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问题

2015-06-29 13:21张阁阁孙梅影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自律

张阁阁?孙梅影

摘 要: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拥有良性的分工与协作体系、具备紧密结构组织形式的集团,自律和他律是科学共同体参与科学治理并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条件,而自律性、他律性不足是我国科学共同体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科学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科学伦理规范的实现,应从校正动机、致良知、精神气质、赏罚机制、评估机制、监督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予以解决。

关键词:科学共同体;伦理规范;自律;他律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近年来,科学活动的伦理问题引起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人们对科学活动中出现的诸如“造假门”事件深恶痛绝。科学共同体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共同体的内部自律。但实际上,由于科学不再是纯粹学术活动,所以基于科学自主与责任的研究行为的科研伦理,虽然对抑制伪造、篡改和剽窃等易于界定的不端行为比较有效,却难以应对科学在社会运行中所面对的各种价值冲突和伦理抉择。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控制最大限度的避免科研伦理问题的发生,便成为科学道德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1 科学共同体及其使命

科学共同体,其实并不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的松散结合,而是共享相同或近似的价值观、传统文化或目标的科学家组成的群体;用托马斯·库恩的话来说,就是遵守相同的科学范式的科学家组成的群体,在同一科学规范的约束和自我认同下,其成员掌握大体相同的文献和接受大体相同的理论,有着共同的探索目标。当然,他们不一定在同一个科研机构中工作,也不一定研究相同的科学问题,但是,他们必须认同相同的科学范式。而科学共同体的主体,其实就是遵守同一科学范式的、真诚地探索外部世界以形成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相应部分的知识体系的科学家。他们可以是高校的教师、科研机构的科学家,也可以是在企业设立的实验室中工作的科学家、为政府服务的科学家,在这里主要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例。

透析现实,我们可以发现职位篡越、实践中无法做到各司其职是导致中国社会道德沦丧、伦理规范失效的重要原因。而深入追溯其根源,中国社会道德伦理失范可归结为由于没有对本职提供客观的评定标准,以及现代性背景下人们对生存意义的迷茫、焦虑与渴求。所以有必要在明确科学共同体的内涵基础上,着重从德性论、义务论及目的论论三个角度来探讨科学共同体的使命。

德性,其本义指任何事物的特性、品格、特长、功能,是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本性。对人而言,“德性”就是使人之为人的本性。在广泛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也把德性的概念用于所有生命物及其现实活动中,他认为,“每种德性都既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又使得那事物的活动完成得好。”以德性为核心的德性伦理学主要研究德性是什么,如何才能获得优良的道德品质,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人的问题,主张的是一种内在动机论的道德评价方式。从德性伦理学的内在动机论出发,科学家的使命在于:应遵循纯粹的“为科学而科学”的精神,崇尚自由探索,不断创新,认识世界,发现真理,维护科学的自主性,坚持对客观性的追求。但是“在当今大科学时代,作为谋生职业的科学活动的动机经常是复合的,科学活动与个人或公众利益的关系越来越直接而且紧密。”因此科学家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知识可能的社会后果及其风险性,从而在生产、传播客观知识的过程中履行应尽的义务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科学家。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发展的主体,其使命在于:秉承自主、公正、诚实、良知的具体德性,坚持纯正的内在动机,“自明的准则”,以获得科学求真的根本保证,促进科学精神与伦理精神的融合、形成必要的张力与合力。并在此基础上,创造知识,开拓认识上的可能性。

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强调以理性作为根据检验个人的道德准则是否可以普遍化为普遍法则,根据自主性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不受外界控制,有理性为个人树立符合普遍化规则的准则,并且作为目的王国中的个人因其人性而被其他成员尊重。在目的王国里,康德把这种自立法自守法的情况称为自律。为了避免科学活动后果对社会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科研伦理应该从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感入手,提高自律责任意识,确立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信仰。对于科学家而言,首先要使其形成自律意识。“自律意识是一种内在的力量,是科学工作者在长期的科技工作中受到教育、熏陶、感染所形成的一种良心、正义感、责任心和荣誉感,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内在的自觉意识。”科学共同体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伦理义务的过程中應当形成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做到对科学研究精益求精,时刻警醒自己的科研行为和结果,要以造福人类和社会为目的,以获得良好的自律意识。

