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

2015-06-28 15:30:16魯家亮
简帛 2015年2期
关键词:文獻問題研究

魯家亮



2014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

魯家亮

本文主要是對2014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況的簡介。行文體例、分類標準、收録原則大體與往年所作概述保持一致,少量往年漏收的重要成果亦有補充。希望小文能給對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感興趣的學者提供些許便利,其疏漏和不足亦請各位讀者見諒。

一、 秦簡牘的研究

1. 雲夢睡虎地4號秦墓木牘和11號秦墓竹簡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對《秦律十八種》的《倉律》進行集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 《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三): 〈秦律十八種〉(〈倉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八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彭浩認爲《金布律》66號簡中的“福(幅)廣二尺五寸”可能是“幅廣二尺二寸”之誤。*彭浩: 《秦律“幅廣二尺五寸”質疑》,《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江春治樹以《秦律十八種》和《效律》爲中心,從出土秦律的律文形式、適用範圍等方面對睡虎地秦簡所見秦律的性質進行了討論,論文認爲它們是將與縣和都官管理工作中有關的律文進行彙編的書。*江春治樹著,單印飛譯: 《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律的性質》,《簡帛研究二〇一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趙久湘、張顯成對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等篇中部分簡文的標點、斷句、注釋、翻譯進行了補正,共5條。*趙久湘、張顯成: 《秦漢簡牘法律文獻釋文補正——以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爲對象》,《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蔣菲菲懷疑《法律答問》第65號簡的“蝕”本字應作“失”,即遭竊盜丢失物品之義;同簡“人”字下的重文符號似爲衍文,當删。*蔣菲菲: 《訓釋簡牘語義不明文字的間接證據——以校釋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65簡釋文及語譯爲例》,《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陳偉將嶽麓秦簡《占夢書》與《日書》對讀,指出《日書》甲種48號簡中的“僞=”當析讀爲“化爲”;《日書》甲種“詰”篇53~56號簡背三中的“井血”當讀爲“井洫”。*陳偉: 《讀嶽麓秦簡〈占夢書〉札記》,《簡帛》第九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趙平安依據孔家坡漢簡《日書》的記載,指出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83號簡背的“渡衖”可讀爲“閭巷”,指“里巷”。*趙平安: 《睡虎地秦簡〈日書〉“渡衖”新解》,《出土文獻》第五輯,中西書局2014年。陳偉對《日書》甲種的《馬禖祝》進行校讀,論文指出篇首的“馬禖祝”三字有作爲篇題的可能;“笱”是祝禱類文獻的關鍵詞,可讀爲“苟”,假如之義,“主君笱(苟)屏詷馬”應作一句讀;原釋作“腳”之字當改釋作“胠”,指肋部。*陳偉: 《睡虎地秦簡日書〈馬禖祝〉校讀》,《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方勇也對《日書》提出札記7則。*方勇: 《讀睡虎地秦簡札記七則》,《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十輯,嶽麓書社2014年。

辛德勇依據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和書信木牘,結合傳世文獻,在對已有成果辯駁的基礎上,對李信、王翦南滅荆楚的地理進程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和復原。*辛德勇: 《雲夢睡虎地秦人簡牘與李信、王翦南滅荆楚的地理進程》,《出土文獻》第五輯。

2. 四川青川郝家坪秦木牘

3. 甘肅天水放馬灘秦簡牘

(1) 編聯與綴合

魯家亮對乙種《日書》中“占雨”有關的文獻提出兩條編聯意見,即144~153號的次序當爲153、152、151、150、148、149、147、146、145、144;154、158兩簡當連讀。*魯家亮: 《放馬灘秦簡乙種〈日書〉“占雨”類文獻編聯初探》,《考古與文物》2014年第5期。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海老根量介指出《日書》“盜者”篇中“爯在”之“爯”應理解爲“拾取失物”的“舉”。*海老根量介: 《放馬灘秦簡〈日書〉中的“爯”字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www.gwz.fudan.edu.cn,以下簡稱復旦網)2014年1月3日。程少軒對乙種《日書》中《三十六禽占》進行研究,涉及“三十六禽”的源流及與式占的關係,論文指出三十六禽本質上是一組符號,是爲了使式占中複雜抽象的概念形象化而設立的,其最早可能起源於戰國之世的中國本土,創製者可能是戰國時代的五行家。*程少軒: 《放馬灘簡〈三十六禽占〉研究》,《文史》2014年第1輯。程氏還認爲《日書》乙種207號簡中的“胎濡”是三十六禽之一,可讀爲“胎燕”,義指胎生的燕子,即蝙蝠。*程少軒: 《胎濡小考》,《中國文字研究》第十九輯,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年。《日書·星度篇》所保留的二十八宿古距度,程氏也有梳理與研究,他認爲這套距度與汝陰侯出土之圓盤以及《開元占經》所記均屬同一套古度系統,並利用這些距度表對這套系統的距星進行了推測。*程少軒: 《放馬灘簡〈星度〉新研》,《自然科學史研究》2014年第1期。劉玉環對《日書》乙種也提出釋文校讀意見10則。*劉玉環: 《放馬灘秦簡乙種〈日書〉補遺》,《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黄傑將放馬灘秦簡《丹》與《泰原有死者》對讀,補釋了《丹》篇簡1的“獻”字,並就復生過程、“四肢不用”等簡文的理解提出不同看法,論文指出簡文中的“今七年”、“八年”應分别指秦惠文君七年(前331)、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丹》篇這類文獻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術士)創作的,性質爲喪葬文書。該墓的下葬時間當在前317年八月初九日之後不久。*黄傑: 《放馬灘秦簡〈丹〉篇與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研究》,簡帛網(www.bsm.org.cn)2014年10月14日(按: 本文原載《人文論叢》2013年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此爲修訂本)。姜守誠對《志怪故事》二十多年的研究從釋文的考訂、簡序的編綴、篇名的擬定、文本性質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梳理,並附有放馬灘秦簡研究文獻目録(1989—2013)。*姜守誠: 《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考釋》,《簡帛研究二〇一四》。方勇、侯娜也結合前人研究成果對《志怪故事》的釋文重新進行了梳理與簡要注解。*方勇、侯娜: 《讀天水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札記》,《考古與文物》2014年第3期。

4. 湖北雲夢龍崗秦簡牘

李天虹、曹方向參考紅外綫照片,對龍崗秦簡的釋字和編聯提出6條意見,如將33號簡中原釋作“當”之字改釋作从“鹿”之字,並將該簡析分爲兩段;將82號簡析分爲兩段,其中第一段又與83號簡遥綴;106號簡與110號簡遥綴、108號簡又當綴於110號簡之後,107號簡或當從103~109這組簡文中剔除;126號簡的所謂“二”字應是一個標識符號和“一”字的誤釋;將205號簡的“史□”釋作“夬(決)之”。*李天虹、曹方向: 《龍崗秦簡再整理校記》,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編: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紀念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5. 湖北江陵周家臺秦簡

李明曉認爲周家臺《日書》中所見“日出時”是表示對“日出”這一時段的細分。*李明曉: 《周家臺秦簡〈日書〉中的“日出時”考察》,《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中華書局2014年。張雷指出《病方及其他》372號簡中“已鼠方”的“鼠”當理解爲疾病名,即“鼠瘻”。*張雷: 《周家臺秦簡“鼠”字考辨》,復旦網2014年11月6日。高一致認爲《病方及其他》354號簡中的“種”當釋作“穜”(同“種”),並對“腏黍”等詞進行補論,最後指出該簡所反映的數術活動、操作方式或即《氾勝之書》的源頭。*高一致: 《讀秦簡雜記》,《簡帛》第九輯。劉國勝依據孔家坡日書等資料的記載,指出《病方及其他》363號簡的内容可以稱爲《五勝》,簡文中的“越”當是勝過之義。*劉國勝: 《孔家坡漢簡日書“五勝”篇芻議》,《簡帛》第九輯。

6. 湖南龍山里耶古城秦簡牘

(1) 資料公佈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公佈了里耶秦簡中與“徒簿”有關的簡牘釋文,共計178條,並有簡要分析。*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龍山里耶秦簡之“徒簿”》,《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和《湖南出土簡牘選編(一)》選刊了部分里耶秦簡的彩色照片與釋文,*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 《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嶽麓書社2013年;宋少華、張春龍、鄭曙斌、黄樸華: 《湖南出土簡牘選編(一)》,嶽麓書社2013年。其中包含以往未正式發表的資料。兩相比較,《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圖版較大,《湖南出土簡牘選編(一)》圖版偏小但是公佈簡的數量比前者略多。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則對這些新見的資料進行了選校,涉及第7、9、10、11四層的新刊簡牘。*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2014年9月3日。

(2) 編聯與綴合

何有祖提出綴合7則: 8-1786+8-1339+8-225+8-302、8-877+8-966、8-1245+8-1374、8-1276+8-1697;*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四則)》,《簡帛研究二〇一四》。8-725+8-1528、8-1054+8-1756、8-1603+8-1818。*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八)》,簡帛網2014年2月12日。雷海龍提出5條綴合,如8-843+8-1240、8-1761+8-1769、8-1162+8-1289,又將8-249+8-2065 的綴合改爲8-1714+8-2065,將8-834+8-1609的綴合改爲8-1104+8-1609。*雷海龍: 《里耶秦簡試綴五則》,《簡帛》第九輯。劉平、雷海龍合綴8-345+8-806。*劉平、雷海龍: 《里耶秦簡綴合一則》,簡帛網2014年4月26日。

(3) 文本考釋與研究

王偉、孫兆華指出里耶秦簡所見“見户”數是核驗、鉤校後確定的實存户數,反映的是一個時點(一個會計年度中的某一天)的户數,“積户”數則是一年中每一天的實存户數的總和,反映的是一個時段(一個會計年度)的户數。秦始皇廿八年至卅三年、卅五年遷陵縣實存152~191户,編户人口大致爲一二千人。*王偉、孫兆華: 《“積户”與“見户”: 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編户數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唐俊峰指出“積户”是秦政府以某種計算方法算出的累積户數;“見户”按字面解就是“現有的户”,可能指縣中需承擔租賦的編户。單憑前者的資料去衡量秦代遷陵縣的户數,會不可避免地造成以倍數計的高估;而單憑後者的資料,也可能會低估當時的整體户數。論文還推測若加入當時的外族編户,秦遷陵縣的户數約在300~400左右。*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示秦代的“見户”與“積户”——兼論秦代遷陵縣的户數》,簡帛網2014年2月8日。

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壹)》中所見較完整的“作徒簿”格式出發,討論秦代刑徒制度,文章指出這些“作徒簿”是當天任務執勤的實況,目的是爲了供縣廷多方比較考核,但也不無官樣文章的成分;刑徒由司空、倉管理,其勞作狀況,會定期查核、存檔。*高震寰: 《從〈里耶秦簡(壹)〉“作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賈麗英則提出徒隸是一個泛稱,不同時代、不同語境,其所指對象不同,據里耶秦簡所見司空曹負責監管城旦舂、鬼薪白粲和居貲贖債,倉曹則主要監管隸臣妾。*賈麗英: 《里耶秦簡牘所見“徒隸”身份及監管官署》,《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胡平生對“作徒簿”中出現的“冣”的含義再作梳理,指出其當理解爲總彙、總計,“作徒簿及冣”應當是作徒人數、分工數據的總計。*胡平生: 《也説“作徒簿及最”》,簡帛網2014年5月31日。

