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2015-06-30 20:48
董事会 2015年6期
关键词:股东资产国有企业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现实中海外国企的实际控制者们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把很多非紧急状态的事都比照“突发事件”来处理,大小事务一概“自作主张”,从而规避了股东和委托人的监管,把海外公司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从“十五”计划首次将“走出去”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到“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已经从重视出口和“引进来”,转入出口和进口并重,“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经济发展新阶段。与之相应,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快速增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我国的海外投资第一次超过吸引外资数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绝大部分中央企业都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世界150余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与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已经有了较成熟管理体制不同的是,我国对于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国企巨量海外资产的背后,有些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取得了成功,也有些则因为各种原因陷入巨额亏损,甚至一些国企由于商业贿赂而登上世界银行的“黑名单”,海外资产成为利益输送的重灾区,如何实现对海外投资的有效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事实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可谓不具体,貌似可操作性也不差,可为何现实中国企海外资产被流失乃至被转移和侵占的案例还屡见不鲜呢?央企到海外投资代表的是全民利益,屡屡把内控缺失和风险防范失效造成的投资失败用“交学费”等理由来胡乱搪塞,为何不能“吃一堑、长一智”?同样的错误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总是让人难以理解。

究其原因,根子上在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在国外的国有企业子公司、孙公司乃至五、六级子公司与其集团公司之间的距离都渐行渐远,更何况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了。孙子兵法云,“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其本意是让出征在外的将士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随机应变,不必拘泥于繁琐的上传下达,层层请示汇报,以免贻误战机。而现实中海外国企的实际控制者们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把很多非紧急状态的事都比照“突发事件”来处理,大小事务一概“自作主张”,从而规避了股东和委托人的监管,把海外公司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凭借这种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实现了对海外资产真正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加之一些国企子公司和股东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欧美等地四处开花,经营的业务几乎遍及全球,国有股东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股权财务关系的实时监管很难实现。

面对央企海外资产监管的“盲区”,要努力探索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较为有效的办法。国企“走出去”风险比较高,要有效防止国企境外资产流失,最根本的还是通过混合所有制等手段,让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人力资本等有机融合,“抱团式”走出去,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力。采取金股、特殊管理股、优先股等多方式探索创新,保障国有资本影响力。推动海外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企业理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以“互联网+”破解公司治理的“鞭长莫及”。当今社会早已是信息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治理也早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等工具,重大决策网上投票,让小股东充分参与,重大事项也可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来进行磋商,使不管位居何处的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各层面人员都能充分沟通,相互协商,避免重大决策的“个人化”和“无序化”,防止海外国有企业负责人“家长制”和“一言堂”,破除国有股东对海外国企行使权力的脆弱性。

再次,要完善责任追究和风险防控制度。如果不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严加追责,问题企业就会接二连三地出现。与其让其前赴后继地“飞蛾扑火”,倒不如积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结构,通过全球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择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经营者,建立全方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海外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在当地可以取得与其贡献相符的“有尊严”的收入。同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避免“拍脑袋”决策和“瓜分”海外国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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