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麒,李洋,陶洁
(1.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北京 100012;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38)
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思考
陈凯麒1,2,李洋2,陶洁2
(1.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北京 100012;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38)
河流生物栖息地是河流健康的根本,开展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是保护河流生物栖息地的必要条件。通过总结人类行为胁迫下河流生物栖息地现状,分析开发活动对河流生物栖息地造成的主要影响,针对涉及河流生物栖息地的环评制度、技术方法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提出促进河流生物栖息地保护的建议。
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人类行为胁迫
河流生物栖息地是为河流生物提供生活所需的物理、化学、生物条件的组合,关乎生物食物链及能量流过程,直接反映河流健康状况[1- 2]。然而近些年来,人类活动影响下的河流生物栖息地减小、细碎化、污染、被迫迁移等现象愈演愈烈[3],导致栖息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甚至丧失。保护河流生物栖息地是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自20世纪70年代起步以来,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化项目建设、科学进行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定适宜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自然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从全局上奠定了环评法律基础。尽管我国目前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工作,环评法规政策、管理程序、评价制度都取得了长足进步[4],但在针对河流生物栖息地的环评方面,部分文件导则中只是以“重要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等词汇进行概述,或者在定义上细化,将鱼类“三场一通道”包含进去,缺乏关于河流生物栖息地开展环评的明确规定,且现阶段与河流生物栖息地相关的环评也均以评价地表水水文情势变化、水质、鱼类资源等为主,未能立足于河流生物栖息地角度统筹考虑。本文基于河流生物栖息地现状,对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展开思考,以期更好地保护河流生物栖息地。
1.1 受胁迫的河流生物栖息地现状
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人类改造自然、与自然相处、从自然中索取资源并将自然环境改造成适合自己生存环境的过程。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资源之一,除了饮用,人类还利用水资源进行发电、航道运输、农业灌溉等社会生产活动,并从水资源中获取诸如动植物等衍生资源,向其排放各类废弃物,同时还要防范洪水等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反噬。然而,这些行为都会对水环境尤其是河流生物栖息地造成不小的干扰,其中有些影响甚至是长期的、不可逆转的累积影响。
例如,为满足社会用电需求而进行的流域梯级水电开发,以及以防洪或农业灌溉为目的修建的大坝水库工程,会使部分河流栖息地发生迁移,面积缩小甚至碎片化,影响栖息地中的生物多样性。三峡及葛洲坝等水利枢纽的建设就大大缩小了流域内四大家鱼、中华鲟等鱼类的栖息地面积。又如,为满足交通运输需求而建设的航道工程,施工期疏浚工程在造成河流悬浮物浓度升高的同时,还会侵占河流栖息地面积;运营期来往船舶噪声挤压河流栖息地面积,危害栖息其中的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的安全。赤壁至潘家湾河段航道整治工程占用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下部分建设造成局部流场改变,悬浮物和重金属富集度增高,导致局部水域微生境结构简单化,鱼类饵料匮乏,影响水生生物的分布与资源量。此外,船舶螺旋桨也可能误伤水生动物。再如,为满足农林业灌溉需求建设的提水工程会改变河流径流流量;人类生活和生产污水的无规则排放会造成河流水体污染,介入栖息地物质流和能量流循环,引起重金属等有害物的累积效应,对水生生物系统造成破坏。
1.2 人类活动对河流生物栖息地的胁迫分析
不同的人类活动对河流栖息地会造成不同的胁迫,单个行为往往也具有多重胁迫。人类活动对河流生物栖息地的胁迫主要表现为阻隔和侵占、地形地貌改变、水文情势改变、水质改变、施工噪音和不规则作业、捕捞和物理伤害等。
(1)阻隔和侵占。对于洄游性鱼类来说,水库、闸坝等各类拦蓄性工程建设直接阻断了鱼类洄游通道,鱼类被困于工程下游,无法洄游至栖息地,对其生活史过程的完成会带来毁灭性影响,同时位于工程上游影响范围内的栖息地也被淹没。对于非洄游性、可在局部水域完成生活史的鱼类来说,一方面,河流物质与能量交换趋于单向性,可能影响不同水域群体之间的遗传交流,造成种群整体遗传多样性丧失;另一方面,栖息地类型转为静水型,大大减少了栖息地中的生物多样性。此外,部分河流生物栖息地,特别是产漂流性卵鱼类栖息地会向支流转移,栖息地面积也大大减少,并且鱼体呈现小型化。除却阻隔,河流生物栖息地也会遭遇被侵占的现实,如工程施工期的人为侵占、航道运营期的噪音挤压、因河流生态系统平衡性被破坏引起的生物种群不合理竞争、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等。
(2)地形地貌改变。人类活动,如河道改造工程和疏浚工程等,会直接改变河道形态,改变河底天然基质,造成河段天然水沙过程和水质状况发生改变,影响河段物质和能量循环,影响相关河段栖息地内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影响鱼类的摄食和产卵行为、鱼类卵苗成活率和孵化率,改变河流栖息地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同时,也有因水文情势改变间接改变河道水沙过程,引发河道形态调整的情形。以水库工程为例,在平面形态方面,水库蓄水后,库区水面变成湖面,回水区河段水头差和河道弯曲度均会降低[5],坝下河道游荡强度则不断减弱,河道朝使变形停止的方向发展;在纵剖面方面,因大坝拦截,库区泥沙沉积,下泄清水对下游河床的冲刷加强,河床底质的沙石比例发生变化;在横断面方面,河道断面会逐渐变得单一,河槽也会变得宽而浅[6]。