王子今對16-2等簡中所謂“里佐”資料進行辨析,認爲目前里耶秦簡中似乎尚無可判定爲“里佐”的確證,“閭左”爲“里佐”説也有待證明。*王子今: 《里耶秦簡與“閭左”爲“里佐”説》,《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鄒水傑則指出里耶秦簡中所謂“鄉司空”實際是對簡文的誤讀,司空設於縣,主要管理縣中徭役、刑徒和居貲贖債等事務,其官長可設有秩、嗇夫或守,司空曹是縣廷中處理司空機構文書、事務的令史辦公場所。*鄒水傑: 《也論里耶秦簡之“司空”》,《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5期。沈剛認爲秦簡中的“冗吏”是政府編制外從事各種庶務的吏員,據里耶秦簡等資料可知,他們主要承擔史、佐兩種職位的工作,與正式吏員雖有差距,但也可互相流動,同時充當冗吏需要一定的政治身份、年齡甚至籍貫上的要求。*沈剛: 《〈里耶秦簡[壹]〉中的冗吏》,《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十輯。楊延霞、王君梳理了里耶秦簡中與船有關的資料,對秦船的規格、命名、性質以及秦的船官“船司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楊延霞、王君: 《秦代船及船官的考察——以里耶秦簡爲視窗》,《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戴衛紅對8-269所見秦“伐閲”文書進行系統梳理,指出它不是一份抄録的副件,而是一份實用的館員履歷、任職的伐閲文書。它的主要内容又包括三部分,分别爲記録官員的履歷,每階段任職時間具體到“日”;記録官員的年齡,所經過的財務金錢以及書户造籍方面的審計考核(即錢計、户計);上級機構審核其履歷後,標明其所要遷轉的機構和官職。*戴衛紅: 《湖南里耶秦簡所見“伐閲”文書》,《簡帛研究二〇一三》。

沈剛對《里耶秦簡(壹)》所見秦廩給相關問題進行梳理,涉及廩給數額與形式,廩給機構、人員及其程序,廩給對象等。*沈剛: 《〈里耶秦簡〉(壹)所見廩給問題》,《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紀念論文集》。

7. 湖南嶽麓書院藏秦簡

(1) 資料公佈

陶安對《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再作訂補,涉及多枚簡的殘片公佈,以及綴合、分篇、釋字、注釋等。*陶安: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校勘記(續)》,復旦網2014年7月24日。

(2) 編聯與綴合

史達依據簡背劃綫和反印字迹對《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編聯提出了修訂。*史達著,黄海譯: 《〈嶽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編聯修訂——以簡背劃綫與反印字迹爲依據》,《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史氏又公佈了一枚《暨過誤失坐官案》漏收簡(J15),並重新對該案的簡序進行調整,即J15+ 缺簡+096+097+095+098+099+100。*史達: 《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新見的一枚漏簡與案例六的編聯》,《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魯家亮對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1394號簡簡首殘片的拼綴進行調整。*魯家亮: 《嶽麓秦簡校讀(七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

(3) 文本考釋與研究

高一致認爲《廿七年質日》50號簡中的“起室”可理解爲“起之室”,“起”是人名。*高一致: 《讀秦簡雜記》。方勇認爲《三十五年私質日》的“日土郵”當改釋作“白土郵”。*方勇: 《讀嶽麓秦簡(壹)札記五則》,簡帛網2014年7月14日。郭濤對《廿七年質日》和《三十五年私質日》中所見交通行程以及地名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考證。*郭濤: 《嶽麓書院藏秦“質日”簡交通地理考》,《歷史地理》第三十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陳偉認爲《占夢書》6號簡中的“僞=”當析讀爲“化爲”;19號簡的“芮”讀爲“蜹”;36號簡的“必長”與“衆有司”連讀。*陳偉: 《讀嶽麓秦簡〈占夢書〉札記》,《簡帛》第九輯。方勇疑14號簡“將發”前一字是“樂”的殘字;*方勇: 《讀嶽麓秦簡(壹)札記五則》。對38號簡“坉”字的理解提出三種可能。*方勇: 《對嶽麓秦簡〈占夢書〉中“坉”字釋讀的三種臆測》,簡帛網2014年11月10日。

大川俊隆、田村誠指出《數》115、116號簡(即2173+0317、0650)當屬同一算題,並就其計算方式進行推演,進而指出其可證明他們對張家山漢簡《算數書》“舂粟”算題的理解和計算也是正確的。*大川俊隆、田村誠: 《〈算數書〉“舂粟”題與嶽麓書院秦簡〈數〉中的三枚簡》,《簡帛研究二〇一三》。

張伯元全面介紹了嶽麓秦簡第三卷所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史價值。*張伯元: 《〈嶽麓簡(三)〉的内容及法律史價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又《〈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内容及法律史價值》,《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陶安對《爲獄等狀四種》標題簡中的“奏”字注解提出修訂,論文認爲在理解“奏”字時,要區分文書術語與普通詞語的語言層次以及秦漢至漢初與東漢以後的時代層次,《爲獄等狀四種》標題所謂“爲奏”是秦代文書術語,指辦理進言陳事業務以及爲此寫立文書所附加的文字;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題目的“奏讞”則是普通詞語,東漢之後“奏”字纔成爲專指進言陳事文書本身的文書術語。*陶安: 《〈爲獄等狀四種〉標題簡“奏”字字解訂正——兼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題名問題》,《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八輯。周海鋒認爲《爲獄等狀四種》中“吏議”之“吏”指都吏;“邦亡”指逃出秦故地,而非秦地,此詞還有時段性,秦統一六國後就未見使用。*周海鋒: 《〈爲獄等狀四種〉中的“吏議”與“邦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又載《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歐揚通過討論秦到漢初定罪程序稱謂“當”的演變,將《爲獄等狀四種》與《奏讞書》進行比較。*歐揚: 《秦到漢初定罪程序稱謂的演變——取“當”爲視角比較〈嶽麓書院藏秦簡〉(叁)與〈奏讞書〉》,《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陳松長對《癸、瑣等相移謀購案》中的“捕人相移”和“購賞”等問題進行了梳理,尤其指出秦代對購賞已有相當細密的規定。*陳松長: 《〈嶽麓簡(三)〉“癸、瑣相移謀購案”的相關問題瑣議》,《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又載《〈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癸、瑣相移謀購案”的相關問題瑣議》,《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鄔勖也討論了該案所見郡、縣二級司法官吏在法律掌握和適用能力的差距,認爲這些量刑基本可在秦漢律令中找到依據,説明秦漢律的延續性很强,衹是對官吏治獄有失的處罰有所不同。*鄔勖: 《〈嶽麓簡(三)〉“癸、瑣相移謀購案”中的法律適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又《〈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癸、瑣相移謀購案”中的法律適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支强也认爲“盜未有取、吏貲灋戍律令”應析爲兩條律令,即“盜未有取吏貲法”和“戍律令”,依據前者判處“癸、瑣等各贖黥”,依據後者判處“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準此,秦代法律形式應包括法、律、令三種,法是一種非成文的法律形式。*支强: 《“盜未有取吏貲灋戍律令”問題再識》,《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張伯元則對該案中的“先備贖”、“請告”、“利得”三組語句進行了注解。*張伯元: 《讀“癸、瑣相移謀購案”札記(三則)》,《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水間大輔依據《尸等捕盜疑購案》指出秦對生捕群盜的獎賞,依據被補對象是否爲秦人加以區别,論文還就這一獎賞制度的淵源進行分析,並與《二年律令》所記漢初情況進行比較。*水間大輔: 《嶽麓書院藏秦簡“尸等捕盜疑購”案所見逮捕群盜的獎賞規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3期。方勇指出《猩、敞知盜分贓案》中的“鍚”也可能釋作“錫”,即錫器。*方勇: 《讀嶽麓秦簡(叁)札記一則》,簡帛網2014年2月21日。陳松長、吴美嬌對《芮盜賣公列地案》提出校讀意見5則,涉及“别價地”、“相移”、“市府”、“市曹”、“盜賣”等。*陳松長、吴美嬌: 《嶽麓秦簡〈芮盜賣公列地案〉注釋獻疑》,《簡帛研究二〇一四》。勞武利對《芮盜賣公列地案》和《識劫冤案》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分析。*勞武利著,裴乾坤譯: 《秦代的司法裁判若干問題研究——以〈爲獄等狀〉所載兩個案例爲對象》,《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張岩岩、鍾意補釋了《識劫冤案》136號簡中“後妻”的“後”字。*張岩岩、鍾意: 《試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簡136“後妻”、簡158“大官”》,簡帛網2014年6月26日。于洪濤對《多小未能與謀案》和《尸等捕盜疑購案》所見秦代逃亡犯罪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于洪濤: 《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所見逃亡犯罪研究》,《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張伯元依據《暨過誤失坐官案》和秦《效律》指出當時雖未形成“數罪並罰”的制度,但可以看作《唐律》中某些適用法律的濫觴。*張伯元: 《“累論”與數罪並罰》,《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八輯。王偉指出《魏盜殺安、宜等案》中的“大宫”當改釋作“大官”,是機構名,*王偉: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叁)〉札記一則》,簡帛網2014年3月12日。張岩岩、鍾意亦有類似觀點。*張岩岩、鍾意: 《試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簡136“後妻”、簡158“大官”》。朱瀟對《綰等畏耎還走案》進行了詳細梳理,並討論了其中所涉及的秦代軍事犯罪問題。*朱瀟: 《〈爲獄等狀四種〉“綰等畏耎還走案”與秦代軍事犯罪問題》,《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田炳炳認爲《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的地名“京州”有可能是昌平君反秦之役中楚人對楚地封君之地的稱呼。*田炳炳: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三)〉札記一則》,簡帛網2014年5月19日。

陳偉對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1241、1242和1238三簡進行校讀、梳理,如將1241簡中的“徒人”點斷,“徒”屬上讀;“典”屬下讀;解釋1242號簡中“都發”與“縣請”的含義;提出1238可能不與上兩簡連讀,甚至可能不屬《徭律》,並對該簡中的“聶”提出新解。*陳偉: 《嶽麓書院秦〈徭律〉的幾個問題》,《文物》2014年第9 期。朱紅林也對此三簡進行梳理,並結合相關文獻對其涉及的秦徭役制度進行了討論,論文也認爲1238與1242不應編聯,但1238簡的内容與徭役管理制度有關。*朱紅林: 《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補説》,《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又載《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紀念論文集》。魯家亮將《徭律》1394號簡所記内容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414~415號簡所記律條、睡虎地77號漢墓竹簡所見“重車、空車”算題對讀。*魯家亮: 《嶽麓秦簡校讀(七則)》。

8. 北京大學藏秦簡牘

(1) 資料公佈

《北京大學藏秦代簡牘書迹選粹》一書刊佈了40多枚北京大學藏秦簡牘的彩色和紅外照片並有釋文。*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 《北京大學藏秦代簡牘書迹選粹》,人民美術出版社2014年。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黄傑將《泰原有死者》與放馬灘秦簡《丹》對讀,調整了兩處句讀,並對泰原、鬼、冥婚、祠、祭等問題進行疏解,還指出此類文獻的性質應歸入喪葬文書。*黄傑: 《放馬灘秦簡〈丹〉篇與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研究》。姜守誠對《泰原有死者》釋文逐字進行疏解並有翻譯,在此基礎上對死而復生者身份認定及女子婚姻歸宿、死人的財富觀及黄圈的象徵意義、古人的鬼魂觀及拘魄於地府、鬼神飲食及天廚和地廚、故衣殮葬及薄葬風俗等與秦代婚俗、喪葬、祭祀、鬼神觀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姜守誠: 《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考釋》,《中華文史論叢》2014年第3期。

