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

2015-06-28 15:30黄浩波
简帛 2015年2期
关键词:粟米里耶司空

黄浩波



《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

黄浩波

里耶秦簡牘作爲“秦朝洞庭郡遷陵縣遺留的公文檔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前言第4頁。内容豐富。目前公佈的《里耶秦簡(壹)》雖然衹是里耶秦簡牘的一部分,但是其中即有頗多稟食記録。稟食記録又可分爲“出稟”和“出貸(貣)”兩種類型,《里耶秦簡(壹)》所見以“出稟”類型居多。以下試就《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側重探討“出稟”類型稟食記録所見的稟食對象、稟食標準、出稟部門、出稟方式、出稟日期以及相關問題,並簡單分析“出貸(貣)”類型稟食記録。

一、 稟食對象與稟食標準

《里耶秦簡(壹)》所見“出稟”類型稟食記録的稟食對象以刑徒爲最多。刑徒的稟食標準,《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倉律》(以下簡稱《倉律》)有明確的規定: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第32頁。

然而,以《里耶秦簡(壹)》所見刑徒稟食記録核之,刑徒稟食標準與《倉律》規定的標準卻不盡一致。

隸臣的稟食記録在《里耶秦簡(壹)》中見有如下一簡:

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丗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貳春鄉守福、佐敢、稟人杕出以稟隸臣周十月、六月廿六日食。

令史兼視平。 敢手。

(8-2247)*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51頁。以下所引《里耶秦簡(壹)》簡文若無特别説明,均據此本,標點或有調整,不再另注。

隸妾的稟食記録則所見頗多:

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三月丙寅,倉武、佐敬、稟人援出稟大隷妾□。

令史尚監。

(8-760)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十二月戊戌,倉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隷妾援。

令史朝視平。

(8-762)

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三月癸丑,倉守武、史感、禀人援出稟大隷妾并。

(8-763)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 丗一年十一月丙辰,倉守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隷妾始。

令史扁視平。 感手。

(8-766)

令史尚視平。感手。

(8-821+8-1584)*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簡帛網2012年5月1日。

(8-925+8-2195)

粟米一石二斗六分升四。 令史逐視平。

丗一年四月戊子,貳春鄉守氐夫、佐吾、稟人藍稟隸妾廉。

(8-1557)

(8-1590+8-1839)*趙粲然、李若飛、平曉婧、蔡萬進:《里耶秦簡綴合與釋文補正八則》,《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2期,第79頁;姚磊:《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二)》,簡帛網2015年6月7日。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二月己丑,倉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隷妾援。

(8-2249)

以上所見稟食記録中,隸妾的稟食總量多爲“粟米一石二斗半斗”,8-766簡的“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和8-1557簡的“粟米一石二斗六分升四”,亦與“粟米一石二斗半斗”相去無幾。因此,“粟米一石二斗半斗”應是隸妾的月稟食標準。若以一個月三十日計算,則隸妾的日稟食標準爲粟米十二分之五斗,即8-925+8-2195簡所見“日三升泰半半升”,亦即粟米四又六分之一升。

隸妾“粟米一石二斗半斗”的月稟食標準較《倉律》規定的“隸妾一石半”的標準減少了二斗半斗。

《里耶秦簡(壹)》中亦見有舂的稟食記録: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 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積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

令史□視平。 得手。

(8-212+8-426+8-1632)

(8-216+8-351)

(8-1576)

以上所見舂的稟食標準多爲“日四升六分升一”,即日稟食標準爲粟米四又六分之一升,與隸妾的稟食標準相同。唯有8-1576簡例外,爲粟米四升,然而與粟米四升六分之一升亦相去無幾。如此,則知舂的月稟食標準亦是粟米一石二斗半斗,較《倉律》規定的“舂一石半”的標準也減少了二斗半斗。

《里耶秦簡(壹)》中還見有白粲的稟食記録:

(8-1335+8-1115)*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四)》,簡帛網2012年5月21日。

據此簡則可知,白粲的稟食標準與舂相當,亦與隸妾相當。《漢官舊儀》載秦制“凡有罪,男髡鉗爲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爲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爲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爲白粲者,以爲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53頁。《倉律》雖未直接規定白粲的月稟食標準,但是白粲與隸妾及舂均爲成年女性刑徒,因此在實際出稟中,白粲應是參照隸妾和舂的稟食標準。根據隸妾與舂及白粲的稟食標準相同,還可以進一步推測,分别與之對應的隸臣、城旦和鬼薪的稟食標準也應相同。

小城旦的稟食標準已見於前揭8-212+8-426+8-1632簡和8-216+8-351簡,爲“日四升六分升一”,與舂的日稟食標準相同。此外,小城旦的稟食記録還見有:

(8-1894)

此簡前端殘缺,簡文有“日四升六分升一”,正與前見小城旦的日稟食標準相符。此外,“小城旦卻”又見於8-216+8-351簡。綜此判斷,此簡“城旦”前面應有“小”字。稟食標準爲“日四升六分升一”,則小城旦的月稟食標準亦是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倉律》規定“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則里耶秦簡牘所見較之也減少了二斗半斗。

小隸臣的稟食記録有:

粟米二斗。廿七年十二月丁酉,倉武、佐辰、稟人陵出以稟小隸臣益。

令史戎夫監。

(8-1551)

