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及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专利申请是实用新型申请审查中的难点之一,其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一个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本文对专利申请现存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简单介绍,并且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对实用新型涉及电学领域的几类常见专利申请的审查进行讨论,试图对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判断给出较为合理可行的标准。
关键词: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判断标准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电学领域中,越来越多的系统都是通过于计算机程序实现其功能,虽然其仍需要实体装置以及计算机程序共同协作以实现系统的功能,但计算机程序实际上是其技术改进和创新的核心部分。目前,在涉及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通常采用模块或者模块加上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认为通过此种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即可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要求。此种撰写方式很大程度的规避了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对于计算机程序方面的限定,而是否技术方案中仅包含对硬件结构的限定,就能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呢?下面笔者将从上述争议点出发,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电学领域几类典型申请客体性问题的判断方法和审查思路提出可供借鉴的个人观点。
2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一切方法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仅仅包括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2)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可见,这类装置权利要求实际也是属于对方法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 案例分析
(一)功能模块类申请
【案例1】
案例介绍:
1.一种空调机,具备压缩机、室内风扇、风向板以及控制部,其特征在于,上述压缩机压缩并排出制冷剂,上述室内风扇调整被排出的空气的风量,上述风向板调整从上述室内风扇排出的空气的风向,上述控制部控制上述压缩机、上述室内风扇以及上述风向板,上述控制部当外部空气温度为预先决定的阈值温度以上时,根据从开始制冷运转起的经过时间,按照使上述压缩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使上述风量增加的方式来控制上述室内风扇,按照使上述风向朝向人体的方式来控制上述风向板。
结合说明书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空调机存在无法按照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这一问题点,提供一种能够按照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的空调机。
案例分析: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是通过控制部在外部空气温度为预先决定的阈值温度以上时,根据从开始制冷运转起的经过时间,按照使压缩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且使风量增加的方式来控制室内风扇,按照使风向朝向人体的方式来控制左右风向板、上下风向板,由此就能够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地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这一对数据分析、判断、处理的过程是通过软件程序来实现,并且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控制部是程序模块,虽然權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仅对硬件结构及硬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描述,但本申请的改进点是对控制部控制方法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2】
案例介绍:
1. 一种空罐在线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发光源(3)、图像传感器(5)、控制器(12),所述的发光源(3)位于空罐(11)封闭一侧底面的下方,所述的传感器(5)位于所述的空罐(11)开口一侧的上方,所述的图像传感器(5)将拍摄的图像传输至控制器(12),所述的控制器(12)根据所述的图像判断所述的空罐(11)是否破损。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空罐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克服现有技术中通过人工方式对空罐的破损状况进行检测,而导致人力成本耗费且容易漏检的缺点。
案例分析: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将图像传感器结合发光源、光电传感原理和控制器,安装于空罐生产流水线的后端工序,实现了破损罐的在线检测,配合后续的破损罐剔除工序,提高了空罐的产品质量和出厂成品率,节约的大量的人力成本。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是空罐在线检测装置的硬件结构,其改进点在于该装置的整体组成结构,权利要求1中虽然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控制器,但上述功能仅是自动化领域常见的控制器识别功能,不包含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对于功能模块类申请,如果申请的改进点在于某一模块的特定功能,例如上述案例1中的控制模块的控制方法,则这类申请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软件系统类申请
【案例3】
案例介绍:
1.一种音乐教学系统,使用了能与乐器相连并包括有显示器的计算机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计算机装置内,具有利用所述显示器并且输入从所述乐器来的信号用来诊断演奏者演奏能力的诊断机构;和从与预先准备好的多首乐曲相关的乐曲数据中按照所述诊断结果选择有关练习曲的乐曲数据的练习曲选择机构,以及基于所述被选择的乐曲数据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练习曲后让用户进行该练习曲的演奏练习的演奏练习机构;从准备好的多个乐曲数据中,将适应被诊断的演奏者的演奏能力的乐曲数据,作为候补练习曲向演奏者提示1个或多个练习曲的候补练习曲提示机构。
结合说明书的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计算机装置的音乐教学系统,可以按照用户(练习者)的情况简单地进行演奏练习,同时获得充分的练习效果,并且用户可以按照用户的意愿选择预先准备好的多个教授方法中的任意一个方法进行练习。
