这次次贷危机正波及全球,全球金融体系受到重大影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中国也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其体量之大及发展之迅速使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举足轻重的。如何才能避免犯和美国一样的错误?风险管控便是核心,这也是我们研究的意义所在。(作者单位:北安普顿大学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2]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5

[3]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Analysis of the trading book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9

[4]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Assessment of the macroeconomic impact of higher loss absorbency of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1

[5] 巴塞爾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协议III,扬力 吴国华译[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 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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