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

2015-07-04 08:48方丽敏
信息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对策

方丽敏

【摘 要】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串标行为是摆在招投标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主要针对串通投标的定义、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和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问题的危害以及建设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进行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对策

一、串通投标的定义

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理解: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求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互相串通,采用人为操纵投标报价等手段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围标是串通投标的一种特殊现象,表现为参与某标段投标的多数投标人互相串通,其极端形式是参与某标段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互相串通,即俗称的“围死了”。

二、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

具体变现为投标人之间暗中约定中标人,其中部分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或者以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的方式放弃投标;属于同一集团或组织的协同投标,为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招标人故意向某特定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标底;招标人私下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内容通告给尚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某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在要求某特定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在清标、评审投标文件时,对不同的投标人相同的问题实行差别对待,故意偏袒某特定投标人;招标人故意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某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中标后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招标人與某特定投标人商定,中标后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针对某特定投标人的条件制定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

三、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问题的危害

近些年来,串通投标问题时常发生,对建设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产生了极大的阻力,损害了大部分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人们丧失了信心,给建筑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串通投标会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了建设招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使得其他投标者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可能会导致真正有实力中标的投标人落选。长此以往,中标的总是那些暗箱操作的企业或个人,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得不到发挥的机会,逐渐地对建设招投标失去信心。

2、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串通投标中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他们有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或者内定投标人再参与分成,暗中操作使中标价格超出正常范围,极大地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有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目的仅仅放在价格上,有的中标人可能对施工方案并没有细致的研究,最终导致工程的建设质量不高。

3、串通投标会损害社会利益

首先,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交易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串通投标违背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中标者将工作重心放在了投标价格上,极有可能没有能力胜任工程的建设,最终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极大地安全隐患。

四、串通投标的认定方法

1、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分析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是资格后审,其潜在投标人数量都应该是不确定的、数量一般比较多、投标人分布地区一般比较广而分散;如果是资格预审,其投标人数量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就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在投标时如果出现投标人数量过少、并且投标人分布地区相对集中,尤其是资格预审后只有三四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就要引起充分注意,进一步通过其他方面认真分析是否存在串标甚至围标行为。

2、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质量分析

开标以后,如果发现所有投标人中,仅有一家或个别几家的投标文件做得很认真、很翔实,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则显得漫不经心,明明是实力很强的从业单位却显得很不认真,材料短缺,漏洞百出,此类情形下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应认真核查、及时识破。同时,如果不同的投标人出现明显相同的错误或疏忽,特别是投标文件细节上的雷同,则串通投标可能性极大。

3、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析

投标报价是最基本的分析内容,这也是串通投标的目的所在。如果几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况,应该引起高度关注: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不能合理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其中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分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五是总报价相同,不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各分项价格随意调整。对于报价得分为100分的合理低价评标法,如果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无论是多少,结果都是某一个投标人中标时,说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经过严密配合计算的,基本就可以确定是串通投标了,但是最终认定还是需要其他辅助资料作为证据。

4、从投标人的行为分析

在投标前后,通过观察,如果发现有几个投标人来往甚密,或者还有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记不住单位名称、不清楚所投标段、签字犹犹豫豫等,这些行为,都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如果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数量足够多,这类小范围串通往往很难左右结果,但是如果投标人数量较少,则其中标的概率就很大了。

5、从投标人的财务账目分析

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可以通过检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财务往来账目分析认定。如果发现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协调费”“咨询费”或“租赁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同时向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转让一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材料,或材料不同,但相互间所得到的利益数额基本相同,这时基本就可以认定为串标。这些行为是投标人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的具体表现。

五、建设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1、加强标前控制,突出挂靠预防

一是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取消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减少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割断投标人之间的联系。大力推行电子智能评标,压缩评委“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因素。推行使用异地远程评标系统,邀请外地专家异地参与工程评标。二是加强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开发招投标数据分析软件,对历史招投标交易情况进行数据应用分析,探寻各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的交易数据规律,找出“中标专业户”与“陪标专业户”的背后交易隐情,用历史统计数据发现投标挂靠、串标行为的端倪。三是实行交易员投标制度,交易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凡投标报名、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提交及参与开标、中标清算、中标通知书领取、资金缴退等活动,只允许本企业的交易员前来办理,任何非投标企业的人员均不能参与投标活动、办理投标手续。四是实行往来资金从基本账户缴退的制度,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交付,拒绝现金收缴,退还时也只退还到其基本账户,且所有工程款均进入其基本账户,不进入其开设的临时账户。五是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挂靠投标最重要的环节是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挂靠,造成一人多岗、一证多投等现象。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押证制度,工程不完工,不退回证件。

2、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认定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使串通投标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确保其遵纪守法,公正办事。

三是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从业单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引导从业单位依靠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共同营造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是强化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串通投标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准确定性、严肃查处。在查处串通投标行为中要注意行政、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同时,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进行公告公示,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以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3、做好投标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投标者的资格审查是投标者进入招投标市场的门槛,在第一步做好防范工作,有利于招投标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对评标专家进行职业教育,寻找了解工程建设要求和建设预算的评标专家,对违反评标规定,对内定中标人倾斜的评标专家要予以一定的惩罚。其次,要对投标人的施工资历、施工业绩和商业信誉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综合实力达到制定标准的企业才可以参加投标。这样才能真正的找到有实力的投标人,维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4、强化标后监管,加强部门协同

一是加强标后联合巡查。以笔者所在市为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日常标后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发文,避免单部门处罚时人情因素的干扰,提高标后监管处罚执行效力。二是试行项目约谈制度。市资管办会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不得出借资质,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等。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市资管办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就项目履约情况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试行人脸识别视频监控制度。选取重大项目对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对项目部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严格执行项目主要负责人锁定管理。四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重点审查合同文本是否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等措施,杜绝“阴阳合同”。五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相应项目业主应当切实履行标后管理职责,树立防挂靠反串标意识。要求每季如实上报工程进度、人员到位、有无挂靠串标、有无转包分包等标后履约情况,若发现业主单位有两次及以上虚报、瞒报或不报有关情况的,将对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施工企业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将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将业主单位标后管理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单位考绩考核相挂钩。

5、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从监督机制和许多环节上存在着各种问题,有许多可人为调控的因素,串通投标的企业正是钻了这种法律缺失的空子。所以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建设招投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从细节上明确惩罚措施。首先要完善招投标的管理体系,可以借鉴建设招投标较完善的国家的体系,要严格投标公司的认证程序。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执法体系是招投标相关法规实施的保障,没有执法体系,再严密的法规都无济于事。另外,还要制定可行的惩治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招投标人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惩罚不宜过轻,一定要能起到承接和警示作用,有效地预防串通投标的发生。

6、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立

包含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平台,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市乃至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公共资源管委办、行政监督部门、金融机构招投标信息联动机制,重点实现银行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互享。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统一诚信状态信息发布。试行投标企业、企业法人、交易员、项目经理诚信记录的捆绑打包,将其诚信记录一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结束语

彻底根除建设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大家的共同监督和努力。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公平意识不断提高,不法分子的串通投标机会将会越来越少,建设交易环境将会更加和谐,社会利益也会随之提高。

参考文献:

[1]宋会行.串通招投标的反垄断法规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2]何雪梅.试论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5:34-36.

[3]王明慧.试论如何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9:434-435.

[4]程志雄.淺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及预防措施[J].河南建材,2014,0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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