案例分析:
虽然在本申请中各个部件均以模块加功能性限定的形式呈现出来,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要求,但该系统实质上是一个软件系统,其本身的创新是对于软件程序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各个模块也都是该软件系统根据其所实现的功能而对应划分的虚拟功能模块,针对此类案情,我们在审查过程中不针对其中个别模块分析,而是从技术方案整体评述,认定其不符合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方法流程类申请
【案例4】
案例介绍:
1. 一种数字相机,包括:图像传感器,配置来捕获图像;和数字图像稳定装置,其中该数字图像稳定装置包括:用于获取时间上接近的图像帧的序列的装置;用于计算所述图像帧之间的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的装置;用于通过以下装置确定所述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的期望分量的装置,包括辨别所述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的不期望分量,并且包括对所述图像帧之间的运动的矢量值进行表征。
结合说明书的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数字图像稳定方法。获取时间上接近的图像帧的序列。计算图像帧之间的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确定所述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的期望分量,包括辨别所述估计的总的相机运动的不期望分量,并且包括对图像帧之间的运动的矢量值进行表征。
案例分析:
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数字图像稳定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与该数字图像稳定方法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实质上是为了实现该方法对应建立起来的虚拟功能模块,该技术方案本身的创新是对于数字图像稳定方法的改进,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5】
案例介绍:
1. 一种在线生活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包括:服务端,向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列表,接收用户的预定信息并发送到系统应用服务器,并将商户端的回复信息反馈给用户;商户终端,实时更新商户信息列表,处理服务预订请求,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系统应用服务器;和系统应用服务器,管理与服务端和商户端的连接,处理信息查询请求,将服务端的预定请求发送到商户端,并处理商户端商户信息列表更新;数据库,存储服务器中的所有商户信息,及用户的预定信息。
结合说明书的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线生活信息服务平台系统,该系统使生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商户更好的信息共享,从而给用户带来更为方便快捷的消费体验。
案例分析:
本申请的方案中的服务器、商户终端等均为常规的公知产品结构特征,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商户信息的查询请求等进行应答处理,是生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商户进行更好的信息共享,其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在现有的公知网络硬件的基础上通过软件程序实现,即主要改进在于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分析要解决的问题、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方法,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同样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对于涉及方法流程类申请,由于其改进通常在于流程方法,即使其中写入有硬件,一般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四)键盘类申请
【案例6】
案例介绍:
1. 一种新型按键排列的键盘,包括字母功能按键的大键盘区和数字运算按键的小键盘区,其特征在于所述大键盘区的布局结构为:I区,包括标准字母按键及其底部的空格键;II区,设于I区的右侧,包括标点符号键、回车键及退格键;III区,设于I区标准字母按键的左侧,包括退出键、制表键、大写锁定键及上档切换键;IV区,设于空格键左侧,为组合辅助键区;V区,设于I区的顶侧,包括F1~F12功能键;以及VI区,设于II区的底侧,包括方向键、删除键、插入键、暂停中断键、截屏键及滾动锁定键。
结合说明书的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新型按键排列的键盘,以提高键盘的布局结构的合理性。
案例分析:
本申请涉及键盘布局问题,申请人的意图在于调整键盘的排布,根据金融领域使用键盘的特点,重新设置改变了键盘的布局,属于一种人为的规划布置,而这种人为规划属于人的主观意志,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的要求。
4 总结与建议
上文讨论了电学领域中几类常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问题。对于申请人采用功能模块类、系统类或流程类的权利要求,在具体审查过程中,首先应当全面阅读说明书、理解说明书,找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找出本申请的发明点是什么,然后结合该发明点进行判断,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或方法的改进。如果是,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或方法做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键盘类申请,如果仅涉及按键的规划布局,由于这种规划布局本身的非技术性导致这类申请通常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审查实践中,一份专利申请最终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审查重点是该技术方案是对硬件进行的改进,还是对软件程序做出的改进,即一份专利申请的发明点,而技术方案属于方法还是属于产品是由于其自身的技术属性所决定,并不是由其专利文件的撰写形式或者表述形式所决定。因此申请人在未来的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当重视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属性,而不能一味的通过采用某种模式撰写专利申请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基础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8月,第112--124页
2、《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探讨》,柴爱军,《知识经济》,2010年,第19期
作者简介
邴梅(1985—),女,山东省青岛市人,工作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职务:审查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