《里耶秦簡(壹)》還見有數枚小隸臣稟食記録殘簡,其中都明確出稟對象是“使小隸臣”(8-448+8-1360、8-1580)或是“未小隸臣”(8-1153+8-1342),而此簡徑直寫作“小隸臣”。“小隸臣”當是指“使小隸臣”,即《倉律》中的“小隸臣作者”。*8-1713簡爲作徒簿殘簡,其中有“受倉小隸臣二人”的記録亦可爲證。根據《倉律》,小隸臣和小城旦的稟食標準相同,然而此簡所見稟食總量爲“粟米二斗”,若理解爲數日稟食,用二斗除以前見小城旦日稟食標準四又六分之一升,則結果並非整數;若理解爲月稟食標準,則少得離譜。因此,不可據此簡而考得小隸臣的稟食標準。

嬰兒的稟食記録有:

粟米五斗。 丗一年五月癸酉,倉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隸妾嬰兒揄。

令史尚視平。 感手。

(8-1540)

令史悍平。 六月食。 感手。

(8-217)

據8-1540簡可知嬰兒的月稟食標準爲粟米五斗。至於8-217簡,《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指出簡文“少半半升”即六分之五升,而“自”應是“兒”的壞字,並且據《倉律》指出四斗八升少半半升與半石相近。*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16頁。

此外,還有一簡:

令史尚視平。

(8-211)

此簡下端自“隸臣”之後殘缺,簡文所見“稻五斗”與隸臣的月稟食標準粟米二石在數量上存在一石五斗的巨大差距,亦不可得爲隸臣整數日的稟食總量,而與隸臣嬰兒的月稟食標準相當。結合8-1540簡所見的“隸妾嬰兒”和8-217簡所見的“隸臣嬰兒”推測,“隸臣”之後殘缺“嬰兒”及名字。粟米五斗或稻米五斗的月稟食標準與《倉律》所規定的標準“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相符。

除刑徒之外,《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的稟食對象還有戍卒:

(8-56)

丙廥粟米二石。 令史扁視平。

丗一年十月乙酉,倉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陰敝臣。富手。

(8-1545)

(8-1574+8-1787)

徑廥粟米四石。丗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罰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長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視平。 壬手。

(8-2246)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顯出稟屯戍士五(伍)巫狼旁久鐵。

令史扁視平。 壬手。

(9-762)*游逸飛、陳弘音: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2日;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2014年9月3日,後收入《簡帛》第十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98頁。

以上稟食記録所見的稟食對象有屯戍和罰戍,名目中皆有“戍”字,故統稱其爲“戍卒”。除8-1574+8-1787 簡和9-762簡之外,其餘數簡所見戍卒的人均稟食爲粟米二石,因此,“粟米二石”應即是戍卒的月稟食標準。若以日稟食標準爲粟米三分之二斗計算,9-762簡所見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與粟米二石衹相差一日的稟食;8-1574+ 8-1787簡兩名戍卒人均九斗少半斗,衹相當於十四日的稟食總量,雖然簡文有“六月食”,但是顯然並非六月整月的稟食。

此外,簡文所見戍卒的身份或爲士伍或爲公卒,朱紹侯先生認爲“秦代男子在十五歲(漢代爲二十或二十三歲)‘傅籍’以後,纔能稱爲士伍。士伍獲得爵位,就改稱爵名(如公士、不更、五大夫之類),這就是説士伍的地位低於有爵位的人。但也不是什麽人都能稱士伍。奴隸當然没有資格稱士伍”,*朱紹侯: 《軍功爵制考論》,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415—416頁。而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的身份等級劃分,公卒和士伍介乎有爵者和庶人之間。*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頁。8-1574+8-1787簡所見戍卒甚至有簪褭爵位。就身份等級而言,士伍、公卒、簪褭均遠高於刑徒隸臣,然而,其稟食標準卻相當。

《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的稟食對象還有居作者: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顯出稟貲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

令史扁視平。 壬手。

(8-764)

此簡的稟食對象爲“貲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指出“敬、壬、顯、免將,人名”,“巫,縣名”,“中陵,應是里名”,然而對“貲貣”一詞未有注解。*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20頁。“貲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的書寫格式與前述戍卒稟食記録中“屯戍+士五(伍)+縣名+里名+人名”的書寫格式相同,“貲貣”與“屯戍”對應,由此推測,“貲貣”應是一種身份。從名目上推斷,“貲貣”應與秦代的“居貲贖債”制度中的“居貲”和“居債”有關。所謂“居貲”即有罪被罰款或被罰物者以官作居役來代償貲款或物,所謂“居債”即因種種原因損壞公物、虧欠公款或借貸官府公債者以官作居役來代償。*張金光: 《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53頁。因此,“貣(貸)”可能即是“債”之一種。關於“貣(貸)”,《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見有“‘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内爲‘府中’,其它不爲”和“‘貣(貸)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101、143頁。《里耶秦簡(壹)》8-1563簡見有“巫居貸公卒安成徐”,《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認爲:“居貸,疑與居貲贖債類似。”*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61頁。8-764簡所見的巫縣士五(伍)免將身份爲“貲貣”,故而到遷陵縣居作代償。居作者不是刑徒,*張金光: 《秦制研究》第564頁。自然也非戍卒。

居作男子的稟食記録還有以下一枚殘簡:

(8-1328)