譚競男認爲《算書》甲種“徑田術”的“徑”意爲“徑直”是較爲簡潔的計算田畝面積的方法。*譚競男: 《秦漢出土數書散札二則》,《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

商之彝據漢代銅鏡中的資料指出《酒令》“不日可增日可思”是秦漢時期的習語;“千秋”當理解爲向席中尊長祝壽並飲酒。*商之彝: 《北大藏秦簡〈酒令〉零識》,簡帛網2014年12月16日。

9. 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簡牘

吴方基、吴昊對兔子山遺址出土的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官府文告從多個方面加以闡釋,涉及秦始皇之死與天下形勢、“奉召登基”的真實面目、功德與律令、“流罪”之解讀、“德惠”政策等,論文還認爲對胡亥的個人評價以及秦亡的問題亦可借此文書重新審視。*吴方基、吴昊: 《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簡帛網2014年5月27日。

二、 漢簡牘的研究

1. 斯坦因所獲漢代簡牘

余欣結合秦漢傳世與出土文獻中與相馬有關的資料,對斯坦因所獲一枚簡牘(敦2094)的釋文進行訂正,認爲該簡中提到的“腸小、腹平、脾小、耳小、目高”等是對日行六百里且温順、識人意之良馬的描述,論文還指出敦843和EPT59∶893B可能也與相馬有關。*余欣: 《出土文獻所見漢唐相馬術考》,《學術月刊》2014年第2期。

2. 居延漢簡

(1) 資料公佈

2014年12月,《居延漢簡(壹)》出版,此書是史語所簡牘整理小組利用新技術重新整理居延漢簡的最新成果,本册共收録包號100以前所有簡牘及共出文物合計2 799 件。*簡牘整理小組編: 《居延漢簡(壹)》,中研院史語所2014年。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肖慶峰依據“史語所藏漢代簡牘資料庫”所收反體照片和彩色照片,及行文規範、文書楬書寫體例,對272·29號簡的釋文進行了校訂,並對釋文釋讀産生分歧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肖慶峰: 《居延漢簡272.29號簡校讀》,《簡帛研究二〇一三》。聶丹指出505·34中的“緣中衣”不是名物詞,它應與上文連讀作“大紅布衣緣中衣”,指用大紅布作衣緣的中衣。*聶丹: 《居延漢簡中“緣中衣”考》,《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肖慶峰、張麗娜對《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所附《居延漢簡簡號、出土地點、圖版頁碼對照一覽表》和《〈居延漢簡〉臺北本與甲乙編本簡號校異》中的簡號等問題及《居延漢簡補編》所收居延漢簡簡號進行了校對。*肖慶峰、張麗娜: 《居延漢簡簡號校訂三種》,《簡帛》第九輯。

3. 甘肅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木簡

白於藍提出《王杖十簡》中的“本二年”是指漢文帝二年,“山東復”是指漢高祖劉邦於十二年免除山東豐、沛之地的賦役。*白於藍: 《〈王杖十簡〉“本二年”、“山東復”考》,《中國文字研究》第十九輯,又載《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紀念論文集》。

4. 山東臨沂銀雀山1號漢墓簡牘

5. 河北定縣八角廊40號漢墓竹簡

張固也依據簡本已有釋文及今本“重應”諸章等對定州八角廊漢簡《文子》進行了復原,包括三卷九篇三十六章六千多字,並指出這個簡本就是《漢志》九篇之完本,今本除“重應”諸章外,確爲東漢以後人僞造。*張固也: 《定州八角廊簡〈文子〉復原》,《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紀念論文集》。

6. 湖南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

(1) 資料公佈

2014年6月,《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出版,公佈了長沙馬王堆1、2、3號漢墓所出全部簡帛資料,全書七大册,其中一、二册爲整理圖版,三、四、五、六册爲釋文注釋,第七册爲原始圖版,是目前馬王堆簡帛文獻最全面的整理文本。*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 《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中華書局2014年。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王輝指出馬王堆帛書《九主》、《明君》、《刑德》甲等篇中與“企”同形之字均當釋作“立”。*王輝: 《説馬王堆帛書中與“企”同形之字可能釋爲“立”》,《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王挺斌《經法·道法》中“匿正”一詞相當於先秦兩漢古書中的“匿端”,指隱藏真實情況。*王挺斌: 《馬王堆帛書補釋三則》,簡帛網2014年8月31日。郭永秉依據最新的拼合結果,寫出《春秋事語》1~4章的新釋文和注釋。*郭永秉: 《〈春秋事語〉(一至四章)新釋文與注釋》,《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十輯。

周波介紹了帛書《養生方》的抄寫和摺疊情況以及三條《養生方》、《雜療方》拼綴成果。*周波: 《〈馬王堆漢墓帛書(肆)〉整理札記(一)》,《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周氏還指出《養生方》164~168所存在的誤拼的問題,並對相關釋文進行改釋;對《養生方》218~219行補釋的“食之”二字進行字形上的補充説明。*周波: 《馬王堆巫醫類簡帛校讀札記》,《中國文字研究》第二十輯,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年。蔡偉將《養生方》“凡彼莫不”中的“莫不”改釋作“草木”;補釋“釦而見光”句中的“光”字。*蔡偉: 《馬王堆帛書新釋一則》,復旦網2014年11月8日。陳劍則將“月之□治”改釋作“月之誨朔”,並將“釦而見光”的“釦”讀爲“鉤”。*轉引自蔡偉: 《馬王堆帛書新釋一則》。

王樹金公佈了帛書《木人占》的圖版和釋文,並介紹了其整理《木人占》的主要收獲,涉及該篇的圖版問題、成書時代和性質等,論文指出該篇的抄寫時間很可能是在秦朝和西漢初始階段,或説抄寫人當是出生在秦時期的遺民,西漢初期在軑侯家充當書吏抄手,而該篇的性質可能屬於《漢書·藝文志》中“雜占”之書。*王樹金: 《馬王堆漢墓帛書〈木人占〉探述》,《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程少軒通過對帛書上墨點原有顔色的辨析,對《刑德》中的“太陰刑德大游圖”的復原方案進行了補充。*程少軒: 《馬王堆帛書“太陰刑德大游圖”補議》,《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程氏還指出《刑德》諸篇中所見“戊戌奇風”與史籍所載楚漢彭城之戰的一場大風有密切關係。帛書中與“戊戌奇風”有關的占辭當是編纂者據彭城之戰的史實編寫,如此推測不誤,或可據此判定《刑德》丙篇的撰寫年代上限爲漢王二年。*程少軒: 《馬王堆帛書“戊戌奇風”與楚漢彭城之戰》,《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蔣文依據新圖版,補釋了馬王堆3號墓遣策簡50+408號簡中的“讎”字,並指出其上原釋作“十”的字當改釋作“+”,是一種勾劃符號。*蔣文: 《説馬王堆三號墓遣策簡408的勾劃符和“讎到此”》,《文史》2014年第1輯。

7. 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竹簡

施謝捷將鳳凰山8號墓竹簡中所見的雙字名與漢印互證,涉及蒲蘇、不敬、留人、女索、笱來等。*施謝捷: 《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與秦漢印所見人名(雙名)互證(之一)》,《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凌文超對9號墓出土三件文書的釋文及其内涵進行訂補和疏解,並就相關問題加以分析,論文指出這些文書的性質是漢文帝十六年後九月十五日,安陸守丞綰將該縣全年與南郡各縣、雲夢禁苑之間長期、短期放牧者的情況,製作成上行文書,呈報給有關部門。*凌文超: 《江陵鳳凰山9號墓三文書考證》,《簡牘學研究》第五輯。陳淑珍、田河對10號墓6號木牘的釋文進行了校釋。*陳淑珍、田河: 《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六號牘校釋》,《絲綢之路》2014年第12期。