(3)水文情势改变。大坝水库工程的建设极大影响了上下游河流水文情势,库区因水流流态趋于稳定,导致流速下降、水位升高、静水区面积增大,河道失去急流、浅滩和较大的弯曲度,喜急流性鱼类栖息环境发生变化;坝下因水库的削峰调节作用,涨水过程趋于平缓、洪峰峰值降低、生物多样性降低。同时,因水库调节作用,下泄水量会突然增大,易冲走下泄河道产卵场底部的卵砾石和作为鱼类饵料的底栖无脊椎动物等。此外,洪峰高水位有利于河流和其他单元生态系统进行生物交换等联系[7],而大坝水库的建设会造成河流水位下降和洪峰消减,影响河流与湖泊、洪泛区等其他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流通,降低生物多样性。
(4)水质改变。水温是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繁衍生长的重要环境指标,其变化往往是生物生活周期各个阶段发生转化的重要信号。以高库大坝为例,大坝建设后,库区水深增加,库水温度出现分层,底层水温低,库区周边浅水区水温相对较高。若下游水流位于底层,则造成夏秋季节下泄水温低于天然水温,冬春季节下泄水温高于天然水温。栖息地水温的改变不仅影响水体气体溶解度(与鱼类疾病相关),也直接影响着水生生物的摄食、繁殖与发育。
地表水水质包括40项监测指标,除水温和特殊项目外,主要涉及pH、溶解氧、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向水体排放生产和生活废水,可能引起重金属离子浓度增高、pH值偏离正常范围,会导致水生生物细胞受损,影响水生生物繁殖和发育;氮、磷等超标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如出现“水华”现象,一方面降低水中溶解氧,另一方面阻碍阳光照射,不利于鱼类生存。大坝水库泄洪或者挑流出水时,会造成溶解氧浓度升高,引起鱼类“气泡病”;下泄洪水冲刷河床,将岸边腐殖质等有机物带入水中,分解后引起水体pH值偏酸,对水生生物生长发育不利。
(5)施工噪音和不规则作业。各类河道工程施工期间的车辆运输、工程机器、施工人员等均会产生一定噪音。而水生生物,尤其是鱼类,对外界声音特别敏感,过高的噪音一方面会驱使鱼类避开噪音源,挤压鱼类栖息地空间,甚至迫使使其逃离栖息地;另一方面会直接干扰、阻断河道内鱼类的正常产卵繁殖、索饵洄游等生命活动。同时,船只等不规则的水上作业也会极大影响栖息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影响鱼类正常活动。
(6)捕捞和物理伤害。在渔业发达流域,人类对经济鱼类的过度捕捞会导致鱼类数量和种类大面积减少,破坏河流生态链;在航道工程中,船舶行驶中的涡轮可能会误伤来不及避让的水生生物,尤其是鱼类;在大坝水库工程中,过鱼设施中的涡轮机也会因为设计不当,造成洄游鱼类死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河流生态的胁迫日益受到环保工作者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开始,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和栖息地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客观认识限制、科技支撑和投入不足等方面的原因,河流生物栖息地的环评在制度、技术方法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
2.1 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发展历程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是最早开展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规划环境评价的领域之一,也是最早涉及河流生物栖息地评价的行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水利部和能源部发布的《加强水电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在规划阶段开展环境和生态平衡影响的调查研究工作[4];1992年颁布实施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 45—92),明确要求流域规划方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99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规定了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方法及要求;1997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T 19—1997),规范了江河流域中生态系统评价方法,规定了生态补偿措施;2001年,为适应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7—2001)统一了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评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流域综合规划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提供了规范;同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细化了水利水电行业生态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我国各方面已经普遍认识到河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颁布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环评法律规范导则等,然而一直没有明确指出“三场一通道”等栖息地的环评要求,更没有强调开展栖息地环评。2011年,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进行了修订,并细化了特殊、重要敏感区的定义,其中包含了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为河流生物栖息地保护提供了依据。