目的论主张的是道德之外的目的的追求,把德性看做是一种工具,看做是谋取功利或幸福的一种工具。目的论伦理学以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学说为其典型。边沁对功利原理的界定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原则也就是追求当事者幸福的原则。如果能真正坚持功利主义的原则,那么,科学研究不仅能给科学研究主体带来幸福,而且在科学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中也会给大众带来大量的幸福。但是,在现代科学研究活动中,为了金钱、权力、荣誉等个人利益,学术不端现象屡屡发生,追溯其原因,可归结为学术造假倾向于给科研主体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如短时间内获得名利双收;或者倾向于防止科研主体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如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而不能评定职称。在衡量幸福倾向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这里指的是物质利益),人们对现实利益的追求逐渐掩盖了对自身道德提升的要求,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同时被金钱的渴望所替代,也由此踏上了利己主义的道路,一种仅仅为自己着想的态度或自我利益导向的行为模式。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最大的幸福,科学家不仅要具备丰富扎实的专业基础,而且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科学家的一切实践活动都以确保知识的客观性为先,以社会大众的安全和利益为先。对于科学共同体而言,在科学伦理的语境下,要求其在实践活动中拓展知识可能性的基础上以公共利益为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分析和判断科研活动的可能性后果,规避风险,使科研活动给社会带来最大限度的福利。

综上所述,从伦理学的德性论、义务论及目的论三个角度出发,科学共同体的使命就在于:发现科学真理、造福社会、实现科学家的人生价值。这将构成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科学共同体的行为的道德边界。

2 科学共同体的现状如何

科学活动的基本环节有:申请立项、实施研究、发表论文、学术交流、学术奖励。但并非所有的研究工作都能经历所述的全部过程,一步步严格操作,科学造假事件的种种表现形式正是体现于科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如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等。国内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典型案例诸多,下面就以韩国的黄禹锡事件和中国的“汉芯”事件为例分析其现状。

2005年揭发的黄禹锡事件是韩国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1985年,黄禹锡在回到首尔大学任教授后正式开始克隆研究,并取得了众多科研成果:“试管牛”、“超级奶牛”、体细胞克隆牛等等。正当黄禹锡的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形势却急转直下,东窗事发。他在实施研究阶段涉嫌用“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人类卵子;在发表论文阶段被夏腾致信《科学》杂志关于其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他的干细胞研究论文中有些部分是编造的,要求将自己从论文的作者名单中撤销。调查委员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后,于12月23日发表初步调查结果,证实黄禹锡2005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存在蓄意造假行为,将两个干细胞系夸大为n个干细胞系,并且这两个胚胎干细胞也并非体细胞克隆干细胞,而是受精卵胚胎干细胞;学术奖励方面,他不仅当选韩国首位“最高科学家”,还当选为世界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主任等等。而在证实黄禹锡及其科研小组除成功培育出全球首条克隆狗外,其余科研成果均系造假后,韩国政府宣布取消黄禹锡“最高科学家”的称号,并收回授予他的“科学技术勋章”和“创造奖章”。最终黄禹锡承认在编造科学数据过程中扮演了某种角色,宣布辞去首尔大学教授的职务,并向国民道歉。

黄禹锡事件背后引起我们更多的是反思,在实施研究阶段和发表论文阶段,黄禹锡并没有严格遵守科学活动的规范和要求,一方面是自我责任意识淡薄,导致采用不道德手段获取卵子;另一方面是监管审查力度不到位,以致于让这些道德失范的科研人员钻了程序上的漏洞,以及在取证方面,调查小组处于被动地位,在他人提出质疑后才进行调查。

