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及分析

2015-07-03 12:53王彬
中国经贸 2015年6期
关键词:金融业营业税增值税

【摘 要】早在三年前,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并逐渐推广到全国,不仅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收,还可以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本文对我国当前金融业在营业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营改增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金融业;营业税;增值税;思考及分析

一、前言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在我国的众多行业和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改增之后,营改增几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同样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业中,开展营改增工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正是基于这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二、金融业营业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分税制改革后,在货物生产、销售和加工等行业中,开始征收增值税,但是在金融业,仍然是征收传统的营业税,也因此使得税制问题成为阻碍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营业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复征税问题

当前,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包括了商品的生产、销售、加工、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环节,在金融业中采用的仍是营业税的形式,这种不完全的税务制度,打破了流转税制增值链条,从而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成本。一方面,营业税的重复课税。金融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包含了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税全额征税,则已经缴税的营业额将会被再次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课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企业而言,在当前的税制下,购进的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并不能得到相应的抵扣,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对金融业产生了扭曲性影响。

2.税负不公问题

一方面,在我国,金融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3%的税率,税负明显偏重;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对于金融服务业,实行的是差别对待,存在着计税基础不一致、征税范围不统一、不同类别利息收入税负不同等问题,使得不同的金融服务业务存在着巨大的税负差异,而即使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主体之间的税负也各有差异,甚至金融业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税负不公问题。

三、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效模式

在金融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减少重复征税问题,还可以降低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推进税负公平,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确保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的有效开展。这里对国外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几种典型模式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国内金融业营改增的有效实施提供一定参考。

1.免税模式

免税模式是指对金融行业直接免征增值税,金融行业的服务相对特殊,服务价格也难以准确核实,加上部分金融服务收费形式的隐蔽性,使得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变得尤为困难。面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在对金融业进行征税时,一般都是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征收部分直接服务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开对金融服务的价值核定,降低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难以得到有效抵扣,相当于人为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企业以及个人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免税项目的税收负担甚至可能会高于应税项目。

2.零税率模式

这种模式是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应用的金融业增值税课征模式,主要是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金融业中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是对于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该模式可以为金融服务提供相比于其他行业更加优越的税收待遇,但是也会造成政府部门税收收入的较大损失。

3.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免税模式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解决免税模式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有着广泛的应用。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也可以使得金融结构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范围内,对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在澳大利亚,从改变银行自产行为考虑,确定抵扣比例为75%,而在新加坡,从消除重复课税问题考虑,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完全消除重复课税的问题,但是与免税法相比,在实际应用方面更加简单。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可以选择一种能够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进行征收的逆向征税法,能够有效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该模式下,金融服务活动中间环节的所有税收都可以转嫁由消费者承担,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原理基本一致,可以确保银行业完全融入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链条中。

四、结语

总而言之,金融业结构自身属于一个信息化程度高、内部控制健全的生产性服务部门,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具有实施“营改增”业务的更加优越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条件。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结合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开展金融业“营改增”业务,解决金融业在营业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常珊珊.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162-163.

[2]周志波,刘建徽,田婷.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3(12):51-55.

[3]蔡晓聪.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的应用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2(18):187,192.

作者简介:

王彬(1982-),男,职务:高级经理(投行总部),研究方向:金融、财税、投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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