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何改进通关便利化

2015-07-01 08:42杨素琳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6期
关键词:单证原产地通关

■杨素琳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何改进通关便利化

■杨素琳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近两年来,我国海关加大改革力度,减少了许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扩大了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区域,与中国香港、韩国启动了AEO地位互认政策,区域通关一体化政策从无到有,无纸化通关政策惠及大部分企业。这些改革为我国与东盟各国开展通关便利化建设,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一、我国通关便利化政策建设现状

(一)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政策已在港澳台实施

2004年1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港澳》),内地与港澳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以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方面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原产地证书信息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海关总署。2014年4月,为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的货物通关,海峡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经两岸海关验核的ECFA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货物通关时,企业所持的ECFA原产地证书与海关的电子数据比对成功就可以便捷享受ECFA协定税率。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政策能有效遏制不法份子以涉税商品冒充零关税商品申报而逃税,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还能节约海关审单时间,从而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二)AEO地位互认政策稳步启动

AEO全称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中文意思是经过认证的经营者。世界海关组织(WCO)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这样定义AEO: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国际货物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中间商、分销商、承运商、理货人、仓储业经营者、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和报关行。我国海关积极实施《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2011年1月1日施行《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信用办法》在《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将海关管理的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

经认证的企业,即原来的AA类和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领取《认证企业证书》,即AEO证书。2013年6月,中韩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大韩民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2014年4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

(三)区域通关一体化政策在全国范围铺开

海关总署为落实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东北地区等区域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进出口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先后开展京津冀海关、长江经济带海关、广东地区海关、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东北地区海关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到2015年5月1日,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已覆盖全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经营单位注册地海关或者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报、缴纳税费、配合查验和提货装货等通关手续,自主选择转关、口岸清关、“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四)无纸化通关政策惠及大部分企业

无纸化通关是我国海关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改变以往进出口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一种现代化通关模式。我国海关无纸化通关试点工作从2012年8月1日启动以来,企业通关效率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在前期无纸化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14年4月两次扩大试点范围,最终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的全部通关业务现场,转关货物、“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货物、快件、邮运货物等货物也已被列入无纸化通关范畴。今后,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重心工作是简化报关单证,比如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在进出口申报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需要时再提交。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通关便利化存在问题

(一)各成员国通关监管各异导致通关便利化程度不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各异,导致各成员国通关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中国和老东盟六国由于实行电子通关改革较早,电子审单系统覆盖率高,因而通关速度相对较快,而新东盟四国由于电子通关改革起步晚,人工审单比例高,总体通关速度相对较慢。比如新加坡使用“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其平均通关速度就远高于采用人工审单占比较高的越南。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5年1月全面建成,自贸区内93%以上的货物关税率已降为零,关税已不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通关便利化的主要障碍。而原产地证书签发、货物检验检疫、进出口申报与查验三大监管是自贸区内享受零关税所必备的监管工作,是目前影响自贸区通关便利化的主要因素。这三大监管工作在不同成员国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导致各成员国的通关便利化程度不同。

(二)自贸区内重复性监管增加通关成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商品从出口国到进口国所做的重复性监管工作主要体现在货物检验检疫环节和进出口申报与查验环节。在我国,这两项工作分别是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负责。在东盟十国,这两项工作所负责的部门叫法不一,但其工作内容与性质是一样的。以我国进口泰国榴莲为例,除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检验检疫外,榴莲还要在泰国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进入中国海关又要申报进口,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出现了多次重复性监管工作,因此增加了企业的通关成本。

(三)自贸区内通关监管手续繁杂

对于自贸区内关税率为零的93%以上的货物而言,进出口环节通关监管手续繁杂的主要原因在于“三多”:一是通关监管环节多。首先,同一个业务有出口监管环节和进口监管环节;进出口环节中有签发原产地证书、进出口申报与查验;另外,涉证商品还要检验检疫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其他许可证件。二是通关监管部门多。自贸区内通关监管环节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一般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务主管部门、口岸办。三是通关监管单证多。企业办理每项业务都涉及到单证,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单证,归纳起来,完成一项进出口业务需要的通关监管单证除了一般必要的单证外,如果是涉证商品,还需要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等。有些成员国还需要企业提供以下单证:保险单、信用证(如选择信用证方式支付)、货物检验合格证明等。由此可见,自贸区内通关监管因通关监管环节多、通关监管部门多和通关监管单证多而繁杂。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改进通关便利化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AEO地位互认制度

