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权 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2015-06-23 17:09赵海渊
北方经济 2015年5期
关键词:自治法自治权民族自治

赵海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而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区,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立足内蒙古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这个最大的实际,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努力把内蒙古打造成为祖国北部边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亮丽风景线。

用好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打造经济发展的亮丽风景线

要围绕打造经济发展的亮丽风景线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实际,实行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经济政策,包括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扶持等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这一规定,是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经济发展政策的法律依据。面对当前经济整体下行的压力,我们完全可以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实施更加灵活的经济调节政策。比如如何促进“五大基地”建设,如何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如何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何在服务业领域培育打造支柱产业,如何延长资源型产业链等一系列重大课题,都应该从完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的角度去谋划解决之策。再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这一规定为我们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政策来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着眼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政策制度上的重新设计和优化、完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实行符合我区实际,区别于其他省市的经济发展政策的前提是我们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是国家层面经济发展政策在内蒙古的实化和细化,绝不允许以行使自治权为名,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相悖,绝不允许在制定政策时只顾局部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绝不允许出现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用好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自治权,打造民族团结的亮丽风景线

我国古代就有民族团结的思想,如《论语》中说“四海之内,兼兄弟也”。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边疆省份,在内蒙古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55个民族。多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内蒙古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习近平同志视察内蒙古时要求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各族人民拧成一股绳,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落实好总书记这一指示,需要我们继续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对自治地方的授权,切实做到“两个共同”。一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要采取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用典型事例说话,切实增强说服力、感染力。二是要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政策。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还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这些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三是要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规定很多,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教育方面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更要从促进民族团结的角度,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使《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保护和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用好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自治权,打造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内蒙古自治区是民族文化大区。当前,我区要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促进文化发展的规定,深入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比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根据最新统计,内蒙古现已发现各种文化遗存近2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210余处,自治区级315处。运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具体细则刻不容缓。

立足于打造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大力发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广泛开展文化对外交流,不断提高文化“走出去”水平。通过以上措施,使我区民族文化的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实现大的提升。

用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自治权,打造边疆安宁的亮丽风景线

内蒙古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地处反分裂反渗透斗争前沿,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边疆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自治区党委在“8337”发展思路中提出要建设“两个屏障”,其中之一就是要建设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在建设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过程中,我们要运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自治权,深入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如在反分裂、反渗透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再如,在加强维稳专门力量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这些规定,都应当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得到充足的运用,把抽象的法条变成具体的措施。

用好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打造生态文明的亮丽风景线

生态文明的理念,古已有之,《论语》中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我区有13亿亩草原、3.5亿亩森林、6000多万亩水面和湿地,草原、森林面积均居全国之首,生态地位显著。同时,我区的生态环境也很脆弱,是我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分布最为广泛的省区之一。自治区党委在“8337”发展思路中,明确提出要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努力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比如,在保护生态建设主体积极性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如,在保护森林、草原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开发自然资源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当前,我们应该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授权,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切实加强生态治理法制建设。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同时,探索节能、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要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政策体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步入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用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自治权,打造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亮丽风景线

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有不少很具体的规定,如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在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方面,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客观地说,这些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当前,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 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努力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让各族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一是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快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步伐,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二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三是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问题,确保普通劳动者能通过辛勤劳动过上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四是要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实做到病有所医。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大框架下,紧密结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织牢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五是深入实施“百姓安居工程”。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科学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好分配管理,真正实现住有所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实施的三十多年正是内蒙古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的三十年。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继续加大配套立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均能得到更好的落实。总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8337”发展思路,深入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的宝贵经验,继续抓好法律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守望相助、尽责圆梦,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杨再梅

猜你喜欢
自治法自治权民族自治
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社会主义的视角
“民族区域自治法”本科教学实例的选择与适用——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藏语基地班)为例
发展型自治
关于健全农机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民族自治地区关工委工作诹议
我们盼望已久的大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