8. 居延新簡

(1) 編聯與綴合

伊强對肩水金關漢簡前三卷提出多條綴合意見,具體爲73EJT23∶563+73EJT23∶643、*伊强: 《〈肩水金關漢簡(貳)〉綴合一則》,簡帛網2014年6月16日。73EJT7∶54+73EJT7∶87、73EJT23∶19+73EJT23∶40、73EJT24∶ 750+73EJT24∶919、73EJT30∶216+73EJT30∶220、73EJT30∶144+73EJT30∶170、*伊强: 《肩水金關漢簡綴合五則》,簡帛網2014年7月10日。73EJT24∶264+73EJT24∶269、73EJT24∶450+73EJT24∶464。*伊强: 《〈肩水金關漢簡(貳)〉綴合二則》,簡帛網2014年12月31日。劉釗指出《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4∶143的兩段不應直接綴合,但不能完全排除同出一組簡牘乃至同一枚觚的可能。*劉釗: 《近出西北屯戍漢簡研讀四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何茂活對73EJT10∶517圖版排印問題進行糾正,並懷疑其正、背面可綴合。*何茂活: 《〈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訂補》,復旦網2014年11月29日。楊小亮對《肩水金關漢簡(貳)》所收簡牘提出13條綴合及編聯意見,如73EJT21∶310+73EJT21∶314、73EJT21∶451+73EJT21∶459、 73EJT23∶379+73EJT23∶387、73EJT23∶531+73EJT23∶509、73EJT23∶500+ 73EJT23∶511、73EJT23∶743+73EJT23∶744、73EJT21∶199+ 73EJT21∶198、*楊小亮: 《肩水金關漢簡綴合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73EJT21∶38+73EJT21∶42、73EJT23∶96+73EJT23∶132、73EJT23∶171+ 73EJT23∶177、73EJT23∶614+73EJT23∶687、73EJT23∶491+73EJT23∶492+ 73EJT23∶525+73EJT23∶947+73EJT23∶1038等,此外還將73EJT21∶18與《勞邊使者過界中費》復原爲一個簡册,並將其年代改爲元平元年。*楊小亮: 《金關簡牘編聯綴合舉隅——以簡牘書體特徵考察爲中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胡永鵬則有3條綴合意見,即73EJT23∶532+73EJT23∶768、73EJT23∶691+73EJT23∶802、73EJT23∶835+73EJT23∶860。*胡永鵬: 《讀〈肩水金關漢簡(貳)〉札記》,《中國文字》新四十期,藝文印書館2014年。許名瑲也提出綴合3則,即73EJT30∶151+73EJT24∶136、*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簡73EJT30∶151+T24∶136考釋》,簡帛網2014年8月21日。73EJT24∶646+73EJT24∶648+73EJT24∶650、73EJT24∶828+73EJT24∶810。*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叁)〉綴合二則》,簡帛網2014年9月5日。許氏還嘗試將7枚與“居攝元年曆日”有關的殘簡綴合爲三組。*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貳)〉“居攝元年曆日”簡綴合》,簡帛網2014年6月20日。程少軒則進一步將23號探方中的相關簡文進行綴合、編聯,復原出“元始六年(居攝元年)曆日”簡册,内容除日期簡外還包括一組神煞周期表。*程少軒: 《肩水金關漢簡“元始六年(居攝元年)曆日”復原》,《出土文獻》第五輯。羅見今、關守義對該簡册亦有復原。*羅見今、關守義: 《〈肩水金關漢簡(貳)〉曆簡年代考釋》,《敦煌研究》2014年第2期。侯旭東復原出兩組文書,即73EJT8∶8與73EJT8∶13、73EJT21∶38與73EJT21∶42。*侯旭東: 《西漢張掖郡肩水候系年初編——兼論候行塞時的人事安排與用印》,《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以馬怡、張榮强爲首的“居延新簡整理小組”對20世紀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簡”釋文集中進行了釋校。*馬怡、張榮强主編: 《居延新簡釋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伊强指出居延新簡中所見“縣絮”實即古書中的“緜絮”。*伊强: 《試論居延新簡中的“縣絮”》,《簡帛研究二〇一三》。何茂活對《相劍刀》册的釋文、句讀、注釋進行梳理,對一些疑難字及其注解提出了不同意見,並認爲該簡册無脱簡但有脱文,即在“右幣(弊)劍文四事”前脱“右善劍文四事”。*何茂活: 《居延漢簡〈相劍刀〉册釋讀析疑》,《簡牘學研究》第五輯。劉樂賢依據肩水金關漢簡73EJT23∶878的記載,將EPT59∶107 的部分釋文改釋或補釋爲“反孥瞿逆義黨與陳伯陽等賊所犯”,並指出73EJT23∶878和EPT59∶107 中的“陳伯陽”可能就是瞿義的外甥陳豐;此外,論文還就73EJT23∶878 中出現的“監御史”、“四輔”進行討論,認爲這兩者可能與王莽時期實行過的特殊制度有關。*劉樂賢: 《金關漢簡中的瞿義同黨陳伯陽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1期。唐俊峰通過性質、結構以及筆迹分析,對EPT68中出土的劾狀簡册進行復原與研究,論文認爲這些劾狀簡應屬草稿、副本,包含兩大組,共五種文書(劾、狀、呈文、文書、中轉文書),其編排的次序當爲劾、狀、文書、呈文、中轉文書;劾與狀不盡相同,前者强調案驗的過程及案的結果,後者强調對案情細節精確而扼要的敘述。*唐俊峰: 《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册的復原與研究》,《簡牘學研究》第五輯。李迎春對EPT51∶533中的“富平侯元城邑”、EPT51∶374中的“隴西略陽”、EPT52∶ 590中的“武疆”、EPT56∶148中的“李園里”以及多簡中出現的“故行”、“不及程”提出新解。*李迎春: 《讀居延漢簡札記六則》,《簡牘學研究》第五輯。孫占宇則對居延新簡中的數術類殘簡的釋文和注釋進行修訂,共6條,並對這些殘簡所屬數術類型進一步加以明確。*孫占宇: 《居延新簡數術殘簡再探》,《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黄艷萍對《肩水金關漢簡(壹)》、《肩水金關漢簡(貳)》中的紀年簡進行校釋、考證。*黄艷萍: 《〈肩水金關漢簡(壹)〉紀年簡校考》,《敦煌研究》2014年第2期;《〈肩水金關漢簡(壹)〉紀年簡校釋》,《簡牘學研究》第五輯;《〈肩水金關漢簡(貳)〉紀年簡校考》,《簡帛研究二〇一三》。胡永鵬也對《肩水金關漢簡(貳)》中與曆表不合簡進行考證,共20條,並就考釋方法和原則進行了説明。*胡永鵬: 《〈肩水金關漢簡(貳)〉中與曆表不合諸簡考證》,《簡帛》第九輯。此外,胡氏還對針對《肩水金關漢簡(貳)》提出校讀意見20條。*胡永鵬: 《讀〈肩水金關漢簡(貳)〉札記》。(按: 該文“釋文校讀”的大部分内容曾刊於簡帛網,我們曾有介紹。正式發表時,胡氏對原16條札記進行了較大删減、增訂,故再次介紹。)羅見今、關守義對《肩水金關漢簡(貳)》部分曆簡年代也有考證和修訂。*羅見今、關守義: 《〈肩水金關漢簡(貳)〉曆簡年代考釋》,《敦煌研究》2014年第2期。許名瑲對多枚曆日簡的具體年代和内容進行考證,涉及73EJT5∶56、73EJT5∶57、73EJT5∶58、73EJT9∶115、73EJT6∶70、73EJT30∶151+73EJT24∶136。*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5∶56等曆日簡年代考釋》,簡帛網2014年7月16日;《〈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9∶115曆日簡年代考釋》,簡帛網2014年7月25日;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6∶70曆日簡年代考釋》,簡帛網2014年8月1日;許名瑲: 《〈肩水金關漢簡〉簡73EJT30∶151+T24∶136考釋》,簡帛網2014年8月21日。

9. 安徽阜陽雙古堆1號漢墓簡牘

(1) 資料公佈

整理者公佈了阜陽雙古堆漢簡《莊子》的相關資料,含44枚殘簡的照片與釋文,並有簡注。此外,作爲附録,又披露了《説類雜事》中“宋元君與神龜故事”殘片的釋文,共7枚。*中國文物研究所、阜陽地區博物館、阜陽漢簡整理組(胡平生執筆): 《阜陽雙古堆漢簡〈莊子〉》,《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于茀指出阜陽漢簡《詩經》S049、S050中的原釋作“苞”之字當改釋作“荀”,讀爲“汛”。*于茀: 《阜陽漢簡〈詩經·二子乘舟〉被忽視的異文》,《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4年第5期。白於藍指出《春秋事語》第十六章“簡子攻衛之附郭”内容見於《吕氏春秋·貴直》、《韓非子·難二》等篇,其章題與所見内容首句基本相合;將《春秋事語》最後一章的六枚殘簡簡序調整爲91+96+93+92+94+95,並對釋文及句讀進行調整。*白於藍: 《阜陽漢簡〈春秋事語〉校讀二記》,《華夏考古》2014年第2期。

10. 甘肅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簡牘

11. 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

譚競男認爲《算數書》189號簡中原釋作“以”的部分應有兩字,可補作“自傾”。*譚競男: 《秦漢出土數書散札二則》,《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此外,譚氏對《算數書》另有札記多則,涉及挐脂、程禾、大廣等篇。*譚競男: 《算數文獻散札(壹)》,簡帛網2014年6月22日。

12. 湖北江陵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

馬孟龍對已公佈的一枚殘簡進行分析,指出該簡可能是《秩律》六百石秩級律文,其内容可補張家山247號墓《秩律》之缺。兩相比較,可以發現336號墓《秩律》中縣名的排序可能比247號墓《秩律》更規整,更接近朝廷正式頒定《秩律》的原貌。*馬孟龍: 《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秩律〉殘簡相關問題闡釋》,《江漢考古》2014年第6期。

13. 甘肅敦煌懸泉置遺址簡牘

初世賓對公佈於《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中的第104~154號册書的釋文、注釋進行補充説明,並就這些簡牍所涉及的郵書制度、檢署、亭隧、文書詐僞、紀時、外來客以及與西域都護相關史實等問題進行了考證。*初世賓: 《懸泉漢簡拾遺(五)》,《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懸泉漢簡拾遺(六)》,《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吕志峰指出懸泉漢簡《傳馬名籍》中的“乘”當讀作“騬”,指被閹割的馬。*吕志峰: 《讀漢簡札記三則》,《中國文字研究》第十九輯。張德芳依據懸泉漢簡等的記載,對漢宣帝至新莽時期20位敦煌太守的在職情況進行了梳理,大致排列出本始二年至建平三年69年間的51年中17位太守的具體在職年份。*張德芳: 《兩漢時期的敦煌太守及其任職時間》,《簡牘學研究》第五輯。韓華利用懸泉置漢簡中的紀年資料,推斷該遺址中出土紙張的年代比蔡倫改進紙張的漢和帝元興元年早近90年。*韓華: 《由紀年漢簡看敦煌懸泉置遺址出土紙張的年代問題》,《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

14. 内蒙古額濟納漢簡

劉釗改釋99ES17SH1∶19最末一字爲“師”並推定該簡的年代爲西漢元始二年;2000ES7S∶2中的封土指封緘用的黏土原料,該簡的B面試標識封泥土料容器的實物簽牌,據此論文還對封泥的旁封、破封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劉釗: 《近出西北屯戍漢簡研讀四則》。

15. 湖北隨州孔家坡8號漢墓簡牘

王强對孔家坡漢簡建除、伐木日、金錢良日、星官、八星等篇的釋文進行校補,共8則,如將簡9的“入貨”改釋爲“以作”、簡72的“以”改釋爲“始”等。*王强: 《孔家坡漢簡校釋叢札》,《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梁超指出129號簡中的“斗擊”之“擊”可讀如本字,表示指向義,“斗擊”具體指斗柄的指向。*梁超: 《孔家坡漢簡〈日書〉補釋一則》,《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劉國勝補釋105號簡的“段”字,讀爲“鍛”;並在將殘24與107綴合之後,將相關文字釋作“欲有所之,行操此物不以時”,最後結合其他出土資料,對五勝篇的性質進行了論述。*劉國勝: 《孔家坡漢簡日書“五勝”篇芻議》。張顯成、楊艷輝也對《日書》進行釋文校正25處。*張顯成、楊艷輝: 《〈孔家坡漢簡·日書〉釋讀訂補》,《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4年第2期。

16.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

白軍鵬依據放馬灘秦簡《六十甲子》、尹灣漢簡《六甲占雨圖》對84~87號簡的排序進行調整,並就這其中的缺漏進行了復原。*白軍鵬: 《秦漢簡牘所見日書相關問題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一三》。

17. 山東日照海曲129號漢墓簡牘

劉紹剛、鄭同修公佈了山東日照海曲M129、M130漢墓出土的遣策木牘資料,其中包含M129 號墓的3枚木牘的正背照片及其中2枚木牘的釋文和簡注,M130號墓的2枚木牘的正背照片及釋文、簡注。*劉紹剛、鄭同修: 《日照海曲漢墓出土遣策概述》,《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

18. 湖南長沙走馬樓8號井西漢簡牘

馬代忠公佈了長沙走馬樓西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的照片及釋文,並對其中部分簡文進行了注釋和辨析,還討論了該牘所見西漢武帝時期南方水稻的平均畝産等問題。*馬代忠: 《長沙走馬樓西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初步考察》,《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

19. 湖南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

徐俊剛指出東牌樓漢簡中的18和22號兩枚斷簡可以綴合,不同意李洪財提出的79、80號簡可綴合的方案。*徐俊剛: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綴合研究二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劉樂賢認爲東牌樓24號簡牘“府卿侍閤周奴衣笥印封完”中的“府”是指郡府,“府卿”可能是指長沙郡太守,但也不排除是指長沙郡府丞,周奴的身份是府卿侍閤。*劉樂賢: 《東牌樓漢簡“府卿”試釋》,《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劉玉環提出校讀意見9條,如釋35號簡背的“面”字;110號簡的“莒”、“丈”等。*劉玉環: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商榷》,《簡帛》第九輯。

20.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簡

黄懷信以北大漢簡《老子》上、下經的首章與傳世本及其他出土本對讀爲例,提出校讀文獻時,簡本未必處處皆是,傳世本未必更晚,關鍵在於對原文的正確解讀。*黄懷信: 《〈老子〉校讀舉例》,《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21. 湖北荆州高臺46號漢墓木牘

(1) 資料公佈

荆州博物館公佈了荆州高臺46號漢墓出土的9枚木牘的彩色照片及釋文。*荆州博物館: 《湖北荆州高臺墓地M46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