汉芯事件是指2003年2月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发明的“汉芯一号”造假。他在申请立项方面,借助“汉芯一号”申请了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在实施研究阶段,陈进请他弟弟从美国购置dsp56858芯片,并雇人将芯片表面的原有标志用砂纸磨掉,然后加上“汉芯”标志“研制”而成;学术评估阶段,“汉芯一号”研发欺骗成功后,2003年2月26日在发布会上被鉴定为“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集成电路”,是“我国芯片技术研究获得的重大突破”;学术奖励阶段,随着“汉芯”二号、三号、四号相继问世,“汉芯项目”成为国家级重点科技公关项目,有关部门下拨大量课题经费,陈进本人不但当上上海交大微電子学院院长,而且还荣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一系列称号。2006年1月17日,一个类似美国“水门”事件中“深喉”的人物,在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上,公开指责上“汉芯一号”造假,在调查取证后,陈进被撤销各项职务和学术头衔,国家有关部委与其解除科研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

“黄禹锡”事件和“汉芯”事件的曝光不仅仅是个人的丑剧,而是整个科学共同体的伦理问题遇到了挑战。学术研究本是严肃谨慎的事情,可当下它却遭到诸多本位因素的侵袭,如钱权本位。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韩庆祥教授曾在《消除学术研究中的官本位因素》里阐述到:“拜金主义使学术成了钱术,为赚钱而利用学术,把学术研究变成商品生产的过程,变成赚钱的手段…… 中国学术最大一个特色,就是以权力作支撑,以官位作基础。在一些人那里有了官,似乎就有了绝对真理,有了发言权”。通过走学术捷径,靠钱权本位来试图垄断学术空间,争夺话语权,的确是学术的悲哀,尤其是正派的知识分子遇到的悲哀。而作假过程之所以能够瞒天过海,“归功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有包庇者和纵容者,尤其典型地体现在一次集体性的科研造假和学术腐败的“汉芯一号”事件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骗取了如此数额的科研经费,上海交大仍未提及事件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可如果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全面追究,科研领域甚嚣尘上的学术腐败如何真正禁绝。我们当时在网上搜索“汉芯”事件的材料时,看到一篇“汉芯”造假事件调查手记的文章,对一段话记忆尤深,“有个问题始终困扰我们,即据陈进身边的多位人士称,陈进在回国前确实想成就一番大事。但为何他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选择了另一条‘成功捷径,中国的科研环境如何为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以及为何谎言迟迟不能揭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也会发现,科研造假事件已不是个例,而是逐渐成为一种现象,一种科学共同体内部陷入伦理危机的现象。一打开电视,就会看到各大新闻媒体报道高校和科研机构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消息。网络上输入“学术造假”等关键词,负面新闻铺天盖地席卷而来。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曝光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就仅在报纸上刊登的就高达18件,并且其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显然科研造假形势不容乐观,然而人类的明天取决于人们做出什么的选择,怎样来使用自己的手段和能力,因此直面科学共同体内部出现的伦理危机显得尤为必要。

3 科学共同体的使命与其现状之间存在的差异

3.1 尚未形成真正体现科学内在价值的精神气质,自律性不足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于1942年在《论科学与民主》一文中首次提出四种规则,阐述了科学活动的规范结构——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精神——共同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成为科学共同体的特征。默顿规范在普遍性上强调科学成果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其内在价值,而非提出者的国籍、民族、阶级或其在科学上的地位。然而现实中频频出现的“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却挑战这一原则,科学社会奖励机制运行出现了问题,普遍主义出现了失范现象。公有性意味着科学发现是社会协作的产物,科学家要公开其成果,并宣称不占有这一成果。科学家的工作特点是承前和创新,然而现实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造假门”事件令后继的科学家恐惧,导致不愿意公开自己独创的科学成果,独享其果实。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在行为上要诚实、 无欺诈和弄虚作假,但是高校和科学机构中学术造假之风的盛行却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肆意剽窃和抄袭他人的专利来实现职称的评选和名誉的提升。有组织的怀疑精神要求科学家决不应该在不经分析批判的前提下盲目接受任何行动,如科研课题的选取,不论是否有研究价值和创新意义,都持一种“先研究了再说”的态度。

