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霞 黄园
2014年12月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秦某车辆损失费8575元,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秦某交通费139元。
2014年5月24日,秦某的小车临时停放在南昌市三眼井街旁,当日中午1时,秦某车辆正上方的高压电缆掉落高温融化物引燃秦某的车辆,后被扑灭。经消防大队认定: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11853元,起火部位为车辆挡水槽靠副驾驶位置,系车辆停放上方的高压电缆的跌落式保险灭火弧融化掉落到车辆挡水槽靠副驾驶位置引发的。经过鉴定,车辆损失为8575元;车辆贬值损失为2000元~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秦某的车辆停放在路旁,被车辆上方的高压电缆跌落式保险灭火弧融化掉落到车辆挡水槽靠副驾驶位置引发火灾。引发本次火灾的高压电缆线是向南昌某医院供电,起火点所在位置是南昌市三眼井街马路旁的高压电缆线杆上,鉴于南昌某医院、供电公司均未提供该高压电缆线的归属与维护责任的特别约定条款,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理应承担维护养护责任。秦某车辆的停放与本次火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秦某对此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供电公司应对秦某的车辆损失8575元承担赔偿责任。南昌某医院在使用过程中对该高压电缆线的维护、养护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故对秦某的交通费139元予以赔付。据此,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