(2) 文本考釋與研究

寸木對其中第2、7兩枚木牘釋文進行補釋。*寸木: 《荆州高臺46號西漢墓木牘補釋二則》,簡帛網2014年11月10日。何有祖則對1、2、4、5、7、8、9號牘的釋文均有補充或改釋,並懷疑6號牘與8、9號牘綴合有疑問。*何有祖: 《荆州高臺46號西漢墓木牘校讀記》,簡帛網2014年11月10日。范常喜則認爲2號牘中的“堵記”之“堵”、4號牘中的“者凡”之“者”均當讀作“都”。*范常喜: 《荆州高臺46號西漢墓木牘短札一則》,簡帛網2014年11月10日。此外,“簡帛論壇”中亦有多篇關於這批資料的討論,可以參看。

22. 甘肅敦煌一棵樹漢晉烽燧新獲簡牘

李明曉對甘肅敦煌一棵樹烽燧所獲一枚漢代輯令木牘進行了集釋與校注,並有譯文。*李明曉: 《敦煌一棵樹烽燧漢代輯令簡集注》,簡帛網2014年12月30日。陳偉則指出其中的人名“寬中”並非《漢書·儒林傳》之“鄭寬中”,而是姓寬名中者;改釋“投”爲“攻”、疑“獄宇”爲“獄牢”。*陳偉: 《敦煌一棵樹烽燧漢簡09dh-2校讀》,簡帛網2014年12月31日。

23.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

王子今對J1③∶169號木牘的釋文進行梳理,涉及“追還慶陸”、“各操兵”、“自捄”、“仇怨奉公”、“省嚴部吏”、“謀議刑執”、“今爲言,今開”的文序等,並就該木牘所反映的“白事”文書定名與含義進行了説明。*王子今: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待事掾王純白事木牘考議》,《簡帛》第九輯。徐鵬將“禹度平後落去”一句進行斷讀,並將“度”理解爲“砍伐”之意。*徐鵬: 《長沙五一廣場J1③∶169號木牘“禹度平後落去”考釋》,《秦漢研究》第八輯。李均明也對該木牘的釋文及案情經過進行梳解。*李均明: 《東漢木牘所見一樁未遂報復案》,《簡牘學研究》第五輯。劉樂賢對J1③∶285號木牘所載文書的釋文及句讀進行了訂補,並就文書的主要内容和性質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劉樂賢: 《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孫詩供辭不實案再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侯旭東對J1③∶264~294木牘的釋文進行了5處改動,如將“伍設”改釋作“伍談”,補釋“等”,改釋“盡”、“徝”等,在此基礎上對該文書的主要内容以及該文書所揭示的“度田”等信息進行了討論。*侯旭東: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

24. 四川成都天回鎮老官山漢墓簡牘

三、 魏晉簡牘的研究

1. 江西南昌陽明路東吴高榮墓簡牘

2.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

鄧瑋光對三州倉“月旦簿”進行復原,總結出“月旦簿”的大致格式,並通過復原提出了“縱向比較復原法”,即指從縱向也就是歷時性的角度去還原某個時間的動態過程,具體就吴簡而言,即是利用揭剥圖以及簿籍内部“加成”關係來進行復原的方法。*鄧瑋光: 《對三州倉“月旦簿”的復原嘗試——兼論“縱向比較復原法”的可行性》,《文史》2014年第2輯。凌文超在對“舉私學簿”和私學木牘整理、解析的基礎上,對孫吴舉私學及相關文書的製作流程進行了梳理,並討論這一舉措與孫吴占募的問題,論文指出孫吴“舉私學”反映了皇權與將權圍繞占募進行的博弈,孫權試圖削弱將吏、官屬的勢力,但成效一般。私學是正户民、遺脱成爲正式吏過程中的過渡身份。*凌文超: 《走馬樓吴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輯。熊曲通過對吴簡中吏民私下買賣牲口簿籍的整理與復原,指出吴簡中的户下奴婢是吏民所買生口在其户籍上的登記;孫吴允許生口的買賣,但要收估税,且税率較高,可能具有懲罰性質。*熊曲: 《論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生口”及相關問題》,《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凌文超在對“私生口估税呈送牘”考釋及“私生口估税簿”復原的基礎上,結合官生口買賣的記録指出吴簡中所見官、私生口的記載可能與征討武陵蠻俘獲的大量夷生口有關;論文還就其中所見以奴代役、奴客共同附籍的現象進行了分析。*凌文超: 《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生口買賣——兼談魏晉封建論之奴客相混》,《史學集刊》2014年第4期。凌氏還評述各家研究得失和整理、復原“真吏”簿書的基礎上,提出“真吏”的“真”訓爲“此”,“真吏”即“此吏”,是對“應役民”的注記,藴含了經過核查確定編户民任吏或服役情況之義,比較籠統。*凌文超: 《“真吏”别解》,《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張榮强對走馬樓吴簡中“右某家口食”類和“凡口×事× 算×事×”類兩種結計簡進行分析,論文指出“右某家口食”類包括“不任調”户和“應役民”兩類統計,前者指蠲免賦役的民户,後者則是承擔賦役者,此類簡的主要目的是統計人口,登録的是全里所有人户,結計簡統計的是全里的總户數和總口數;“口×事× 算×事×”類中,前一“事”釋“口”,指應繳納口錢的人數,後一“事”釋“算”,指應繳納算賦的人數,其目的是爲了徵納口算賦兼及更賦的人頭税,所以登録的衹是該里承擔口算賦的人户亦即“應役民”和吏卒户,結計簡統計的也是這兩類人户的總數,相應的口食數或爲兩類人户的總口數,但更可能是其中應納人頭税的總人數。“右某家口食”類簡更具有基礎臺賬的作用,是户籍無疑;“凡口×事× 算×事×”類簡也被稱作“黄簿”,屬於廣義上的户籍。*張榮强: 《再論孫吴簡中的户籍文書——以結計簡爲中心的討論》,《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凌文超從第14盆簡壹9005~9506中整理出嘉禾四年南鄉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簿,論文認爲該簿的性質爲户籍,據此可知孫吴户籍的基本要素,也可以了解户籍與户籍簿的主要區别在於有無賦役之類的注記,論文還對縣鄉簡本户籍的題名進行了討論。*凌文超: 《孫吴户籍之確認——以嘉禾四年南鄉户籍爲中心》,《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雷長巍認爲吴簡中出現的“立節校尉”很有可能就是《晉平西將軍周處碑》中提及的周處之父——立節校尉周魴。*雷長巍: 《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立節校尉”考述》,《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蘇俊林指出吴簡中的“步侯”、“吕侯”分别是臨湘侯步騭和番禺侯吕岱的封爵稱謂,並就這種姓氏用於封爵稱謂的現象及演變進行梳理。*蘇俊林: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姓氏與封爵稱謂——從吴簡中的“步侯”、“吕侯”説起》,《湖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此外,蘇氏依據新公佈資料再次重申了“還民”應理解爲一種身份的看法。*蘇俊林: 《“還民”問題補論》,簡帛網2014年4月9日。

鄧瑋光認爲吴簡中的“胄畢”等詞語最完整的寫法應是“僦米畢”,表示“僦米”繳納完畢。“僦米”是用於倉儲系統内部轉運米而由倉預先收取的費用,其收取比例爲正式繳納量的十分之一。當米被倉外人支取,因爲倉不再參與此後的搬運過程,所以就無須再收取“僦米”。“僦米”被收取後,先以獨立的名目儲存在倉中,當倉間的轉運發生時,倉吏就支取“僦米”付給運輸者,其中既有運費,也可能包含了運輸者的口糧。*鄧瑋光: 《試論吴簡中“胄畢”及相關問題》,《簡帛研究二〇一三》。陳榮傑指出吴簡中的“僦錢”、“地僦錢”就是臨湘侯國與臨湘縣治所的居民租賃土地進行商業經營活動的租賃費。*陳榮傑: 《試論走馬樓吴簡中的“僦錢”、“地僦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1期。路方鴿提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定收”本指實際有收成,固定地用在“定收若干畝”結構中,已固化成熟田的代稱,定收田是一種絶對優質、高産田。*路方鴿: 《〈嘉禾吏民田家莂〉“定收田”考》,《中國農史》2014年第2期。譚翠指出吴簡中所見“三品布”、“四品布”皆與户品有關,兩者的本質並無不同,“三品布”是户分三品制度上通行的稱謂,“四品布”則反映了實際上的户分四品。*譚翠: 《走馬樓吴簡中的“四品布”》,《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十輯。郭聰敏提出吴簡中的“訾”不能解釋爲户税,當爲罰金、罰款之意。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是輕微刑事罰金或刑事附加刑罰金,一部分爲行政罰款。*郭聰敏: 《吴簡所見“訾”字别解》,簡帛網2014年3月19日。戴衛紅對走馬樓所見孫吴時期的倉分建業地區、武昌地區、長沙地區三處進行了梳理,並分析倉間糧食的轉運與調配。*戴衛紅: 《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時期的倉》,《史學月刊》2014年第11期。

王彬對吴簡中與“許迪割米案”相關的幾份木牘文書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文指出該案件在審理之中有類似漢代的“雜治”現象。此外,論文復原了該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文書運作及上下傳遞關係,並通過對“傅前解”的討論考察許迪文書的書寫和傳遞過程。*王彬: 《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

于振波對統計學方法在走馬樓吴簡研究中的應用進行總結與展望,論文認爲目前在吴簡研究中進行的分類、統計雖工作量巨大,但結果比較準確,但由於種種情況,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針對這些不足,論文以户籍類記録爲例,提出以代數方法所推導的統計方法,以若干年爲一個時段計算這一時段人口狀況平均值,也具有合理性。*于振波: 《統計學方法與走馬樓吴簡研究》,《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3. 江蘇南京皇册家園吴晉簡牘

這批資料於2004年發掘,2014年8月在新開館的南京六朝博物館中有部分展出,陸平公佈了其中一枚與日書相關木牘的照片及佈展時的釋文,並有改釋及簡要考證。*陸平: 《南京六朝博物館藏日書零簡釋證》,簡帛網2014年8月19日。

4. 甘肅張掖臨澤黄家灣灘西晉木簡

楊國譽、湯惠生對這批晉簡所反映的西晉“占田課田制”實施與否、方式等問題進行討論。*楊國譽、湯惠生: 《從〈臨澤晉簡〉再看西晉“占田課田制”研究中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2013年第11期。趙莉、周銀霞將木簡所見文書定名爲“西晉建興元年臨澤縣廷決斷孫氏田塢案册”,並就其所反映的西晉河西鄉里制進行分析。*趙莉、周銀霞: 《“西晉建興元年臨澤縣廷決斷孫氏田塢案册”所反映的河西鄉里制》,《敦煌研究》2013年第4期。周銀霞、李永平對簡文釋讀進行修訂,並就其反映的占田制、土地買賣、水利林木等經濟問題加以討論。*周銀霞、李永平: 《“西晉建興元年臨澤縣廷決斷孫氏田塢案”簡册文書經濟問題考略》,《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十輯。魯家亮對臨澤西晉《田産争訟爰書》的排序提出了新方案,並對相關簡文進行梳理。*魯家亮: 《甘肅臨澤西晉〈田産争訟爰書〉芻議》,《簡帛》第九輯。(按: 原文標題衍一“田”字,今删。)