此簡上下端皆殘,仍可見稟食對象爲“居貲士五(伍)”。此外,根據“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令】史逐視平”等殘見簡文推斷,此簡與8-2246簡同爲田官秦始皇三十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的稟食記録。

《里耶秦簡(壹)》中還見有冗作大女的稟食記録:

徑廥粟三石七斗少半升。 ·丗一年十二月甲申,倉妃、史感、稟人窯出稟冗作大女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

(8-1239+8-1334)

關於“冗作”一詞所指,《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有詳注,並指出“《二年律令·金布律》418號簡有爲‘諸冗作縣官及徒隸’稟衣的規定”。*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97—298頁。此外,《倉律》有“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整理小組注釋曰“居,即居作,罰服勞役”,並將此句翻譯爲“雖有母親而隨其母爲官府零散服役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32—33頁。《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認爲“‘冗作縣官’與‘冗居公者’同義”。*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1頁。張金光先生認爲“居”者“有居於城旦舂作重體力勞動者,有居於官府作輕雜活者”。*張金光: 《秦制研究》第563頁。因此,冗作大女當屬“居於官府作輕雜活者”,亦在居作者之列。

居作女子的稟食標準,已見於上揭《司空律》“女子駟(四)”。“女子駟(四)”意即居作女子每餐食四分之一斗,每日兩餐,則日稟食標準爲半斗,月稟食標準爲一石半石。然而,根據8-1239+8-1334簡稟食記録計算,冗作大女的平均月稟食標準爲粟米一石二斗三又九分之四升,與前述隸妾、舂、白粲的月稟食標準僅有一又九分之五升的差距,若以此差距平均到日稟食標準,其差距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仍可視爲相當。如此,則冗作女子的月稟食標準較《司空律》的規定也減少了二斗半斗。

《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的稟食對象還有吏佐:

稻三石泰半斗。丗一年七月辛亥朔己卯,啓陵鄉守帶、佐冣、稟人小出稟佐蒲、就七月各廿三日食。

令史氣視平。 冣。

(8-1550)

根據簡文數據計算可知,吏佐的日稟食標準爲稻三分之二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中對所見諸多“稻”字,衹在8-7簡“稻五斗”之下有注釋曰:“稻,農作物名,稻穀。”*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0頁。關於稻穀的出米率,《倉律》有“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29—30頁。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程禾》有“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之爲米十斗”,*彭浩: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80頁。可見稻穀的出米率比粟的出米率要低,衹有百分之五十。*在傳統加工工藝條件下,直到清末,稻穀出米率仍僅在百分之五十左右,可參黄鴻山: 《晚清稻穀出米率與加工費用小考: 以蘇州豐備義倉資料爲中心》,《古今農業》2012年第3期,第90—95頁。因此,若“稻”是指稻穀,則稻三分之二斗,折合稻米三分之一斗,吏佐的日稟食標準在數量上便衹相當於隸臣、戍卒、居作男子的日稟食標準粟米三分之二斗的一半,而刑徒隸臣、戍卒、居作者與吏佐的身份地位懸殊,顯然不太可能。據此判斷,吏佐稟食記録中的“稻”當爲稻米,而非稻穀,吏佐的日稟食標準爲稻米三分之二斗。

涉及“稻”的吏佐稟食記録還有:

稻四。丗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倉是、史感、稟人出稟牢監襄、倉佐□。四月三日。

令史尚視平。 感手。

(8-45+8-270)*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簡帛網2012年5月1日。

何有祖先生已經指出“簡文‘稟人’下脱一人名”,“‘四月三日’後似脱一‘食’字”,“有可能在‘四月’後脱一‘各’字。至於是否在‘三日’前脱了‘廿’或‘十’等,則還待更多材料證明”。此外“稻四”之後顯然還脱“石”或“斗”字。根據8-1550簡所見吏佐的日稟食標準計算,稻四斗是吏佐二人三日的稟食總量,而稻四石是吏佐二人三十日的稟食總量,因而並無“三日”之前脱“廿”或“十”的可能;秦始皇三十一年四月是小月,因而亦無簡文“三”之後脱“十”的可能。綜合簡文考量,當以稻四斗爲吏佐二人三日稟食總量爲是。因此,此簡簡文可補足爲:

稻四【斗】。丗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倉是、史感、稟人【?】出稟牢監襄、倉佐□四月【各】三日【食】。

令史尚視平。 感手。

(8-45+8-270)

以上所見吏佐稟食記録雖然衹有寥寥兩簡,但是所見吏佐頗具代表性,其中8-1550 簡所見“佐蒲、就”爲啓陵鄉佐,足以作爲鄉吏佐的代表,8-45+8-270簡所見“牢監襄、倉佐□”則可作爲諸曹吏佐的代表。此外,兩簡的出稟糧食種類均爲稻米。稻米在先秦至秦漢時期一直被視爲珍貴的糧食。*俞爲潔: 《中國食料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5、98頁。由此兩簡可以窺見秦時曹佐、鄉佐等基層吏佐的日稟食標準即爲稻米三分之二斗。吏佐的稟食在數量上已與戍卒,甚至與居作男子、隸臣相等,而其身份地位則非戍卒、居作男子、隸臣能比,因此,唯有在稟食質量上體現其身份地位。*8-1345+8-2245簡還見以“稻一石一斗八升”出稟“遷陵丞昌四月五月食”,然而遷陵丞日均稟食僅爲二升,不知作何解釋,存疑待考。

