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现状探析

2015-06-29 13:56吴颖周保成
科技资讯 2015年14期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消防站消防

吴颖 周保成

摘 要: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工业化初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伴随着经济模式的逐步转型,逐渐暴露出诸多与地方发展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问题,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该文从目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现状入手,进一步分析和探讨现状背后消防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企业 公共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135-02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具有技术水平要求低、吸收较多劳动力等特点。国内许多省市采取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方式来发挥劳动力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以此完成建设资金的原始积累,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促进工业产值增长、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云南刚跨入GDP万亿门槛,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阶段,劳动密集型企业涉及多种所有制,大部分劳动力短时间内还无法被资本与技术取代,在迎来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的社会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主导的工业化进程仍会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充分汲取国内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突发显得尤其重要。

1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现状

从近年发生的火灾事故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现状令人担忧,表面似乎已经“按章办事”,其实却潜藏不少问题。

一是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公共消防设施是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物质根基,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却严重滞后,宏观上弱化了其对火灾危害防控的基本保障作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计算,全省应建消防站238个,实际只有173个,城市消防站布局达标率仅为72.93%,其中,昆明、曲靖两个城市的消防站布局达标率都还不足50%,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建在消防站的辖管之外。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全省应建市政消火栓78819个,实际仅有28045个,欠账率高达64.42%且完好率仅为79.96%;建成区外的1209个乡镇建有消火栓1906个,平均每个乡镇仅有1.58个,远远不能满足火灾扑救的用水需求。

二是利益驱动与发展短视导致火灾预防先天不足。鉴于“经济政绩”、招商引资任务以及财政税收等方面的考量,部分地方政府主观、片面地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集中连片的产业园、工业区,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又没有同步考虑消防安全需要,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普遍缺乏消防规划,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匮乏等问题。例如,许多项目急于上马,没有获得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就擅自动工修建厂房、仓库,导致建筑物存在消防设施不够、疏散宽度不足等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潜伏大量动态火灾隐患。服装、制鞋、一次性打火机等生产企业使用大量的可燃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这些物品在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极易导致火灾发生,给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企业内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以及电气线路数量多、分布广,但设备在选用、安装上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线乱拉乱接、闸刀裸露,应该防爆的场所未采用防爆电器;多数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普遍未经消防安全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识和逃生知识,自防自救能力差,火灾发生时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2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政府履职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看重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和招商引资,唯政绩是从而忽视安全生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走形式而乏实举。例如,通过签订责任状、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形式措施应付年度政府责任制考评,而对下属部门和基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缺乏切实领导,未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消防隐患逐层排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各项火灾防控部署难以实现。

二是部门监管不到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目前主要建于乡镇,各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力量难以有效覆盖,遂成监管“盲区”。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不严,尤其对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程建设日常监管不扎实,造成许多项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消防部门迫于繁重的专项治理任务,不严格按照标准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列为消防高危单位进行重点管控,排查整治工作仍存盲区死角。此外,对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还不到位,对基层派出所消防业务指导也不够,派出所自身对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也疏于监管。

三是单位履责不到位。在资金投入方面,企业经营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消防安全投入,有的甚至不顾员工安危,违章作业、带险生产,以致消防安全事故频发。在内部安全管理方面,既没有建立或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未有效加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多半流于形式,日常防火巡查走过场。在安全教育方面,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不熟悉,几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也未组织开展逃生演练,企业管理者、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能力。

3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问题治理对策

一是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增大消防经费投入适应地方发展需要。各级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抓紧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将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增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同时,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督导检查,推动责任落实,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形成、强化消防安全底线意识。

二是部门要联合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政府消防治理整合机制。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管主体,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委员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联合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消除初期火灾隐患。在制度建设层面,实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交叉考评制度,政府纵向考评与部门交叉考评相结合,部门参与考评人对考评结果负责,以考促督,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从制度上推进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另外,还需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消防安全作为建设、工商、质检、安监、文化等部门办理行政許可的前置条件。

三是要还责于众,建设服务型消防,在实践中确立单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人翁”地位。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旨要求,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意在表明其对该单位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而消防部门作为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转变角色,从无所不包揽的“保姆式”管理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围绕单位主体,引导其“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通过经济杠杆使消防安全管理成为企业的自发行为,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定期评估排序,综合应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等行政经济手段,治理隐患问题,形成管理合力。与此同时,注重培育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向各社会单位提供更为纯粹的消防安全服务。

四是要督促培训责任落实,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与自救必备素质。消防宣传教育是火灾预防与扑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当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管理单位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使企业负责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宣传栏,利用广播、标语、短信等媒介宣传消防知识,向员工宣传日常检查、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知识,定期组织开展火灾疏散演练,促进企业形成齐心协力抓消防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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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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