四、 秦漢魏晉簡牘綜合研究

1. 法律

宋潔依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以及“古人堤漢律目録”等資料,指出《晉書·刑法志》所載“集類爲篇、結事爲章”可理解爲“一章之中包含若干事項,若干事項組成一章,此是‘結事爲章’;一章可視爲一事類,若干章(事類)組成一篇,此是‘集類爲篇’”。*宋潔: 《漢律構成中“篇”“章”“條”“事”之關係》,《簡帛研究二〇一四》。任仲爀以賊律爲中心,通過出土與傳世文獻的記載對漢、魏晉律的篇章變化規律進行分析,論文認爲《二年律令》衹抄寫了漢初完整律的一半,武帝時律篇的規模在50~60篇左右,古人堤《賊律》是後漢較完整的賊律目録,其中有《二年律令》没有的律條,應是其後增加的。在魏新律改定時,《賊律》發生了劃時代變化,在所謂的“簡素化”的過程中,漢律的正律部分其實没有大的毁損,所簡素的主要是其中重複的部分。*任仲爀著,戴衛紅譯: 《漢、魏晉律的篇章變化——以賊律爲中心》,《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朱紅林對秦漢《效律》所見經濟法規進行梳理,涉及財務交接審核制度、度量衡管理制度、府庫管理制度等方面。*朱紅林: 《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與〈效律〉研究——簡牘所見戰國秦漢時期的經濟法規研究之二》,《社會科學戰綫》2014年第3期。

宋潔依據傳世與出土資料,對文獻中的“具五刑”進行考證,論文指出《漢書·刑法志》中的“具五刑”指“黥、劓、斬左止、斬右止、笞”五種刑罰,其中“笞”是替代刑。在秦漢之際,“五刑”有廣義、狹義兩個系統,廣義的“五刑”指“墨、劓、剕、宫、大辟”,這其中包括死刑;狹義的“五刑”即《二年律令·具律》中提到的“黥、劓之、斬左止、斬右止、腐之”。在文帝刑法改革之後,狹義的“五刑”系統湮滅。*宋潔: 《“具五刑”考——兼證漢文帝易刑之前存在兩個“五刑”系統》,《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2期。張新超對秦代文獻中“城旦舂”的含義進行梳理,指出作爲刑罰名的“城旦舂”具體可細分爲“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兩類,並對其刑名、刑等問題進行了辨析;除此之外,“城旦舂”還可以作爲刑徒稱謂使用,秦代的“城旦舂”所具有的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罰較輕罪犯監管等情況,是“城旦舂”區别於其他罪犯的重要標誌。*張新超: 《秦代“城旦舂”考辨——兼論秦律的一些特點》,《史學月刊》2014年第10期。椎名一雄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爲切入點,對秦漢時期“庶人”的理解提出不同見解,他認爲秦漢時期,庶人即民的概念不能成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身份階層,民是通過民爵賜予而産生的有爵者,庶人指的是表示“不能參加戰鬥的人”=“不能傅籍的人”=“被排除在徭役、兵役、仕官之外的人”的新出現的法律、身份用語。*椎名一雄著,孫聞博譯: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簡帛研究二〇一三》。

徐世虹對秦漢律中與“公罪”有關的資料進行梳理,對其概念内涵、構成要件、責任與懲罰等問題進行分析,論文指出秦漢律中雖無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實已具形態。*徐世虹: 《秦漢律中的職務犯罪——以“公罪”爲考察對象》,《政法論叢》2014年第6期。水間大輔通過對《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多個涉及共犯處罰的案例分析,重申秦漢時處罰共犯的原則是將全體共犯者處以同一刑罰。*水間大輔: 《〈嶽麓簡(三)〉所見的共犯處罰》,《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又載《〈嶽麓書院藏秦簡〉(叁)所見的共犯處罰》,《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陶安結合出土與傳世資料,對中國傳統法“共犯”概念進行檢討,論文認爲中國古代重視制定法,這與大陸法系頗爲近視,但也應注意中國古籍的制定法主義中包含相當濃厚的判例法成分,使中國傳統法具有與英美法系相似的實踐指向,因此也没有必要將大陸法系的概念套用在“共犯”上。*陶安: 《中國傳統法“共犯”概念的幾則思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又載《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

吴雪飛對先秦秦漢法律術語“辟”的含義進行順利,指出其在司法中的含義有三: 一是指法或刑;二是指罪;三指執法、斷罪。*吴雪飛: 《先秦秦漢司法術語中的“辟”》,《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1期。

2. 經濟

沈剛依據《里耶秦簡(壹)》中的資料,對秦代縣級公田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論文指出秦代存在歸國家直接管理的公田,由“田官”負責,其長官稱“田某”,並接受定期考課;公田的主要勞動力爲刑徒及卒,收穫物除滿足勞動者自身需要外,其餘部分上交國家。*沈剛: 《〈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公田及其管理》,《簡帛研究二〇一四》。孫銘對秦簡牘所見田租徵收問題進行補論,論文指出秦時田租的徵收注意區分田租與芻稾税,兩者徵收的單位不同;在具體的徵收標準上,還會考慮總田畝數、税田、程等三項要素。*孫銘: 《簡牘秦律中的田租徵收事務》,《農業考古》2014年第6期。朱德貴對嶽麓秦簡所見秦時“租禾”、“芻稾税”、“枲税”的新信息进行了分析。*朱德貴: 《嶽麓秦簡所見“租禾”、“芻稾”税和“枲税”芻議》,《史學集刊》2014年第5期。朱聖明對秦漢時期“户賦”進行全面考察,涉及其是否存在及性質、徵收對象、内容、流程及管理等。*朱聖明: 《秦至漢初“户賦”詳考——以秦漢簡牘爲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1期。韓樹峰提出秦漢乃至曹魏西晉的户籍是不著録財産和賦役的,直至北魏實行均田制,財産和賦役纔成爲户籍著録的要素,論文還從户籍的演變歷程、歷史背景特别是簡牘作爲書寫材料對户籍著録内容形成的限制等角度分析了其原因。*韓樹峰: 《論漢魏時期户籍文書的著録内容》,《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陳松長對秦漢文獻中有關繇的詞義進行分析,認爲當時繇除了一般意義上的徭役或苦役外,還含有繇使、繇役等含義,其中繇使類似於出公差,一般官吏隨時都有繇使的可能。*陳松長: 《秦漢時期的繇與繇使》,《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

朱德貴對新刊嶽麓秦簡第三卷中與秦商品經濟有關的新信息進行分析,涉及秦商品交换、市場管理、商業糾紛處理、合夥經營、亭佐職能等方面。*朱德貴: 《嶽麓秦簡奏讞文書商業問題新證》,《社會科學》2014年第11期。慕容浩對秦漢時期的“平賈”進行了系統梳理,論文指出漢代文獻中所見的“平賈”是指由漢代市署機構基於時價制定的一種官定價格,具體由各郡的市署機構制定,在本郡發揮效力。這一制度的周期逐漸縮短,漢初爲每年十月平賈,新莽改爲一季度一修訂,東漢則出現了“月平”。“平賈”不僅具有主導價格的功能,還是政府對民間商品價格干預的手段,甚至廣泛用於政府財政統計、貨幣折算以及司法案件中的量刑與賠償之中。*慕容浩: 《秦漢時期“平賈”新探》,《史學月刊》2014年第5期。

高榮依據簡牘資料對漢代河西地區所見糧食種類及名稱進行了梳理和考證。*高榮: 《漢代河西糧食作物考》,《中國農史》2014年第1期。馬怡結合傳世與出土文獻,對漢代麻布的原料、規格進行了考察,在此基礎上還對漢代平民穿著、衣料用量、布價等問題加以分析。*馬怡: 《漢代的麻布及相關問題探討(修訂稿)》,簡帛網2014年12月25日。

3. 文化、禮儀與社會

(1) 祭祀、禮儀

沈剛從里耶秦簡所見“祠先農”記録出發,對其制度及其確立的原因進行分析,並考察這一制度在漢晉時期的流變。*沈剛: 《秦代祠先農制度及其流變》,《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吕亞虎則依據《日書》的記載,對戰國秦漢時期的“祠行”信仰的時間選擇、用牲情況、地點和儀式、“行神”原形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吕亞虎: 《戰國秦漢時期的祠行信仰——以出土簡牘〈日書〉爲中心的考察》,《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薛夢瀟結合傳世與出土文獻對東漢郡守“行春”進行考察,論文指出“行春”雖脱胎於“行縣”,但兩者不能完全等同。“行春”固定在春月,爲東漢郡守的專職,且其以禮儀展示爲導向,强調帝國的時間觀念和統治者的神聖權威。“行春”的出現與月令在政治中的影響力提升密切相關,月令爲其提供理論依據,但也正因爲此,導致了“行春”的内核空虚並難以被貫徹。*薛夢瀟: 《東漢郡守“行春”考》,《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1期。

焦天然在對兩漢都試與漢簡中秋射的關係進行討論,認爲漢簡中的秋射爲邊郡都試,兩者性質相同,衹是在制度上與内郡有一定差異。*焦天然: 《兩漢都試考——兼論漢簡中的秋射》,《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汪受寬認爲肩水金關漢簡所見“黑色”人群體,有一部分是黑種人,並就這一特殊群體的生活年代、籍貫、姓名、性别、身份、爵位、年齡、身高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汪受寬: 《肩水金關漢簡“黑色”人群體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14年第3期。

(2) 術語

賈麗英對西北漢簡中的“葆”的含義進行梳理,認爲出入關名籍中的“葆”多爲身份性;“葆養傳馬”中的“葆”則有擔保、保養之義;“葆天田”等中則有保衛、保守之義;與“塹”相對時則又是邊塞防禦設施。身份性質的“葆”爲僱傭勞動者,多是普通庶民,往往無性别之差,且這種僱傭關係具有長期性,多從事雜務勞動,含一定私人隨從性質。*賈麗英: 《西北漢簡“葆”及其身份釋論》,《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王笑通過對秦漢簡牘中的“冗”字用法的梳理,指出“冗募”除可指應募的軍士外,還是一種官職。*王笑: 《秦漢簡牘中的“冗”和“冗募”》,《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張新俊對漢簡中“養”的内涵及相關問題進行梳理,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指出養的工作除指炊烹外,還可能包括進食、釀酒等;而西北漢簡中的“養卒”可能是指專業廚師。*張新俊: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養”及相關問題》,《簡牘學研究》第五輯。何海龍、孟建升則對居延漢簡中的“養”進行考察,論文認爲“養”在漢簡中是指爲吏卒提供伙食的炊事卒,依據身份、勞作種類和地點可以分爲吏養、卒養、公養和私養四類。*何海龍、孟建升: 《居延漢簡所見“養”淺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1期。王鳳、張世超結合秦漢出土與傳世文獻,對“白衣”一詞演變進行順利,論文提出該詞沿三個方向演化,一是由白色衣服引申到白衣會,再到喪事;二是由所穿白色衣服引申出平民百姓,此在西漢簡帛中常見;三是由白色衣服引申出“在家修行者”,一直到人們心目中的觀世音菩薩的白衣裝束。*王鳳、張世超: 《“白衣”溯源》,《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4年第3期。王貴元指出漢簡中的“行縢”(行勝)不是綁腿,而是漢代的頭巾之一,即遠行時佩戴的頭巾;而“常韋”纔是指綁腿,其在古代屬下衣的裳,常韋就是作爲裳的韋,也是作爲下衣的柔皮。*王貴元: 《釋漢簡中的“行勝”與“常韋”》,《語言研究》2014年第4期。

4. 字形與書風

(1) 字形、字書與用字

梁静結合出土與傳世文獻對《蒼頡篇》首章的内容進行了梳理和考證,*梁静: 《〈蒼頡篇〉首章的發現與研究》,《簡帛研究二〇一三》。還對“閭里書師本”《蒼頡篇》的第五、六章進行了綜合和研究。*梁静: 《“閭里書師本”〈蒼頡篇〉第五、六章的研究》,《簡帛》第九輯。