綜前所述,《里耶秦簡(壹)》所見刑徒的月稟食標準(以三十日計)爲: 隸臣粟米二石,隸妾、舂、白粲、小城旦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嬰兒粟米或稻米五斗。隸臣、嬰兒的月稟食標準仍與《倉律》相符;隸妾、舂、小城旦的月稟食標準則均比《倉律》減少二斗半斗。*彭浩先生已經發現《里耶秦簡(壹)》中小城旦、舂、隸妾的“供食量似乎有偏低的傾向”,減少二斗半的事實,不過他認爲“‘粟米’是指未脱皮的粟”,見《秦和西漢早期簡牘中的糧食計量》第197—198頁。戍卒、居作男子的月稟食標準爲粟米二石,與隸臣相同。冗作(居作)女子的月稟食標準則與隸妾、舂、白粲的稟食標準相同。吏佐的月稟食標準則爲稻米二石。

二、 出稟部門與出稟方式

關於秦代刑徒稟食的出稟問題,《倉律》有“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爲後九月稟所。城旦爲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減舂城旦月不盈之稟”。*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34頁。張金光先生亦有論斷曰:“口糧是由官府按月發給刑徒主管部門,而主管部門卻按日發給刑徒,遇小月或有剩餘,則歸爲閏月之食費。”*張金光: 《秦制研究》第547頁。若就里耶秦簡牘所見稟食記録而觀之,刑徒稟食的出稟在實際操作中恐怕更爲複雜。因爲,從《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簿(或曰徒作簿、徒簿)來看,秦代除了有刑徒主管部門之外,還有刑徒使用部門。使用刑徒勞作的部門有司空、倉、庫、少内、田官、畜官、都鄉、啓陵鄉、貳春鄉、縣尉等,*游逸飛、陳弘音: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而所有刑徒均來自倉和司空,具體而言,隸臣、隸妾、小隸臣、小隸妾均來自倉,居責城旦、仗城旦、城旦、鬼薪、舂、白粲、隸臣居貲、隸妾居貲、小城旦、小舂等均來自司空。因而,倉和司空既是刑徒主管部門,又是刑徒使用部門。此外,倉還是糧食的管理部門,《睡虎地秦墓竹簡·爲吏之道》有“倉庫禾粟,甲兵工用”之句,*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170頁。李均明先生即認爲“秦時倉、庫已分立,倉儲糧,庫存錢、物”。*李均明: 《里耶秦簡“真見兵”解》,《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第130頁。

從前揭諸簡可見,刑徒稟食的出稟集中在貳春鄉、倉、啓陵鄉、司空四個部門。

若從出稟部門的角度考察,則倉的刑徒稟食記録還有以下數枚殘簡:

(8-448+8-1360)

(8-800)

丗一年八月辛丑,倉是、史感、稟堂出稟未小隸臣□。令史□視平。感手。

(8-1153+8-1342)

(8-1177)

(8-1580)

(8-1794)

綜合所見,倉的稟食記録中所見刑徒類别分别是: 隸妾、使小隸臣、未小隸臣、隸妾嬰兒、隸臣嬰兒,均爲倉管理的刑徒。數枚殘簡中8-800簡和8-1794簡未見稟食對象,而分别有“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和“稻一石二斗半斗”,從倉的稟食記録中所見刑徒類别上分析,“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和“稻一石二斗半斗”恰是隸妾和小隸臣的月稟食標準,因此稟食對象極有可能是隸妾或小隸臣;8-1177簡未明確見有出稟部門,然而“史感、稟人援”、“令史尚視平”屢見於倉的稟食記録。根據稟食記録推算,倉的稟食記録都是按月出稟,出稟方式則皆是一人一月一稟。*8-821+8-1584簡綴合有問題暫不討論。

司空的刑徒稟食記録較少,除了前揭數簡之外,還有以下殘簡:

(8-125)

(8-474+8-2075)

從有限的記録可見,司空的稟食記録中稟食刑徒類别有舂、小城旦,均爲司空管理的刑徒。殘簡之中,8-125簡,《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指出“參看8-212+8-426+ 8-1632”,*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67頁。而且所見“得手”屢見於司空的出稟記録,由此可判斷其屬司空出稟記録;8-474+ 8-2075簡未見稟食對象,所見“粟米一石八斗七升半升”,與各刑徒類别的月稟食標準皆相去較遠,若以日稟食標準粟米四又六分之一升計算,恰是司空所管理刑徒舂、小城旦日稟食標準的四十五倍,因此,稟食對象極有可能是小城旦或舂。此外,根據司空稟食記録文例推測,殘缺部分應有“積卌五日,日四升六分升一”的簡文。如此,則《里耶秦簡(壹)》所見司空的稟食記録都是按日出稟,出稟方式則爲多人一日一稟。

貳春鄉的稟食記録中稟食刑徒類别則有隸臣、隸妾、舂、白粲。出稟方式有按月出稟,一人一月一稟(8-1557);有按日出稟,多人一日一稟(8-1335+8-1115、8-1576), 一人多日一稟(8-2247)。啓陵鄉的稟食記録中稟食刑徒類别皆是隸妾。至於出稟方式,8-1839簡所見爲按月出稟,一人一月一稟;8-925+8-2195簡所見則是按日出稟,多人多日一稟。