3.2 科学共同体受政治和經济因素影响较大,自主性和自治性不足

科学研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仅仅依靠科学共同体内部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求助于社会、政府成为一种必需。并且科学家总是隶属于某一国家的某一共同体,可以说科学研究总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说不愿意离开政治的襁褓。邓晓芒老师在批判文化保守主义时有一个比喻,“新保守主义其实就是一种文化上的‘恋母情结。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它不是回应现实的挑战,而老是想回到母亲的怀抱中去寻找关怀。”同样,科学共同体中的某些科学家就像是些孩子,他们自认为拥有赤子之心,有一种自我纯洁感,谈起“道德境界”来好比在做白日梦,倾向于政治的怀抱。但是科学研究决不能政治化,因为“政治化研究可能会使研究失去自主性、客观性、科学性。而我国的科学共同体受到过多的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政策的变化定了共同体研究的方向、研究的重点。”如近几年来对民生问题中农民工的高度关注,引发了不少学者前仆后继对这一课题的重复研究,将科学研究作为名利双收的“敲门砖”。

追溯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科学动机:科学家是科学研究活动的执行者,分析某一个科学家的行为动机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例如,对于科学家自身而言,为了实现自身价值,希望能在一个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且管制较少的组织里和学科领域里工作;对于社会目的而言,为了实现社会系统有条不紊地运作,科学家需要在一个关系融洽的组织里工作;对于经济追求而言,高薪和丰厚报酬成为吸引科学家的手段。科学作为职业之后,其行为动机更是呈现多样化。联系现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科学共同体内部出现的伦理危机主要归结为其实用目标下,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对科学内在价值和科学共同体使命的忽视。

(2)利益冲突:“科学活动包括科学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如果说科学知识生产过程主要涉及的是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话,那么科学知识的传播和应用过程还涉及公正性。这里的利益冲突说到底是科学事业本身的利益和科学家的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科学家现在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大,权力、名望、地位、报酬,虚荣心满足感等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利益经常会使他们弱化或放弃客观、公正的科学原则。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联合来实现双方互利,企业可能会出高额的回报来聘请科研机构研发某种产品,甚至高价垄断他们的科研成果,使其高度曝光在媒体面前来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并要求所谓的“专家”来作为自己产品的鉴定人。就拿贴近生活的事例来讲,众所周知吃烧烤易致癌,后来有位“专家”勇敢站出来,义正辞严地宣称道吃烧烤时喝啤酒就会避免得癌症。令人嗤笑的是,这位专家后来被查证出是某某啤酒的宣传代理人。在吃烧烤的时候当然尽量不要去饮酒,因为酒精会加快血液的流动,会使消化道血管扩张,并溶解消化道黏膜表面的黏液蛋白,使致癌物质极易被人体吸收。为什么常识性的问题还会在专家身上闹出笑话来,其背后的利益集团的支撑固然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得出结论:利益冲突一定就是不道德的、不合理的,关键取决于如何把握好那个度,如何在追求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自主性、自治性和建构真正体现科学共同体精神气质之间找到平衡点。

4 这些现象产生的危害

在如今科研不端行为泛滥的形势下,相应地产生诸多的危害。首当其冲的非科学家莫属,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直接的损害,并且有可能弱化人们遵从科学精神的动机和损害科学家的声誉,对该国科学进入世界舞台造成负面影响。科学家通过科学研究不仅可以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而且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专利权,并在产品开发中获利,还可以在自己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创办自己的公司,科学家因此“名利双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科学家在探索客观知识的道路上逐渐迷失了自我,背离方向,离弃了本身的使命。他们一时侥幸脱逃可能会获得暂时的名利,殊不知最终还是自食恶果。如前述的“黄禹锡事件”和“汉芯事件”中,最初两人都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然而在“造假门”事件曝光和确证后,两人不仅名利落空,而且还受到法律的制裁、舆论的批评,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内心受到良知的谴责。在科技全球化的今天,科研不端行为的国际影响显然超出了个体的范畴,可以说,在国际媒体或某些场合,科学家个体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因此,这种危害一旦造成,其影响是深刻的。

