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盈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业余足球联赛裁判员主观幸福感研究
——以福州市业余足球联赛为例
王 盈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运用问卷调查、文献资料等方法,对福州市业余联赛中裁判员的主观幸福感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裁判员的主观幸福感平均得分为2.90分,处于一般幸福阶段;不同特征的裁判员主观幸福感不同,其中学历、职业与幸福感高低具有显著性,裁判等级、执法时间与幸福感高低不具显著性;从事裁判员的动机因年龄不同而不同。为提高裁判员主观幸福感,建议改善联赛环境,对裁判员增加挫折教育和人文关怀以及提高裁判员待遇等。
业余足球联赛;裁判员;幸福感;福州市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感的话题经常被提及[1],在所有研究幸福感的文献资料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教师幸福感的研究,而对于足球比赛中裁判员幸福感的研究却不多见。裁判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比赛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一群体幸福感的高低关系着比赛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比赛的质量,更关系到自身的身心健康,只有重视和提高裁判员的幸福指数,比赛才会朝着更为积极的方向发展。本文针对福州市足球裁判员的幸福感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此类研究提供参考。
1.研究对象
以福州市业余足球联赛中执法的裁判员作为研究对象,来了解福州市足球裁判员的幸福感状况。通过向福州市足协以及裁判委员会相关人员询问得知,目前福州市足球裁判注册人数约为102人,经常参与业余联赛执法的裁判约50余人。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等期刊网站,以幸福感为主题进行搜索,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研究,为本文提供参考。
(2)问卷调查法
本文以我国学者邢占军编制的中国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量表简版(SWBS-CC20)以及翁琴雅博士[2]的《中学校长职业幸福感量表》为参考,自行编制裁判员幸福感调查问卷。笔者利用周末业余联赛比赛期间,共向裁判员发放问卷50份,回收50份,回收率为100%,剔除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共42份,有效率84%。在问卷信度方面,本文采用SPSS19.0测得克朗巴哈系数为0.84,问卷信度符合要求。
(3)数理统计法
利用EXCEL2003以及SPSS19.0等软件对问卷回收的数据进行统计描述性统计,频数统计以及相关性分析。
1.从事足球裁判员的动机分析
调查问卷中关于选择从事裁判员的动机包括了增加收入、工作需要、增加社会阅历、兴趣爱好、追求成就感、丰富业余生活以及其它原因等七个选项。在所调查的42名裁判员中,选择兴趣爱好、增加收入和增加社会阅历为主要动机的分别为26人、24人和22人,占所有调查对象的58.6%。
不同年龄段的人在选择动机上是有差别的。30岁以下的裁判员大多为高校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因此在选择上首先看重的就是增加收入,而30岁以上的裁判员多为教师和其他在职人员,因此他们在选择上就以兴趣爱好为主要动机,这也是不同年龄段在选择动机上的主要区别。
表1 不同年龄人员选择从事裁判员工作的动机
2.裁判员主观幸福感分析
(1)裁判员总体幸福感
本次问卷在幸福感方面按照李克特五级评分法,分别赋予非常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幸福、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1、2、3、4、5分的分值,在所调查的裁判员中总体幸福感的平均得分为2.90分,处于一般幸福的水平,说明福州市裁判员的幸福状况还是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主管部门应该创造条件,让更多裁判的幸福感向比较幸福甚至非常幸福转变。
表2 裁判员总体幸福感
(2)不同特征的裁判员主观幸福感状况
通过表3可以看出,不同学历的裁判员在总体的主观幸福感上是有差别的,从得分情况很容易看出,专科及以下学历的裁判员在总体主观幸福感平均得分为3.00分,其次为本科学历2.97分。得分最低的为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裁判员,平均为2.75分,总体呈现出学历越高,幸福感越低的趋势。
在裁判等级方面,主观幸福感最高的为国家级裁判,达到了比较幸福的阶段,最低的则为暂时没有考级的高校学生,由于裁判等级比较低,所以一般都是执法低级别的比赛,收入方面自然就不高,这与他们从事裁判员的动机是相反的,因此这也是造成这部分裁判员幸福感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执法时间方面,执法时间在6年以上的裁判员,总体主观幸福感最强,这一部分人员积累了大量的执法经验,在球场上可以应对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挫折,能通过执法获得一定的成就感和内心满足感。执法时间在4-5年之间以及2年以下的裁判员幸福感最低,这一部分人员,一方面执法时间过短,还没有掌握应有的规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就是有的裁判在执法水平上到了一个瓶颈期。