若將倉、司空視爲刑徒管理部門,則可將其出稟記録視爲刑徒管理部門出稟。衹是,如此便不能解釋貳春鄉和啓陵鄉的出稟記録。以貳春鄉的出稟記録爲例,8-1576簡是貳春鄉出稟“舂央芻”等二人的記録,央芻的管理部門是司空,出稟部門卻是貳春鄉。貳春鄉的作徒簿中屢見“央芻”的蹤影:

(9-56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龍山里耶秦簡之“作徒簿”》,《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中西書局2013年,第102頁。

卅年十一月丁亥,貳春鄉守朝作徒簿。受司空城旦、鬼薪五人,舂、白粲二人。凡七人。

田手。(背)

(9-18)*張春龍: 《里耶秦簡中遷陵縣之刑徒》,《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三輯,中研院史語所2012年,第454頁。《龍山里耶秦簡之“作徒簿”》此簡無“一人病: 央芻”,另外釋文中“府”似應改爲“何”。

三人負士: 軫、乾人、央芻。

二人取城□柱爲甄廡: 賀、何。

三人病: 骨、駠、成。(正)

(8-780)

一人稟人: 廉。

一人求翰羽: 强。

二人病: 賀、滑。

一人徒養: 央芻。(正)

(8-1259)

對於8-780簡和8-1259簡所見刑徒“賀”,胡平生先生認爲:“這幾處的‘賀’,都是同一個人。”*胡平生: 《讀〈里耶秦簡(壹)〉筆記》,《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第129頁。9-564簡和9-18簡亦見有“賀”,因此,以上四簡中與“賀”同見的“央芻”也應都是同一個人,以上四簡同屬貳春鄉的作徒簿。8-1557簡是貳春鄉出稟隸妾廉的記録,隸妾廉與8-1259簡所見的“一人稟人: 廉”的“廉”應是同一個人。《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經據8-1259簡和8-1328簡指出“稟人可由徒隸擔任”,*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0頁。結合8-762 簡還可以進一步推斷,稟人一般由隸妾(或者女性刑徒)擔任。以上所舉兩條貳春鄉的出稟記録,稟食對象舂央芻和隸妾廉均非由貳春鄉管理的刑徒,而皆出現在貳春鄉的作徒簿中。因此,貳春鄉的出稟便可以理解爲刑徒的使用部門出稟。

實際上,在倉、司空、貳春鄉、啓陵鄉之外還有其他刑徒使用部門,《里耶秦簡(壹)》中雖然未見有其他刑徒使用部門的稟食記録,但是由刑徒使用部門出稟,還有以下一簡可以作爲旁證:

丗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 疏書日食牘北(背)上。敢言之。(正)

城旦、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隸妾居貲三人。

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來。/尚半。 逐手。(背)

(8-1566)

此簡是田官守敬上報秦始皇三十年六月甲辰(十八日)“日食”刑徒類型和人數的文書,此文書由佐壬戊申(二十二日)送達。從“日食”一詞推測,田官亦是按日出稟;而從出稟日期和送達日期相差四天可以看出,呈報此文書並非爲請求調撥糧食,更有可能衹是爲了存檔,表明文書所列刑徒在甲辰日已經由田官出稟。此外,值得注意者,簡文“城旦、鬼薪”連寫,除此簡之外還見於8-1143+8-1631簡、8-1279簡、8-2423簡等作徒簿,可以表明雖然“城旦”、“鬼薪”名稱各異,但是作爲成年男性刑徒,在實際勞作任務分配中應無太大區别,而且在稟食標準上也應無差别,故而在作徒簿和“日食”文書中可以連寫。此處“城旦、鬼薪”連寫,可爲前述推測鬼薪與城旦的稟食標準相同的有力佐證。

貳春鄉、啓陵鄉、田官均非張金光先生所言“刑徒主管部門”,而是刑徒使用部門,然而皆有直接或間接的出稟記録。另外,倉和司空亦可視爲刑徒使用部門。因此,若將倉、司空、貳春鄉、啓陵鄉均視爲刑徒使用部門,便能合理解釋刑徒稟食記録所見的出稟部門。綜合前述,里耶秦簡牘所見刑徒稟食記録的出稟部門應是使用刑徒勞作的部門。此外,未能“作”的小隸臣、小隸妾、小城旦、小舂、嬰兒,並無使用其勞作的部門,理應由其管理部門出稟。

在居作者的稟食記録中,出稟部門分是田官和倉,出稟方式均是按月出稟。然而,田官和倉均非居作者的管理部門。張金光先生認爲:“‘居貲贖債’者的編管者卻是司空系統(與刑徒一樣是“輸之司空而編諸徒官”的),秦的‘居貲贖債’制度正是睡虎地出土秦律十八種之一《司空律》的主要内容。”*張金光: 《秦貲、贖之罰的清償與結算問題——里耶秦簡JI(9)1~12簡小記》,《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第95頁。如此,則司空纔是居作者的管理部門,居作者的出稟部門亦非其管理部門。

在戍卒的稟食記録中,出稟部門有倉和田官,出稟方式均是按月出稟。此外,關於戍卒的出稟部門,還有兩枚殘簡:

(8-81)

(8-1710)