其次是科学共同体。在默顿提出科学共同体之后,库恩认为维系科学共同体的基础就是共同信奉和遵循的范式。然而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出现伦理危机后,人们对科学共同体所遵循的这种规则愈多地持怀疑态度。科学共同体本身是一个拥有良性的分工与协作体系、具备紧密结构组织形式的集团,但其内部成员在私利的驱动下而偏离最初的研究目标,将会使其内部呈现分散、瘫痪的状态。单兵作战的现象层出不穷,每一个研究者只专注于自己的研究,既没有分工,也不进行合作。这种科学研究体制不仅影响到科学共同体的创新能力,而且还会形成科学研究的低水平重复和有限的科学研究资源的大量浪费现象。作为一个具有权威性、规范化、制度化的机构,科学共同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曾一度使公众对其形成了一种“宗教式”的态度。然而如今发生的种种问题,公众对科学共同体逐渐丧失信赖,曾经的权威沦落为现在的半信半疑。

第三是科学。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巨大危害,一方面会使其它科学家在借用其捏造数据的前提下处处碰壁,造成科研经费和科研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剽窃、抄袭、篡改等不端行为会导致科学共同体内部出现不良学风。更为严重的是,当其不端结果成为医学基础时甚至直接危害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是社会公众。如果科学道德问题相当严重,将影响社会对科学的信任,甚至导致公众对科学产生偏见,这是极其有害的。此外,科学共同体内部伦理危机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摧残了人性中关于诚信、良知、公平正义的一面。

5 架接科学共同体与伦理之间的桥梁

许多人认为,研究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的潜在性可以通过“严遵科学方法”和“确保透明”从而得以发现并传播“客观的”科学真相。但是这种现实的前提是,带偏见的报告仅是“一个坏苹果”;然而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桶坏苹果”。所以我们需要全方位、多层次探讨其科学共同体和伦理之间协调的机制。

上文提到,康德把自立法自守法的情况称为自律,而把道德他律归结为意志他律。在他看来,意志他律是指一切决定性的影响或支配意志自由的根据都是外在的,这是受自然和经验影响的他律。他指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

历史上“他律”一直充当着规范科学共同体活动的角色,进入大科学时代以来,行之有效的“他律”机制在处理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危机面前遇到了挑战,单纯依赖机制的约束难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时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伦理道德规范的自律机制,然而以往的道德教育在自律机制方面并不充分,特别是缺乏适应科学知识传播、应用下的道德自律机制。所以要避免道德约束的失稳,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来考虑。

5.1 培养自律意识的途径

科学工作者自律意识的培养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动机。在科研活动之前科学工作者的自律意识会制约着他们的行为动机,在这一点上,科学工作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试图避免最大的风险,就需要将纯粹的功利目的动机降低到最小,在坚持科学共同体的真正使命的基础上追求崇高的精神探索,坚持科学的内在价值,创造知识,开拓认识上的可能性,从而减弱作为谋生职业的科学活动的复合型动机的危害性。

树立科学工作者自律意识需要培养良知。“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良知包括诚信良知——坚持诚信为本、踏实严谨,严格自律;关爱良知——以人类生活的整体善与未来可持续发展为科研活动的最高伦理原则;义利取舍良知——对科技活动的义利关系有明确的认识,‘自利利人;后果责任良知——对科技发展与科技产品的不確定性后果负有道德责任,自觉审慎对待科技发展与产品开发;社会良知——科技工作者对社会生活的良序化负有责任。”科学工作者良知的培养依赖于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就要求科学工作者应具备科学文化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只有在科学实验活动中既坚持真理又负有良知,才能真正地将科学活动当作一种目的而不是手段。

5.2 培养他律意识的途径

伦理意识作为一种内省式的自然约束作用于人的主体精神时有其局限性,因此,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就需要一种外在式的人为约束,即他律。培养科学工作者的他律意识,首先应培养对科学伦理他律的认知。即科学工作者在对科学伦理他律性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由被动的遵从社会制度约束转变为内心对科学伦理他律的真诚敬仰。