AEO是经成员国海关认证的经营者。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AEO地位互认制度至少应包括两方面的统一。其一,统一成员国海关认证企业的标准。获得AEO地位的企业必须是制度建设齐全、企业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程度高、业务规模大的企业,成员国海关可以围绕企业制度建设、企业管理、企业诚信守法、企业业务规模等四个方面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考虑到老东盟六国和新东盟四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上述AEO认证标准可以分为高级认证标准和一般认证标准。其二,统一AEO企业通关便利化待遇。成员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化待遇至少包括以下五点:(1)进口货物优先通关;(2)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3)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4)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5)非常时期优先处置。对于进口货物查验率可以规定一个最高的抽查比例,如规定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抽查比例为0—3%。

(二)建立商品检验检疫结果互认制度

目前,我国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第一类到第四类共二十四章的货物进出口东盟各国时必须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进出口通关时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才受理进出口申报。这些货物除了种用硬粒小麦等11种货物按中国—东盟协定关税率为20%外,其余货物的中国—东盟协定关税率均为零。第一类到第四类货物是农产品,大多数东盟成员国的检验检疫标准都比我国苛刻,如果统一零税率货物的检验检疫标准,互相承认出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当出口货物运抵进口国后,进口国海关认可出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免除进口商品在进境环节的再次检验检疫,将会减少进口环节的检验检疫至少可以降低企业50%的通关成本,通关速度也必定大大提高。

(三)建立海关审单和查验结果互认制度

在自贸区成员国海关之间建立互联网管理公共平台,统一自贸区成员国海关进出口申报要素和海关查验要素。成员国海关互认自贸区内进出口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把出口国海关审单结果和查验结果通过互联网管理公共平台传递给进口国海关,并对出口国海关查验放行的货物实施电子关锁跨境管理。进口国海关对出口国海关审单和查验结果予以承认,借助电子关锁跨境管理,免除出口商品在进口国海关第二次审单和第二次查验。此举有利于提高进口货物通关速度,降低自贸区货物通关成本,也有利于进口国海关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提高进出口贸易通关便利化程度。

(四)尽快实施双方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必备凭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该原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商向出口国政府申请签发,交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凭此可享受自贸区协定税率的优惠关税待遇。为了兼顾严格把关与通关便利化,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尽快出台并实施该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政策,在自贸区各成员国海关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传输经出口国海关验核的自贸区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给进口国海关。货物进口通关时,进口商所持的FORM E与进口国海关接收到的电子数据如果比对成功,进口商就可以享受自贸区协定税率,比对不成功,就不能享受自贸区协定税率。此举可以减少进口国海关审核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同时可以遏制违法企业利用假原产地证骗取协定关税的优惠待遇。

(五)进一步简化零关税货物的通关环节

前面对通关便利化存在问题分析可知,对于自贸区零关税货物而言,通关方面的障碍主要是通关监管环节多、通关监管部门多、通关监管单证多。由于自贸区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通关监管部门的设置难以统一,但是可以考虑先在自贸区成员国统一通关环节和通关单证,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通关环节和通关单证。一方面,当建立了海关审单和查验结果互认制度后,进口国海关承认出口国海关的审单结果,则进口申报环节和查验环节完全可以简化,对于互认的AEO企业,还可以减少查验比例甚至免于查验。另一方面,简化进口申报环节和查验环节后,与该环节相关的通关单证相应在也可以减少,如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通关单证可以免于提交,海关转而重点管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此举可以把海关从单证堆里解放出来,把监管重心放在如何辨别零关税货物上来,真正实现通关便利化。▲

10.3969/j.issn.1003-5559.2015.06.006

本文系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桂教人[2014]39号)项目资助。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与构架校企合作平台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JGA359)】项目资助。广西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及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项目编号GXTSZY109)】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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