8-81簡所見“佐富”亦見於8-56簡、8-915簡、8-1545簡、8-1739簡,其中8-56簡、8-1545 簡同爲秦始皇三十一年十月乙酉倉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的記録。8-1739 簡殘見“徑廥粟米二石。丗一年十月乙酉,倉守妃、佐富、稟”,根據稟食總量、出稟日期、倉守妃、佐富可以推斷,8-1739簡或亦是秦始皇三十一年十月乙酉倉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的記録。8-915簡殘見“倉守妃、佐富、稟人援”。因此,8-81 簡必是倉出稟屯戍的記録,“稟人”之後當脱漏“援”字。8-1710簡所見“鄉夫”又見於8-1238 簡,另外,8-157簡有“啓陵鄉夫”,8-1445簡有“啓陵鄉守夫”,因此,8-1710簡當是啓陵鄉出稟屯戍的記録。

在吏佐的稟食記録中,倉佐和牢監的出稟部門是倉,啓陵鄉鄉佐的出稟部門是啓陵鄉,出稟方式則均是按日出稟。此外,吏佐的稟食記録還有三枚殘簡:

(8-1031)

(8-1063)

(8-106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里耶秦簡(壹)》釋文第59頁。

以上三簡的稟食對象有令史和庫佐,前兩簡可明確出稟部門爲倉,後一簡所見“感手”常見於倉的稟食記録,因而,可以推斷此三簡的出稟部門皆爲倉。

根據戍卒、居作者、吏佐的出稟部門,似可以進一步推測,戍卒由駐戍部門出稟,居作者由所居部門出稟,諸曹吏佐由倉出稟,而鄉吏佐則由所在鄉出稟。

三、 出稟日期與大小月的影響

在刑徒稟食記録中,由倉出稟的稟食記録都是按月出稟,出稟方式則爲一人一月一稟。由貳春鄉出稟的稟食記録中也有按月出稟,出稟方式爲一人一月一稟的記録。此外,還有8-2247簡和8-217簡兩條較爲特别的記録。以下試就按月出稟記録所見的出稟日期,考查出稟日期是否有規律可循,以及按月出稟時稟食總量是否受出稟月份大小月的影響。

其次考查按月出稟的稟食記録,此類記録雖然多數並未説明出稟哪一月份的稟食,但是從簡文文意以及特殊記録言明出稟月份、天數的文例判斷,應是出稟日期所見當月的稟食。按月出稟的稟食記録較多,爲方便討論,現將簡號、出稟部門、出稟日期、出稟當月大小、稟食總量及稟食總量是否符合標準,列表如下:

簡 號部門出稟日期當月大小稟食總量是否符合標準8-211倉九月庚申(十一日)大五斗是8-217①倉八月壬寅(二十二日)(六月)小四斗八升少半半升否,略少8-760倉三月丙寅(十四日)大一石二斗半斗是8-762倉十二月戊戌(十五日)大一石二斗半斗是8-763倉三月癸丑(初一)大一石二斗半斗是8-766倉十一月丙辰(初二)小一石二斗少半斗否,略少

①爲方便討論按月出稟時稟食總量是否受出稟月份大小月的影響,仍將此簡列入。

從出稟日期的角度考察,出稟日期多集中在當月上旬,中旬、下旬亦有,最早的是朔日,最晚的是二十二日,並不固定。8-800簡和8-2249簡均是倉秦始皇三十一年二月的出稟記録,8-760簡和8-763簡均是倉秦始皇三十一年三月的出稟記録,然而兩組稟食記録的出稟日期都不一致,可見同一個出稟部門每個月並無固定的出稟日期。8-762 簡和8-2249簡的稟食對象一作“大隸妾援”,一作“隸妾援”,兩簡時間間隔一個多月,當即同一名刑徒,*葉山亦持同樣的觀點,參看葉山:《解讀里耶秦簡——秦代地方行政制度》,《簡帛》第八輯第109頁注①。然而兩次稟食記録的出稟日期一在中旬,一在上旬,亦不固定,可見同一名刑徒亦無固定的稟食日期。

從大小月與稟食總量是否符合稟食標準的角度考察,大月的稟食總量都符合前述的稟食標準,而小月則会略少於稟食標準。至於小月時稟食減少的數量,8-217簡是隸臣嬰兒的稟食記録,稟食總量減少一又六分之一升,減少的數量接近於嬰兒的日稟食標準。8-766簡、8-1557簡皆是隸妾的稟食記録,8-766簡減少六分之一斗(即一又三分之二升),減少的數量低於隸妾的日稟食標準,8-1557簡則減少四又三分之一升,減少的數量超過隸妾的日稟食標準。以上數簡,足以清晰表明大小月是影響稟食總量是否符合稟食標準的因素。小月時會減去一定數量的稟食,卻並非一定減少一日之食,有時略多於一日之食,有時略少於一日之食。至於小月時各類别刑徒的稟食減少的數量是否有其規律性,由於目前所見的里耶秦簡牘中尚未見到小月時由同一部門出稟的同一類别刑徒的兩條稟食記録,因而仍不可考知。

綜合考查刑徒稟食記録的出稟日期及出稟月份,可以發現: 按月出稟的稟食記録中,每月月内出稟部門並無固定的出稟日期,較爲特殊的兩條稟食記録所見出稟日期甚至在出稟月份之後;由此推測,出稟日期並無一定之規,可能是當月之内的任意一日,甚至可能是出稟月份之後的當年之内的任意一日,刑徒似乎可以隨到隨取;而出稟月份的大小則是影響稟食總量是否符合稟食標準的因素。