科学工作者他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要建立必要的赏罚机制。“‘马太效应经常会造成年轻科学家人微言轻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延迟许多新的发现、新的理论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从而对科学发展造成损害。少数科学权威可以凭借其优势不断占有科学资源,继而赢得各种奖励。甚至一些精英份子凭借自身权威而心存侥幸违规操作,从事一些学术造假的活动。”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用批评或道德谴责代替行政或法律的惩处,而造成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于缺乏惩罚学术不端行为相应的制度,或者是虽有相应的惩罚制度,但因为执行力度不到位而造成造假份子侥幸逃脱。举例论之,国内如今学术文章的发表虽然要求作者在文件上签字来承担相应责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后我们会发现,即使有学术造假行为的部分人也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加强科学工作者自身修养的同时,还需健全相应的赏罚机制。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在行政制裁方面,比如降职、解聘、记过、通报批评等;在名誉制裁方面,比如撤销学位、撤销奖励、撤销职称和荣誉称号等;在经济制裁方面,比如进行罚款、没收所获得的经济收入等。如美国科研诚信办调查监督部(ORI)对学术不端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随时公布造假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并且一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任何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甚至其身份信息还要在网站上公示,以示警醒。

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是科学伦理意识养成不可或缺的必要因素。当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职称评估系统是由科研评价制度、同行评议和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组成的。但是这些评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缺陷的,就拿专家评估机制而言,专家就是全知、全能的吗?知识的无穷性也会使得专家出现能力上的短缺。专家就是诚实的吗?他们也只是现实中的人,有时候也会为了利益说假话,身后可能代表着某某集团的特殊利益,却高度标榜着代表公共利益,这类事件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所以一旦专家评估机构出现问题时,其危害性也就一发不可收拾,就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个坏的具有毁灭性质的做法最后就会得到无法挽回的悲剧和恶果。职称评估系统应该根据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的价值而不是根据科研工作者的权力名望和人脉关系来对他们的工作和科学成果进行评估。具体措施可以建立一套体现科学正常持续发展内在要求的成绩评价指标体系:从偏重显绩向注重潜绩、长期效应转变;从偏重科学促进经济效益向科学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转变;从同等标准考核向分类考核转变,不能过分强调科学共同体的同一性和齐步走,要注重体现差别性,鼓励创造性,在达标进度上采取分类和分时段考核的办法。同时可以效仿瑞典在学术造假方面采取的措施:筹建统一权力机构督查,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以及法国应对措施为:成立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要重建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规范,关键还是要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一、强化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如在签订科研任务书之前探讨是否存在风险,签约后报送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全方位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期间,要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科研任务完成之后,要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核,监察是否存在科研造假、违背科研道德等等。二、强化科学共同体外部的社会监督,如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揭露、惩戒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具体的措施有:建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制定高效运作的查处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关系的科研活动都要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强化组织监督,尤其是监管机构的设置要自上而下,要真正务实而不是空有形式,以其起到层层设卡的作用。以及在学术发表之际,可以借助高科技检测系统,如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PaperPass论文检测系统、CNKI知网论文检测系统等等。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在处理论文造假方面的措施: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的文章一般都要经过几道"关卡"才能与公众见面。在一般常规审查过后,还需要接受额外审查,如由该领域内颇有成就的真正专家来匿名评议。对于置疑性强的论文,研究人员有义务自行证明数据的真实性,或提供更全面的论文原始数据。

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也是一种培养他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如在上文提到的“汉芯事件”中,即使骗取了如此数额的科研经费,上海交大仍未提及事件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在这一点上也说明了我国对于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制定上存在缺陷。因此,需要国家出台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法规,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和惩治、科研管理体制的完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考虑合理的法律介入。通过制定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立法中重视程序的设置、坚决打击各种不端行为、加大对科研不端行為的惩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措施有:完善科研不端之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制;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出台关于科研主体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度;在相关科技法律条文当中,明确科学中专业术语的定义以及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在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美国的确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如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于任何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大学收到举报,如果拒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审查后有权停止拨付资助经费,也不再受理项目申请。

5.3 自律和他律的结合

自律和他律都是社会道德建设、伦理规范不可或缺的内容,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人类社会道德体系的建构是复杂而漫长的,单靠每个人自觉地遵守道德规则在目前来说是不现实的,必须有外在的力量进行规范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要培养科学工作者的伦理意识,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自我约束作为科学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实现方式之一,主要依赖于科研主体的责任心。科学共同体只有在意识上把握科学的价值原则与科学活动准则,才会在行动上自觉自主;也只有基于这样的自律,当科研主体没有按伦理规范从事科研活动时,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社会所给予的各种合理处置。因此,科研主体是科学共同体的内在元素,也是科研行为道德与否的评价者和约束者,能对自己自觉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情况和能力作出相应的判断,并主动承担行为责任。