>>为满足“新常态”下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需要从制度、技术方法和监督管理3个层面同时推进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发展。
现阶段,我国涉及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的行业主要有水电工程、水利防洪工程、航道工程、灌溉提水工程等,其中对河流生物栖息地影响较大的行业有水电工程、水利防洪工程、航道工程。由于行业性质原因,在以上行业环评中,对河流栖息地的评价侧重点并不相同。在水电工程和水利防洪工程中,水库大坝对河流栖息地方面的影响现阶段主要考虑水文情势变动、栖息地阻隔等对河流栖息地的胁迫,而主要的生态补偿措施包括过鱼措施、生态流量演算、分层取水技术、人工增殖放流等;航道工程对河流栖息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期对河道形态、河床条件的改变和对栖息地的侵占,以及运营期对栖息地的挤压和通航船舶造成的水质污染,主要的生态补偿措施包括根据河流栖息地主要鱼类生活习性,优化施工方案以避开鱼类洄游期,开展人工增殖放流,采取水污染、悬浮物和噪声等防治措施。
2.2 河流栖息地环评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河流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构建起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生态补偿措施等较为成熟的技术体系与管理办法,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但因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很多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1)规章制度不健全,流域规划缺乏河流栖息地规划
一方面,由于部门角度和认识差异,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与水电专项规划存在着不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还不完善,缺乏针对河流生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等的规划。
(2)技术体系待改进,河流栖息地评价因子尚未统筹考虑
河流生物栖息地是为流域、区域中生物提供生存环境的一个整体,研究对象除了栖息地中的生物,还包括水文、地质等环境因子,对象中任何一个因素变化都会对其他因素造成直接和间接影响。现阶段,一方面,对河流栖息地的评估主要集中在鱼类等主要目标生物上;另一方面,对河流栖息地评价因子之间间接的、长期的、累积的影响评价较少。
(3)管理职能不明确,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缺乏有效衔接
因分属不同职能部门,流域管理部门与流域所处的行政区域管理部门缺乏有效衔接,造成管理混乱。例如,长江干流白鱀豚保护区于2003年建立,但受行政区划限制,白鱀豚自然保护区并未覆盖长江和畅洲北汊整个水域,最北边扬州市水域不属保护区范围,因此当地仍保留有100个捕鱼证,渔民仍可在保护区内正常捕鱼。
河流生物栖息地是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河流生物栖息地保护对落实河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有利于提升人类水资源利用行为的环境相容性,是统筹河流生态保护的必要步骤。为满足“新常态”下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需要从制度、技术方法和监督管理3个层面同时推进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发展。
3.1 提升河流生物栖息地评价在规划和项目环评中地位
在社会发展“新常态”下,为满足“水电建设需求”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大前提[8],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尽快理顺流域规划和水电开发规划的前后关系,指导和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的制定;另一方面,将河流生物栖息地规划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流域规划中,为环评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与此同时,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对生态保护要求较高的区域,建议针对规划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开展河流生物栖息地环评专题研究。
3.2 继续探索河流生物栖息地系统响应共性机理研究
河流调查、评估和确定修复方案是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其中,河流调查和评估为确定河流生态修复方案提供了依据。探索河流栖息地系统响应共性机理研究,全面评估人类干扰行为对河流各方面影响,有利于推动水环境环评理论和方法发展,改进河流生态修复技术,是环评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河流生物栖息地因子除栖息地中的生物外,还包括水文、地质等环境因子,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对其他因素造成直接和间接影响;另一方面,人类干扰行为对河流栖息地的胁迫具有长期性、潜在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探索河流生物栖息地研究和保护,应结合相关交叉学科,从微观和中观着手,汲取国内外河流栖息地评估的成熟技术与经验,在深入了解河流栖息地组成因子及其响应机理基础上,宏观统筹,开展长期、科学评估,将形成的评估方法体系应用于宏观流域、河道的河流栖息地,并加以改进,为提高规划与项目环评中环保方案的科学性奠定基础,从而满足新环保法中“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要求。
3.3 推进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与制度建设
由于人类干扰行为对河流生物栖息地胁迫的复杂性,科学认识河流生物栖息地,除了开展河流栖息地系统响应共性机理研究外,还应大力推进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与制度建设。