戍卒的稟食記録亦多是按月出稟,爲考察出稟日期與大小月對稟食總量的影響,亦將稟食記録的簡號、出稟部門、出稟日期、稟食當月大小、稟食總量及稟食總量是否符合標準,列表如下:

簡 號部門出稟日期當月大小稟食總量是否符合標準8-56倉十月乙酉(初一)大二石是8-1545倉十月乙酉(初一)大二石是8-2246田官七月朔日大四石是9-762田官正月丙辰(初三)小一石九斗少半斗否,略少

從出稟日期的角度考察,戍卒的出稟日期均在上旬,且多爲朔日,然而亦有例外,可見亦無固定出稟日期。從大小月與稟食總量是否符合標準的角度考察,大月的稟食總量都符合稟食標準,而小月則会略少於稟食標準。9-762簡稟食月份正月爲小月,稟食總量較粟米二石減少大半斗,即三分之二斗,恰爲戍卒一日之稟食標準。由此推測,戍卒的稟食總量亦受小月影響,小月則扣除一日的稟食。*居延漢簡所見漢代邊塞吏卒稟食記録亦是逢小月時扣除戍卒一日的稟食,而吏則不變。相關研究可參李天虹: 《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51—66頁。

居作男子的稟食記録目前僅見兩簡,然而其出稟日期,一在初三日,一在朔日,冗作(居作)大女的出稟日期在朔日,可見出稟日期亦不固定。至於居作男子稟食總量在小月時扣除一日的稟食標準已見於前文的分析之中。居作女子的稟食總量包括三個月的稟食,較三個月的標準稟食總量減少四又三分之二升,減少的數量略微多於一日的稟食標準。三個月中,十一月是小月,應可視爲小月時扣除一日的稟食。因此,居作者的稟食亦受小月影響。

就目前資料所見,在按月出稟方式的稟食記録中,小月時刑徒中隸妾和嬰兒的稟食總量有所減少,減少數量在一日稟食上下,然而似無固定的減少標準;戍卒和居作男子則扣除一日稟食;冗作大女亦是扣除略多於一日之稟食。因此,按月出稟實際上仍是計日給稟。

四、 刑徒稟食標準減少原因蠡測

《里耶秦簡(壹)》中所見刑徒稟食記録有一點值得注意,即絶大多數的記録年代爲秦始皇三十一年,僅有兩簡例外,一是8-1551簡的秦始皇二十七年,一是8-2247簡的秦始皇三十二年。稟食記録所見年代或許可以解答《里耶秦簡(壹)》中所見部分刑徒稟食標準較《倉律》規定的稟食標準減少二斗半斗的疑惑。

《倉律》的具體抄寫年代已不可考定,然而大致年代仍可推知。《雲夢睡虎地秦墓》認爲“《秦律十八種》的寫作年代,大約早於秦始皇時期”。*《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 《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6頁。有學者進而認爲“《秦律十八種》應在莊襄王時到秦始皇之前抄定”。*劉嬋: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2013年,第18頁。此外,還有學者根據律文未見“黔首”而多見“百姓”,認爲“睡虎地秦律制訂於秦朝建立以前”。*李孝林: 《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反映的時代》,《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8期,第10頁。“百姓”一詞也見於《倉律》。《史記·秦始皇本紀》有“更名民曰‘黔首’”,*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 《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239頁。此事繫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統一六國之後。因此,《倉律》的抄寫年代必定不晚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統一六國之時,亦即其中規定的刑徒稟食標準也是秦統一六國之前的標準。

秦統一六國之後對此前的法律進行過修訂。對此,有《行書律》在秦統一之後進行修訂爲佐證。《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有“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61頁。李均明先生已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命爲制,令爲詔”指出此律文條款形成於秦統一六國之前。*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3頁。新見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中1250簡和0792簡與上揭睡虎地秦簡《行書律》律文内容基本相同,卻不見“命書”一項,陳松長先生據此認爲,嶽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當是摘抄自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的法律文本,其抄寫時代當略晚於‘睡虎地秦簡’”。*陳松長: 《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行書律令初論》,《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32頁。此外,陳松長先生根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較睡虎地秦簡條文更爲細密,認爲“這也許間接地説明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在秦代法律的制定方面經歷了一個細密修訂的過程”,還根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較睡虎地秦簡條文更爲簡潔、有層次條理,認爲“秦統一六國後,一定對沿襲已久的秦國法律作過很詳密的修訂”。*陳松長: 《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行書律令初論》第32—33頁。

《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都是秦統一六國之後的記録,而《倉律》規定的刑徒稟食標準卻是秦統一六國之前的標準。由此推測,《里耶秦簡(壹)》所見刑徒稟食標準較《倉律》減少的原因,是秦統一六國之後至秦始皇三十一年之間對《倉律》進行修訂,修改了部分刑徒的稟食標準。至於修訂《倉律》的時間,似還可以據8-1551簡進一步探討。前述已經指出,根據《倉律》,小隸臣和小城旦的稟食標準相同,然而“粟米二斗”無論理解爲數日稟食還是理解爲一月稟食均不符合《里耶秦簡(壹)》所見小城旦(小隸臣)的稟食標準。若是理解爲秦始皇二十七年時仍沿用《倉律》“小城旦、隸臣禾月一石半”的稟食標準,則“粟米二斗”恰是小隸臣四日的稟食總量。若是如此,則《倉律》的修訂當是在秦始皇二十七至三十一年之間。