陳偉在梳理了秦簡中關於秦避諱“正”字的資料後,發現問題遠比想象的複雜,不能作一刀切,目前可以初步確定的是在同一年,或稱“正月”,或稱“端月”,二者不同時使用;在秦王政時期,衹稱“正月”而不稱“端月”。在秦始皇統一之初的二十六、二十七年,衹稱“端月”而不稱“正月”。二十九年至三十六年,衹稱“正月”而不稱“端月”。在秦二世元年,衹稱“端月”而不稱“正月”。*陳偉: 《秦避諱“正”字問題再考察》,簡帛網2014年8月27日;《秦避諱“正”字問題再考察補證》,簡帛網2014年9月1日。

(2) 書風研究

《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上刊發了一組秦漢簡帛書體與書風研究的文章,其中既有對單批或單篇簡牘資料的分析,也有專門對某一類書體的研究。單篇簡牘的書體與書風研究包括《嶽麓書院藏秦簡(叁)》、*陳松長、張以静: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書手辨析與書體特徵》,《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北大藏西漢竹簡《老子》;*矢野千載: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老子〉的筆法與隸變初探》,《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單批簡牘的研究則有里耶秦簡、*王焕林、向玉娥: 《里耶秦簡書法探略》,《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馬王堆簡帛中的古文、*范常喜: 《馬王堆簡帛古文遺迹述議》,《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阜陽漢簡隸書、*胡平生: 《阜陽雙古堆漢簡隸書書法論》,《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居延漢簡等;*冉令江、楊勇: 《日常書寫下簡牘書迹的藝術風格及其演變——以居延漢簡爲例》,《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某一類書體的研究則涉及篆書、*荒金治: 《篆書中不同的幾種筆形趨向於“一”的時間》,《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漢簡草書、*李洪財: 《漢簡草書的草化方法再探》,《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草隸等。*横田恭三: 《談草隸的産生及其真相》,《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李逸峰對敦煌漢簡草書的書寫形態、符號的統一性、用筆情況、結字與佈局、藝術性及其文化等内容加以論述。*李逸峰: 《敦煌漢簡草書略論》,《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5. 歷史地理

于薇重申了嶽麓秦簡所見“江胡郡”即後世“淮陽郡”的觀點,並就江胡郡的定名、界域、沿革進行了考察,還依據衡山郡的記載驗證這一觀點。*于薇: 《淺談嶽麓秦簡中的“江胡郡”與“衡山郡”》,《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尤佳、吴照魁、崔建華提出漢初當無九原郡建制,陰山南麓後屬五原郡的七縣當時很可能屬東鄰的雲中郡管轄,至武帝元朔二年,漢廷開置朔方郡時,可能纔析分雲中郡西部而設五原郡。*尤佳、吴照魁、崔建華: 《漢初九原地區置郡問題再探討》,《歷史地理》第二十九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晏昌貴對目前里耶秦簡所見可考郡縣進行了輯録,凡郡目14、縣道邑95。*晏昌貴: 《里耶秦簡牘所見郡縣名録》,《歷史地理》第三十輯。田炳炳依據肩水金關漢簡重申了馬孟龍“太常”非郡説,並指出“太常”簡應從中央官署和轄有陵縣之事實兩個方面理解。*田炳炳: 《簡牘文書中的“太常”》,簡帛網2014年9月23日。

趙志强認爲秦漢時期,存在過至少三個西陵縣,一爲江夏西陵,二爲汝南西陵,三爲南陽西陵,張家山漢簡所見西陵當指南陽西陵。*趙志强: 《西陵縣與“東故檄”》,《出土文獻》第五輯。王琢璽對秦漢銷縣地望進行考證,論文指出銷當在陸路交通綫上,位於今荆門市區以北、子陵崗鎮以南一帶,或即今荆門子陵鋪遺址。*王琢璽: 《秦漢銷縣小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4年第3輯。馬孟龍指出可依據肩水金關漢簡中的“魏郡揤裴”、“上黨郡涅”、“淮陽郡贊”等記載對《漢書·地理志》中的文字譌誤及錯亂進行校訂,漢代的“贊”字專用於沛郡酇縣,“酇”則專用於南陽郡酇縣,漢初贊縣屬淮陽郡(國);“栗縣”漢初屬梁國,武帝元朔年間削入淮陽郡,元康三年以後轉屬沛郡。*馬孟龍: 《談肩水金關漢簡中的幾個地名(二)》,《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4年第2輯。黄浩波依據金關漢簡73EJT21∶441的記載,並結合相關史實,推測定陽縣改屬河東郡發生的年代在元始四年“分界郡國所屬,罷、置、改易”之時。*黄浩波: 《〈肩水金關漢簡(貳)〉所見“河東定陽”簡試釋》,《歷史地理》第二十九輯。

孫兆華對《肩水金關漢簡(貳)》中的里名進行梳理,並討論里名的命名特點和規律,還對各類文獻中所見長安里名進行了復原。*孫兆華: 《〈肩水金關漢簡(貳)〉所見里名及相關問題》,《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田炳炳對《肩水金關漢簡(叁)》中的郡國縣邑資料進行整理。*田炳炳: 《〈肩水金關漢簡(叁)〉所見縣名與里名》,簡帛網2014年7月22日。黄浩波亦有整理,與田氏結論不盡相同,黄文還就濟陰郡都關縣、魏郡貝丘、東陽侯國的年代進行了論證。*黄浩波: 《〈肩水金關漢簡(叁)〉所見郡國縣邑鄉里》,簡帛網2014年7月22日。趙海龍對肩水金關漢簡所見地名續有補論,*趙海龍: 《〈肩水金關漢簡(壹)〉地名訂補》,簡帛網2014年8月23日;《〈肩水金關漢簡(貳)〉地名補釋》,簡帛網2014年8月24日;《〈肩水金關漢簡(叁)〉所見地名補考》,簡帛網2014年8月31日。趙氏還提出73EJT24∶249所見“浥城陬里”與73EJT24∶570、73EJT24∶733 等簡所見“温城陬里”應一地。*趙海龍: 《〈肩水金關漢簡(貳)〉“浥城陬里”釋讀》,簡帛網2014年8月28日。馬孟龍對《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在排版、文字釋讀、簡號方面的錯誤進行校訂,並據新成果和新資料進行增補。*馬孟龍: 《〈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訂補》,《歷史地理》第三十輯。趙海龍亦有補充工作。*趙海龍: 《居延敦煌漢簡地名補釋》,簡帛網2014年9月19日。

唐俊峰認爲A35大灣城遺址無疑曾經作過漢代肩水都尉府的治所,但在漢成帝元延、綏和間南移,漢廷在原址A35城增設了肩水北部都尉。肩水都尉府南移的原因可能與匈奴與漢廷關係密切相關,是成帝進行軍事調整,預防匈奴報復的措施。*唐俊峰: 《A35大灣城遺址肩水都尉府説辨疑——兼論“肩水北部都尉”的官署問題》,《簡帛》第九輯。李并成依據懸泉漢簡Ⅱ0214①∶130 以及其他文獻中的記載,對漢代酒泉郡内所設11個“置”的情況進行了考察。*李并成: 《漢酒泉郡十一置考》,《敦煌研究》2014年第1期。王子今對漢簡中有關“諸陵縣”的史料進行了梳理,涉及治安、行政、里制等方面。*王子今: 《漢簡“諸陵縣”史料鉤沉》,《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6. 職官

郭洪伯對秦漢時期縣道等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情況進行系統考察,論文指出秦與西漢時期,基層機構的部門可分爲稗官和曹兩大類。稗官的“官”表示行政組織,通常是基層機構執行各項對外事務的職能部門,其領導層一般由嗇夫和佐組成,嗇夫爲正,佐爲副,兩者職事相近可省略其一,領導層又下轄輔助性和職能性兩種辦事人員,有時輔助性辦事人員可以省略。曹是由令史、尉史等組成的基層機構的輔助部門,其職事包括監督稗官運作、爲長吏書寫和收發文書、溝通長吏與稗官。以令史爲代表的輔助部門成員在縣廷分曹辦公,以針對不同類型的事務;在曹内當值的人員即構成掾史曹職的原型。期初,稗官與曹並立,到東漢稗官銷聲匿迹,部門普遍呈現爲曹的形態。*郭洪伯: 《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孫聞博依據《五行大義》所引《洪範五行傳》的一則軼文,結合秦漢的出土文獻資料,指出秦代已經出現在郡縣設曹的情況,曹、官有别,不應混淆在一起,此外論文還就曹、官的任職者進行了分析。*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網2014年9月17日。

趙岩依據里耶秦簡、嶽麓秦簡等資料對秦令佐的職能和地位進行考察,他認爲令佐所涉及的職能繁多,其身份比一般的佐史高,比有秩吏低,大體與令史的地位相當。*趙岩: 《秦令佐考》,《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鄒水傑對秦漢時期,縣下田吏的設置狀況進行清理,論文指出其大致的情況爲縣廷設田嗇夫、田佐,或稱都田嗇夫和都田佐;各離鄉設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則設田典。*鄒水傑: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宋傑對秦漢軍隊中“司空”的演變進行考察,論文指出戰國後期至漢初,軍隊中的司空之職主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門的“司空”兼任,平時辦公,戰時隨軍出征,其職責主要爲負責行軍宿營和攻城、守城作戰中的土工作業以及對犯法吏卒的拘禁和審判。西漢中葉之後,作戰部隊中的“司空”逐漸脱離了軍政不分的狀態,成爲專職軍官;東漢以後,又逐漸消失。*宋傑: 《秦漢軍隊中的“司空”》,《史學月刊》2014年第7期。賈一平、曾維華指出居延漢簡所見“左部司馬”的“左”應理解爲佐助、協助之意,“左部司馬”應爲肩水都尉屬下佐助部司馬承擔邊境防禦任務的軍事類職官。*賈一平、曾維華: 《居延漢簡“左部司馬”考》,《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莊小霞指出西漢初期家丞的秩級爲三百石,西漢晚期已降爲比三百石,東漢加以延續。部分傳世文獻中的記録應是對西漢晚期以前制度的反映,東漢的家丞秩級當定爲比三百石。*莊小霞: 《漢代家丞補考》,《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4期。

7. 文書制度

馬怡結合傳世與出土文獻,對漢代詔書的分類進行討論,論文指出“詔書”有廣義、狹義兩種用法。廣義之詔書,除詔書外,還包括策書、制書和誡敕(戒書)等多種御用文書;狹義之詔書,是指告諭性質的御用文書,蔡邕在《獨斷》中將其分爲“三品”,即皇帝對官員的指示、對奏書的“制可”,以及由中央頒發的各種行政命令和文告等。漢代詔書之“三品”的劃分,是由詔書的形成過程來決定的。一件詔書,它與皇帝本人的關係越直接、密切,它的“品”也就越高;論文還就三品詔書的特徵和功能分别進行了分析。*馬怡: 《漢代詔書之三品》,《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