在不同职业的裁判员方面,幸福感最高的为教师职业,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教师在在执法比赛的过程中体现了自己的价值,两一方面就是实现了自己丰富业余生活的心理需要。
表3 不同特征的裁判员总体幸福感
另外,由P值一列可以看出,不同学历与不同职业的裁判员P=0.000<0.01,因此可认为学历与职业与幸福感的高低具有高度显著性,而不同裁判等级P=0.857>0.05,不同执法时间P=0.106>0.05,因此,可以认为裁判等级的不同和执法时间的不同于裁判员的幸福感高低无显著性,也就是说两者的不同不是造成幸福感高低原因。
1.结论
(1)在选择从事裁判员方面,大部分人员都是以兴趣爱好和增加收入为主要动机。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选择动机不同,30岁以下主要以增加收入为主要动机,30岁以上主要以兴趣爱好为主要动机。
(2)所有参与调查的裁判员总体主观幸福感均值为2.90分,处于比较幸福这一阶段。
(3)不同特征的裁判员主观幸福感不同,其中学历、职业与幸福感高低具有显著性,而裁判等级、执法时间与幸福感高低不具显著性。
2.建议
裁判员的幸福感影响着其执法比赛的积极性,更直接影响了福州业余联赛的顺利开展,因此提高裁判员的主观幸福感是有必要的,笔者结合本次调查的结果提出以下建议。
(1)增加对裁判员尤其是年轻裁判员的人文关怀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指出[3],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会向更高层次发展,裁判员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在满足了生理、安全、社交需要之后,现在最需要得到的就是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在目前的业余联赛中,队员不尊重裁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有些裁判在执法过程中畏手畏脚,从而影响了执法水平的发挥,假如裁判员该有的尊重都得不到,又怎能轻易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球队管理调条例,对于不尊重裁判的队员甚至队伍要进行相应惩罚,还要尽可能的多关心一下年轻裁判员,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这样才能提高裁判员的主观幸福感,保证联赛的质量。
(2)创造良好的联赛环境,对裁判员增加挫折教育
尽管业余联赛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据裁判员反映,仍然存在大量问题需要上级部门解决,例如,大多数替补队员经常站在球场边线关注比赛,裁判员多次劝阻未果;球队换人时经常不在规定位置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降低裁判员的幸福感。足协应该尽快出台规定,对于上述现象进行惩罚。另外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场上队员的影响,从而承受巨大的压力,要对裁判员进行类似的挫折教育[4],指导他们如何在比赛中克服挫折。
(3)提高裁判员的待遇
现阶段,收入仍然是影响裁判员幸福感的主要因素,这说明幸福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和薪资高低紧密相关的。[5]目前福州市业余足球联赛裁判员的收入水平虽然比以往都有所提高,但与足球发达城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执法超级组比赛与企业组比赛的裁判员收入差距明显,由于裁判员安排方面的问题,甚至经常出现主裁判收入不如助理裁判员多的现象,导致一些裁判员幸福感降低,裁委会要格外关注低收入的裁判群体,尤其是学生群体,他们没有经济来源,增加收入是他们从事裁判员的主要动机。只有增大对联赛和裁判员的投入,提高他们的待遇,则会较大程度提高裁判员的主观幸福感。
[1]陈抗, 张英彦. 国内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研究综述[J]. 宿州学院学报, 2011, 26(3): 58~59.
[2]翁琴雅. 我国中学校长职业幸福感研究[D].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2. 233~234.
[3]刘烨. 马斯洛的人本哲学[M]. 呼伦贝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2008. 1~4
[4]赵玉. 大学生主观幸福感调查研究-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例[J].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3, 29(10): 68~71.
[5]张云武, 郑婉. 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实证研究[J].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5, 37(1): 99~101.
2095-4654(2015)07-0164-03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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