个人的自我约束只能是靠良心驱使去遵守伦理规范,但不应过分依赖自我约束,制度性的约束还是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让某些有腐败冲动却害怕惩罚的人不敢肆意妄为。政府和管理机构要诉诸制度性约束。科学共同体既然是群体,就类似于政府或管理机构,其所适用的就不能仅是简单的伦理规范,而应该是制度性约束。引起目前科研腐败这类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为制度缺陷。因此,需要制度创新,在此基础上让科学共同体的主体在外在的制度性约束的启发下,进一步将遵守科学研究的制度性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约束——也就是由外在约束转而为内部的自我约束。

综上所述,科研诚信的实现,一方面需要良好的个人自律及科学共同体的自律来保证,这也能够弥补制度约束的不足;但另一方面,良好的科研环境更需要公正而稳定的制度来维护,实现自律和他律、道德之法和法律之法的结合。当然我们更希望寄托于理想的社会现状“有道德而无道德相”,这个说法是从现代新儒学大师牟宗三先生提炼出来的,即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道德的模范遵守者,但每个人都不必承担过重的道德负担;换句话说,他按照正常的方式行为,而不必刻意去表现自己的崇高,就能够是一个有德之人。出现这样的社会是有条件的,即这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是理性的、层次分明的,而这个社会中的人也是理性的,知道自己行为边界且守法守规矩的。真正的有道德的人是应把人当作“人”看待,学者学派应以“成己”为终极目的,勿将那些不具资格的“成己”之法混入“成己”的行为序列之中。

注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页;

吴彤,蒋劲松,王巍:《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36页;

对“义务论”的解释引用维基百科里的阐述

王前等,《科技伦理意识养成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60页;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参见潘晴艳《论科研不端行为及其防范路径探究》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百度百科“汉芯事件”,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rFZ2cd3Zl6z3uXMBYurCFdI8UYAptEbhpj_557jU_U_Mn5ILavN0Fx9Ne6z2gaqhcV_YSgKaDjQLstJtsoc1_

韩庆祥,《消除学术研究中的官本位因素》,长沙水电师范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4期。

近年来曝光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报纸上刊登的18件案例:1武汉理工大学廊坊硕士班大批学员涉嫌造假《新快报》 2012年4月19日;2中国地质大学外国籍教授被置疑学术身份造假《京华时报》2011年10月3日;3南京大学校长助理被举报学术造假,回应称个人恩怨《中国青年报》2010年5月14日;4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被爆造假《中顾法律网》2010年9月21日;5井冈山大学教师学术造假调查《新华网》2010年1月8日,报道来自《科技日报》;6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学术造假被取消博士学位;7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被教授联名举报论文抄袭;8浙江大学论文造假副教授被开除后在湖北高校工作《现代快报》2009年7月7日;9、郑州大学造假者贾士秋教授被免职《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7日;10、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女博士论文中存在数据造假行为《高校理工科论文造假现象:编造篡改数据难查处》,《中国青年报》2008年4月22日;11西北工业大学学位办主任博士论文剽窃;12云南某高校知名教授被质疑论文造假《云南日报》2007年11月7日;13广州体育学院院长因抄袭被撤职;14同济大学解聘造假院长《人民网》2006年6月21日;15陈进被上海交通大学解除有关职务[《北京青年报》2006年5月13日;16清华大学教授涉嫌学术造假被撤职解聘《华夏时报》2006年3月27日;17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被指剽窃《现代快报》2005年10月15日;18假博士应聘四川理工学院当上教授,变造文凭名字也造假《人民网》2005年1月7日。

甘志频,《从科学共同体的发展看中国科学共同体的优化》,2003年5月;

吴彤,蒋劲松,王巍:《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王前等著,《科技伦理意识养成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24页。

刘步青,龙肖治,《科学共同体中“马太效应”的影响与对策》,海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第26卷;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只是程序性的,不涉及对科学研究成果质量的评价。所谓程序性的是指在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以及学术奖励的程序、专家的构成等方面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等瑕疵。

作者简介

张阁阁,女,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本科生。

孙梅影,女,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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