此外,新环保法第十条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职责区域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保责任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义务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有利于进行环境质量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全面落实环评全过程管理理念(前期规划环评,中期环评,后期环境后评价),积极响应国家行政审批新政策,为强化环评后期监督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9]。具体到河流生物栖息地,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方面可以总结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历史经验,为河流栖息地系统响应共性机理研究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检验河流栖息地生态修复措施的有效性,有利于推进修复技术的发展。
3.4 加快完善跨地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管理体系
河流生物栖息地是流域生物食物链及能量流过程的载体,是流域内具有连通性、循环性的整体。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和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开展。而我国流域与行政区域环境管理部分职能划分不够明确,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缺乏有效衔接,应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构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而对于尚未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的区域、流域,应理顺两者管理工作矛盾,在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3.5 逐步培养公众正确的环保理念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影响河流生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鱼类栖息地的工程项目,公众关注度都较高,且鱼类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专业性较强。针对河流生物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应确保新环保法中提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进一步征求相关专业人士意见。此外,还应向公众宣传正确的环保观念,重视公众和相关专业人士意见,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法,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科学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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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Considerations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otamous Habitats
CHEN Kai-qi1,2, LI Yang2, TAO Jie2
(1.Appraisal Center for Environment & Engineering,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eijing 100012, China;2.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 Beijing 100038, China)
As potamous habitats is fundamental to the health of river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otamous habitats is an essential condition for its protection.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s of potamous habitats under the menace of human activities, and analyzes the major impact of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potamous habitats. After pointing out the deficiency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of potamous habitats, the incomplete technical approaches, and supervision measures, the paper raised some proposals on the better protection of potamous habitats.
potamous habita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menace of human behavior
2015-04-07
陈凯麒(1958—),男,浙江上虞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水环境及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E-mail:chenkq@acee.org.cn
10.14068/j.ceia.2015.03.001
X820.3
A
2095-6444(2015)03-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