當然,限於資料仍然太少,《倉律》的修訂、修訂的時間範圍以及《里耶秦簡(壹)》中所見部分刑徒稟食標準減少的原因衹能作如此蠡測,有待日後新資料的檢驗。

五、 出貸記録簡析

以上所述稟食記録在簡文中多寫明“出稟”,在《里耶秦簡(壹)》中另有一類記爲“出貸(貣)”的稟食記録。《里耶秦簡(壹)》中較爲完整的“出貸(貣)”稟食記録簡有:

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丗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發弩繹、尉史過出貣罰戍士五(伍)醴陽同□禄。廿

令史兼視平。 過手。

(8-761)

(8-781+8-1102)

就簡文格式而言,“出貸(貣)”記録的格式與“出稟”記録的格式相同,差别僅在“貸(貣)”、“稟”二字之間。

以上兩條出貸(貣)記録中,稟食對象均爲罰戍。此外,出貸(貣)記録殘簡中稟食對象還有:

(8-899)

(8-980)

(8-1029)

(8-1094)

(8-1660+8-1827)

罰戍、適戍、更戍、吏以卒戍,雖然名目各異,但是從名目中的“戍”字可以判斷,四者皆可統稱爲戍卒。

出貸(貣)記録所見戍卒月稟食標準,8-761簡爲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8-1660簡爲粟米二石。若進一步考察出貸月份,還可發現: 出貸粟米二石的秦始皇三十三年九月爲大月,而出貣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的秦始皇三十三年十月爲小月;出貸(貣)記録所見戍卒的日稟食標準亦是粟米三分之二斗,小月則扣除戍卒一日之食。

以上數簡的出貸(貣)部門有發弩、田官、倉、啓陵鄉。出貸(貣)部門與出稟部門多有重合,唯有發弩不見於出稟部門。

戍卒之外,出貸(貣)記録的稟食對象還有居作者:

(8-1014)

此簡所見稟食對象居貲亦見於出稟記録殘簡。《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指出:“‘出’前一字,看8-1328,應是‘稟人娙’之‘娙’字殘畫。”*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62頁。除8-1328簡之外,“稟人娙”又見於8-781+8-1102簡和8-2246簡,此三簡皆是田官的稟食記録,其中兩簡所記時間分别爲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丁亥和七月朔日。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得有8- 1014簡所見的“五月乙亥以盡辛巳”,辛巳恰是五月晦日。稟人名相同,曆日可相容,而且五月辛巳距六月丁亥不過短短數日,綜此推斷,8-1014簡應是田官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的出貣記録。

此外,還有以下一簡亦與“出貸”居作者有關: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竊敢之: 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倉貣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

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告倉主,以律令從事。/逐手。即徐□入□。(正)

癸卯,朐忍宜利錡以來。/敞半。 齮手。(背)

(8-1563)

此簡爲洞庭守尉竊下達給遷陵縣,遷陵縣守丞膻之又轉發給倉的公文,要求遷陵縣倉貣食給部署到遷陵縣的巫縣安成里居貸公卒徐。雖然《里耶秦簡(壹)》中並未見到稟食對象爲“居貸”的出貸(貣)記録,但是根據此簡可知遷陵縣倉貣食給居貸公卒徐,必有倉“出貣巫安成里居貸公卒徐”的稟食記録。

出貸(貣)記録所見的出貸(貣)方式,有按月出貸(貣)者(8-761、8-1660+8-1827), 也有按日出貸(貣)者(8-1014),與出稟方式相當。

綜上所述,出貸記録與出稟記録,在稟食對象、稟食標準、出稟部門、出稟方式上均無太大的差異。

有學者根據稟食記録中“更戍”是“出貸(貣)”而不是“出稟”,“屯戍”是“出稟”而不是“出貸(貣)”,認爲“‘更戍’者的糧食必須自給,而‘屯戍’者卻是國家供給糧食”。*朱德貴: 《秦簡所見“更戍”和“屯戍”制度新解》,《蘭州學刊》2013年第11期,第48—54頁。然而,同爲“居貲士五(伍)”,8-1014簡是由田官“出貣”,8-1328簡卻是由田官“出稟”;同爲“罰戍”,8-761簡是由發弩“出貣”,8-781+8-1102簡是由田官“出貸”,8-2246簡卻又是由田官“出稟”,因此,不可單據稟食記録是“出稟”或“出貸(貣)”而判斷戍卒是自備糧食還是國家供給。至於爲何同爲“罰戍”有的是“出稟”,有的卻是“出貸(貣)”,以及“出稟”與“出貸(貣)”的性質究竟有何不同,則有待更進一步的研究。

附記: 本文初稿得到游逸飛先生的悉心指正,投稿之後又蒙匿名審稿先生惠賜寶貴修改意見。謹致謝忱。唯文中一切失誤由筆者負責。

猜你喜欢
粟米里耶司空
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之冲淡
里耶秦簡“遷陵以郵行洞庭”新解
受令簡和恒署書:讀《里耶秦簡(貳)》札記兩則
《里耶秦簡(貳)》校釋五則
19岁的夏天和10本日记
司空见“惯”
里耶秦简文字考释五则
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研究
写给粟米的日记
我们都有过的1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