侯旭東依據傳世及出土文獻對兩漢時期的上計制度進行考察,論文指出郡國上計制度在西漢與東漢發生過一些微妙變化: 西漢時,朝廷主計的是丞相與御史府,計吏與皇帝之間一般不發生直接的聯繫;東漢光武帝時起,計吏還會參加次年正月旦的朝賀大典,受皇帝親自接見並回答皇帝提問;明帝時則又增加了參與明堂祭祀和上陵禮。東漢時,計吏與皇帝的見面,不僅會被提問,還會被授予官職,部分計吏則肩負轉呈刺史的奏事。這種變動,是光武帝强化皇權、削弱三公職權的一部分,明帝加以承襲並有增益,但不能説明皇帝與三公間的角力皇帝總是勝者。*侯旭東: 《丞相、皇帝與郡國計吏: 兩漢上計制度變遷探微》,《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4期。韓樹峰對漢魏户籍文書典藏機構的變化進行分析,論文指出兩漢的户籍文書主要書於簡牘,這造成了這些文書僅由縣、鄉收藏的局面,郡、州及中央所見的户籍文書是計吏所上報的户口統計,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户籍。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三國西晉,東晉十六國以後纔發生改變,紙張作爲主要書寫材料普及之後,縣以上各級政府收藏户籍纔逐漸成爲定制。*韓樹峰: 《論漢魏時期户籍文書的典藏機構的變化》,《人文雜志》2014年第4期。

鄒水傑對里耶秦簡中的“敢告某主”文書格式再作梳理,認爲平行和上行文書的格式較爲固定,一直延續至西漢武帝時期,平行文書一般要寫收文的機構或責任人,上行文書一般不寫收文機構。下行文書的格式則較爲複雜,是多種格式並存。這其中的“主”不是表示負責人之義,而是一種符號化的文書程式用語。*鄒水傑: 《里耶秦簡“敢告某主”文書格式再考》,《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鄔文玲以里耶秦簡爲資料,從官文書用語格式、發文與收文主官的自稱和對稱等角度,對其中所見“守”、“主”稱謂提成新見解,論文認爲“某主”在文書中是一種固定用語,用於發文者對收文主官的稱謂,帶有“示敬”的成分;“某守”則多用於發文主官自稱,帶有“自謙”的成分。“某守”、“某主”可能衹與秦代官文書用語的規範和習慣有關,而與具體的職官制度和吏員設置無關。但文章也指出現有結論也存在不够嚴密之處,文書發文者也有没自稱“守”者,“守丞”與“丞主”的對應關係可能並不能完全成立,不能排除“守丞”爲縣丞離署時暫時代理其職的居守之丞的可能性等。*鄔文玲: 《“守”、“主”稱謂與秦代官文書用語》,《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

侯旭東通過居延漢簡“東漢永元兵物簿”、懸泉漢簡“傳車亶轝簿”等例子,指出無論是基於定期簿書還是不定期簿書形成的定期文書或不定期文書,在具體内容的排列上,均是具體内容在前,呈文在最後。據此,一般簿籍類册書的排列也當如此。這種排列結構應承襲自秦代,影響下至唐代,並波及日本,甚至在針對地下世界的“衣物疏”中也可以找到受此影響的痕迹。*侯旭東: 《西北所出漢代簿籍册書簡的排列與復原——從東漢永元兵物簿説起》,《史學集刊》2014年第1期。

田家溧以肩水金關漢簡爲中心對“致籍”、“出入名籍”兩種文書加以區分與辨析,論文指出“致籍”多由傳發放機構提前轉送至關口,以供關吏核查持傳、符者是否本人,它包含原文通知性文書以及出行人員名單附件;“出入名籍”與“致籍”格式類似,但不屬同一種文書,主要的區别在“出入名籍”上會有明確的出入關記録文字。*田家溧: 《漢簡所見“致籍”與“出入名籍”考辨——以肩水金關簡爲中心》,《史學集刊》2014年第6期。

樂游對西北邊塞出土發一類形制特點鮮明、内容以“望”某種烽火設施爲基本格式的簽牌進行綜合分析,論文指出這類簽牌是用來標識一種叫“望火頭”的候望設置所對準的方向,可暫定名爲“候望簽牌”,此類簽牌多單面書寫,在使用方法上也不同於一般認爲的以繩連綴的方式,而應當是以一面向外,固定在墻體之上。*樂游: 《河西漢簡所見候望簽牌探研——兼論簽牌的一種使用方式》,《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李均明據簡牘資料所見分别考察了定稿簽名、合議(合審)簽押、付受簽押的實態,論文指出簽名是自然人親手書寫的、有個性的署名(姓名或名、姓),是在社會關係中代表個人資信及審美情趣的視覺標誌。畫押則由簽名發展而言,表示特定含義的符號,二者常配合使用,既有共性,又有區别。論文還就簽名與畫押的書體特徵進行歸納,認爲其個性鮮明,通常有别於常規字體,同一簽押具有穩定的形體,是經過精心設計而成的。*李均明: 《簡牘所見簽名與畫押》,《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

8. 曆法、數術與方技

(1) 曆法

工藤元男通過對“元光元年曆譜”所見節氣、節日與曆注以及文獻中“視日”資料的梳理,討論具注曆的淵源及“日書”、“視日”、“質日”的關係,論文認爲不與曆譜對照,而衹用《日書》進行的占卜,多數是不合適的。在書寫材料變成紙張之後,在曆譜上書寫曆注就變得容易起來,於是就出現了具注曆。“視日”、“質日”都是基層政府製作的不同功用的東西,其中由節氣、節日和曆譜構成的《視日》,則被稱爲“視日”;“質日”主要是作爲官吏公務手記使用的曆譜,但其傳承、源流還不清楚;“日書”與秦漢時期官僚制、郡縣制的發展密切相關,這一制度的發展大大增加了官吏出行的機會,與之相關的“日書”、“視日”、“質日”纔會大量出現。*工藤元男著,薛夢瀟譯: 《具注曆的淵源——“日書”·“視日”·“質日”》,《簡帛》第九輯。許名瑲對漢王元年(前206)至漢武帝元封七年(前104)四月的曆日氣朔進行了復原。*許名瑲: 《漢簡曆日考徵——氣朔篇(顓頊曆之一)》,簡帛網2014年6月17日;《漢簡曆日考徵(二)——氣朔篇(顓頊曆之二: 文帝後元元年~武帝元封七年四月)》,簡帛網2014年6月29日。

(2) 數術

晏昌貴對日書《艮山》以圖推算離日的方法提出新見,其要點爲: 在簡文總體讀法之上,將簡文從右至左讀,讀完一行(欄),再從第二行的右邊讀起,直至終了。讀畢再從第一行的右方讀起,循環往復。論文還用放馬灘秦簡“離日”驗證這一結論,並討論其與“易”的關聯性。*晏昌貴: 《日書“艮山·離日”之試解》,《周易研究》2014年第1期。白軍鵬從斯坦因第二次中亞考古所獲的一枚漢代數術類簡出發,結合秦漢簡牘,對日書中的大時、小時、反支、解銜等術語提出了不同見解。*白軍鵬: 《秦漢簡牘所見日書相關問題考察》,《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周敏華、周美華結合文獻和考古發現對秦漢日書中《盜篇》中五則與生肖有關的記載進行了補充和梳理。*周敏華、周美華: 《對秦漢簡牘〈盜篇〉中五則生肖記述的再補充》,《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

(3) 方技

周祖亮、方懿林對秦漢簡帛中的醫書進行了集中校釋並編有相關研究目録,共涉及12批資料,該書還對部分疾病、藥物詞語進行彙釋。*周祖亮、方懿林: 《簡帛醫藥文獻校釋》,學苑出版社2014年。

9. 語法

劉嬌依據傳世本及多個出土本《老子》,提出“大制無割”應爲第二十九章章首,其前的“故”或“夫”是提起連詞。*劉嬌: 《〈老子〉中與章節分合有關的提起連詞“故”》,《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

10. 其他

(1) 綜述與研究目録

魯家亮對2013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的主要成果進行簡要概述。*魯家亮: 《2013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簡帛》第九輯。張燕蕊對2013年秦漢史研究進行綜述,並專辟一節介紹2013年簡牘研究的情況。*張燕蕊: 《2013年秦漢史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2014年第4期。鄭子良對銀雀山漢簡的研究進行了綜述。*鄭子良: 《銀雀山漢墓竹簡研究綜述》,《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三輯。對於簡帛醫藥方面的文獻,有3篇文章進行了介紹與綜述。*楊艷輝、張顯成: 《簡帛醫書文獻用字考據與古籍文獻整理研究》,《東南學術》2014年第2期;方成慧、周祖亮: 《簡帛醫書語言文字研究現狀與展望》,《江蘇社會科學》2014年第5期;周祖亮、方懿林: 《簡帛醫書方藥研究現狀與展望》,《時珍國醫國藥》2014年第12期。張英梅、李迎春介紹了西北師大簡牘學科發展的情況,並對近幾年簡牘學科碩、博士論文進行綜述。*張英梅、李迎春: 《西北師大簡牘學科發展現狀及近年碩、博士學位論文綜述》,《簡牘學研究》第五輯。

工藤元男等對近幾年日本秦簡研究的情況續有介紹。*工藤元男等: 《日本秦簡研究現狀(續)》,《簡帛》第九輯。尹在碩則對2009~2012年間韓國的秦簡研究進行介紹。*尹在碩: 《韓國的秦簡動態(2009—2012)》,《簡帛》第九輯。蘇俊林對日本走馬樓吴簡的研究進行綜述。*蘇俊林: 《日本走馬樓吴簡研究綜述》,《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戴衛紅介紹了韓國木簡發現的基本情況,並分别對韓國學者研究韓國木簡、中國簡牘的情況進行綜述,最後還介紹了韓國的木簡研究團體及2012~2013年的主要學術活動。*戴衛紅: 《近年來韓國木簡研究現狀》,《簡帛》第九輯。

(2) 書評與專書校訂

秦鳳鶴對《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一書進行評介,涉及圖版、釋文、注釋、體例等方面。*秦鳳鶴: 《〈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評介》,《中國史研究動態》2014年第6期。王輝、王偉補充了1999年後新見的部分秦出土文獻,完成了《秦出土文獻編年訂補》一書。*王輝、王偉: 《秦出土文獻編年訂補》,三秦出版社2014年。《漢晉簡牘論叢》一書收録了謝桂華先生有關漢晉簡牘的論著34篇,是其研究漢晉簡牘的精粹。*謝桂華: 《漢晉簡牘論叢》,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3) 簡册制度

馬怡依據8例畫像石、青瓷俑等資料,對簡牘時代的書寫者身份、書寫姿勢、書寫材品、文具等方面的信息進行了分析、概括。*馬怡: 《簡牘時代的書寫——以視覺資料爲中心的考察》,簡帛網2014年3月7日。邢義田則依據文獻與實物兩方面資料,指出在站立或端坐手持紙筆而書的姿態之外,伏几案而書可能是更爲普遍的書寫姿勢,甚至還可能存在其他姿勢,衹是不見於文獻或圖像資料記載。*邢義田: 《伏几案而書(訂補稿)——對中國古代書寫姿勢的再思》,簡帛網2014年6月7日。

(4) 少數民族及海外簡牘研究

尹善泰在對韓國羅州伏巖里出土百濟木簡釋讀的基礎上,對百濟户籍格式進行了復原,並討論其與中國西魏大統十三年和日本西海道户口籍的關係。此外,論文還指出伏巖里地區即“豆肹城”,應是7世紀初統轄軍那、半那等地的郡治。*尹善泰著,戴衛紅譯: 《韓國羅州伏巖里出土百濟木簡的釋讀及其用途分析——兼論7世紀初百濟的地方統治》,《簡帛研究二〇一四》。

*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項目批准號: 08JZD0036)、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漢初律令體系研究”(項目編號: 12CZS014)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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