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影像证据的法律定性及检验鉴定问题研究

2015-06-29 21:33张颜华
科技资讯 2015年13期
关键词:数字影像证据

张颜华

摘 要:当今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影像资料可否作为司法证据、刑事数码影像是否具有资格作为判决依据等问题的争论愈发激烈,进而,面向需要进行真实性鉴别的数字影像深入广泛地开展图像盲取证及其法律定性和相关检验鉴定问题研究的工作也就迫在眉睫。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数字影像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有证据资格。当然,数字影像是否能够最终实质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并被法院采信,还需要考察其真实可靠性。给数字影像加密或者给原始影像附加上特定的信息块等技术都可以用以检测数字影像的真实可靠性。我们把数字影像归为视听资料既符合历史传统意义和规范,又符合视听资料特征,只要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规范并通过各种方法来对其进行检验鉴定,即可充分发挥数字影像的证据作用。

关键词:数字影像 证据 法律定性 真伪性 检验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025-02

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对数字图像进行去除噪声、信息增强、图像复原、分割、特征提取、图像重建等处理,可以完成传统技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影像动态画面范围的增强、变形图像的矫正、模糊图像的处理,等等。但同时,数字图像易于处理、易于变化的特点,使得检验鉴定数字图像的原始性、真实性及来源性已成为我们要面对的新的研究课题。许多非法的或出于不正当的制作合成图像的案件或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如侵犯肖像权、侵犯知识产权、敲诈、勒索、诽谤、色情等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中,几乎不留任何痕迹的合成图像往往成为极其重要的线索或证据。为此,如今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影像是否可以作为司法证据、刑事数码影像是否可以做为判决依据等问题的争论愈来愈激烈,进而,面向真实性鉴别的数字图像深入广泛地开展图像盲取证及相关检验鉴定技术的研究工作也就迫在眉睫,亟待于我们去做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1 数字影像的证据资格

数字影像证据资格即指其证据能力,它是指某项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做为能够被计算机识别、存储和使用的可视数据的数字影像,其证据资格是指数字影像是否能够进入司法诉讼领域并做为定案的根据。我们认为数字影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资格。因为数字影像虽然容易被调整和删改,但它仍然是对客观事物的直观反映,当然,调整和删改后的数字影像是对客观事物歪曲的反映,其关联性和数据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考证。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只要数字影像能够证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哪怕是组成影像的元素中只有一个元素与待证明事实之间有联系,就可以说数字影像与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有相关性或关联性。同时,只要是有权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在我国为公安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和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的数字影像,就应当认为具有合法性。综上可知,数字影像满足了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具有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数字影像是否能够最终实质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并被法院采信,还需要考察其真实可靠性,也就是数字影像证明力的问题。

2 数字影像的证明力

数字影像的证明力是指数字影像的证据价值和证明作用。数字影像越真实,则其证明力越强,反之则越弱。数字影像的生成、处理、储存和传递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添加、删改和替换且不易被发现,这是数字影像产生真实可靠不确定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但是,数字影像在刑事技术领域内的应用,毕竟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它具有传统影像无可比拟的优点。如果否认其证据资格和地位,将之排除在证据行列之外,就会丧失一种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况且,其他证据形式也同样存在真实可靠性的问题,只是人们对于数字影像缺乏全面的认识了解和掌控。其实,只要我们在数字影像初期的拍照生成、后期的图像处理和数据传输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是可以保证其真实可靠性的。

目前,在技术上保证数字影像真实性的最好办法是给其加密。可以在不改变数字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在影像中融入一部分信息,只有那些经过授权的合法者掌握密匙之后,才能使用数字影像。这样既可进行身份认证,防止影像被修改,同时还可以确认影像自发出到收到是否做过修改。此外,还可以给原始影像附加上特定的信息块,系统可以用这个信息块检验影像的完整性,确定其是否经过增加、删除和修改。这种技术就好像给每个数字影像都加补了一个“指纹”,可保证数字影像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另外,也可以根据数字影像的背景或阴影是否连贯一致、根据数码相机里图像传感器CCD或CMOS上坏点的数量、大小、形态、分布等来判断影像是否被做过修改。

3 数字影像的证据类属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七种。数字影像究竟归属何种证据形式,学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各国立法亦不尽相同。总体说来,大概有书证说、混合证据说、电子证据说、视听资料说等这样几种证据形式。其中,“视听资料说”是我国目前较为通行的说法,其是指可听、可视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声像资料,数字影像也是可视的;数字影像的存在形式与视听资料相类似,都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上;存储的数字影像及视听资料均须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199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接受了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地位,把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与物证、书证区别开来。“视听资料是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视盘、电脑内存数据资料等”,这些立法都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表明我国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赞成将数字影像归于视听资料。因为,在证明过程中区分一物品的证据类属,要看该物品主要以哪一方面的特征起证明作用,数字影像是以影像信息来反映事实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这也是其区别于物证、书证的根本标志。另外,视听资料是包括现代意义上的数字信息的,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描述这种变化的办法应当是调整视听资料的定义,而不是创造新的名词。总之,我们把数字影像归为视听资料,是既符合历史传统意义和规范,又符合视听资料特征的,可以充分发挥数字影像的证据作用。

4 数字影像的检验鉴定方法

4.1 利用透视原理检验鉴定影像的真伪

对于数字影像真伪性的检验鉴定,要充分注意被检验照片各部分的亮度、反差、饱和度、影调、色调、清晰度等照片的基本参数特征以及光线角度、景深、透视比例关系等特殊特征。其中数字影像中各部分拍照成像的拍摄角度是否一致以及其影像透视的比例关系,是检验鉴定数字影像真伪的最可靠依据。

4.2 利用重合比对法对影像进行同一认定

伪造图片的刑式、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任何一张照片拍摄时都具有特定的拍摄角度。利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在样本和检材图像上截取具有相同景物的区域,并将从检材图像上截取的画面区域还原成样本图像上截取的画面区域大小,通过景物在照片上的特定位置关系和大小比例来进行重合比对,依此即可认定照片是否同一。

4.3 利用Photoshop工具进行重合检验

随着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图像检验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刑事科学技术领域,尤其是其中的痕迹物证检验领域,通过计算机设备借助于数码相机或扫描仪,运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可以在不用显微镜等放大工具的条件下对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文件材料进行直接检验,能够比较机动地调整放大倍率;通过调整痕迹物证的角度、方向,进行痕迹物证特征的描述、标注、比对、分析认定等检验鉴定工作。

4.4 利用Photoshop工具对人像进行检验鉴定

刑事人像鉴定主要是运用人体解剖学知识,通过对人的五官的结构、分类及比例关系,附加特征等加以分析比对做出认定。常见的检验鉴定方法有诸如测量比对法、画线比对法、重叠比对法、形态分析法、特征标画法等。在人像检验鉴定中,首先要求两者要具有同一认定的可比性,即样本和检材照片的拍摄角度、被拍照人的大体姿势、朝背方向基本一致。此外,拍照角度、光照角度以及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死亡等都会引起相貌特征的变化,要科学地评价相貌特征变化是否为本质性的差异。当然,当前人像鉴定工作还没有统一的检验鉴定标准,应用受到一定限制。

总之,数字影像的真实性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考证,但鉴于其自身的巨大优势,我们不应对其堵塞,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规范,例如从数字影像的获取、处理、保存、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检验鉴定,依此来保证数字影像的真实可靠性,从而使其成为司法办案真实可靠的法庭诉讼证据,澄清事实,打击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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