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现状、途径及防治策略研究

2015-06-21 15:12沈娅莉BeixinLin廖伟民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跨国企业税收数字

沈娅莉,Beixin Lin,廖伟民

(1.云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昆明 650221;2. 美国蒙特克莱尔大学 商学院,新泽西州 07052;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昆明 650031)

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现状、途径及防治策略研究

沈娅莉1,Beixin Lin2,廖伟民3

(1.云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昆明 650221;2. 美国蒙特克莱尔大学 商学院,新泽西州 07052;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昆明 650031)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演变和跨国企业全球价值链的整合,给中国基于传统经济模式建立的税制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税制不完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监管不力等原因,中国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企业逃避税的重灾区,一些跨国企业利用中国与其他国家税制之间的差异和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些行为严重侵蚀了中国税基,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和中国税收主权。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现状、途径,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有效应对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的政策建议。

数字经济;跨国企业;逃避税

一、引言

作为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创新的产物,数字经济促使全球商业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并带来了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整合,给我国基于传统经济模式建立的税制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些跨国企业可能利用网络交易方式和数字手段,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如表1所示,截止2014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为1029亿美元,居世界第三,实际利用外资规模为1195.6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外国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中国的税制不完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监管不力等原因,中国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企业逃避税的重灾区。一些跨国企业利用中国与其他国家税制之间的差异和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同时,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为这些跨国企业逃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土壤。据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截止2012年末,世界500强企业有490家在中国投资,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1600多家,2012年我国涉外税收收入总额为21768.86亿元,据估算,仅外资工业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逃避税规模就约为6000亿元,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额损失。

中国有着“世界工厂”和“世界市场”之美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本应在跨国经济活动的利润分配中获得合理回报,但这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行为,严重侵蚀了我国税基,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和我国税收主权,不利于建立有序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我国现有税收规则体系已经严重落后于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步伐,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等领域,现有规则对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行为难以有效规制。因此,本文拟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现状、途径,并提出防治跨国企业逃避税的有效策略。

表1 2005~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际利用外资、数字经济规模及反避税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外贸司、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对企业逃避税问题的研究始于西方,西方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对逃避税动因的研究。Copithorne L.W Horst(1971)提出了有关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著名命题:在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跨国公司会通过内部贸易潜在操纵商品价格,把利润从税率高的国家转移至税率低的国家。[1]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著名的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A-S模型)中分析了税率、罚款率和被查获概率等因素如何影响纳税人,这些因素使纳税人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行纳税申报额的选择。[2]George A.Plesko (1998)的研究认为较多赢利的公司能比较少赢利的公司更有能力获取税收抵扣、减免、返还等税务上的好处,会计上的所得税前利润越高的公司也越有动机和资源做出逃避税安排。[3]二是对逃避税规模的研究。美国经济学家卡甘第一个对现代逃避税规模进行实证分析,他通过现金比率法来估算美国当地公民运用“地下经济”和纳税人隐瞒国内税收收入的行为所造成的逃避税规模。Gutzmann与Feige研究了地下经济规模与逃避税规模的关系。Clotfelter指出逃避税与边际税率显著正相关。Vito Tanzi(1968)首次提出用货币需求法估算地下经济的规模,随后货币需求法被广泛运用于美、日、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地下经济和逃避税规模的研究当中。[4]三是对打击逃避税措施的研究。杰弗瑞·欧文斯与陈延忠(2014)认为尽管各国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但仍不能有效遏制国际逃避税,唯有维护纳税人对制度的信任感,加强国际合作,良好的税收制度与良好的纳税服务相结合,并构建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顾问之间建设性、透明性的对话关系,才能实现税法的有效遵从。[5]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跨国企业逃避税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对逃避税成因的研究。裴利华(2003)认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和国情的不同,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税基存在较大差异,使国际逃避税问题客观存在。[6]庄序莹、姚新超(2014)认为造成国际逃避税的原因是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不同国家间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差异;跨国公司对集团分支机构的激励;规避汇率风险;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企业社会责任感不足等。[7]毛程连、吉黎(2014)利用双重差分法研究了2008年两税合并政策对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逃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两税合并使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税率提高,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资产报酬率显著降低,出现了更多的企业逃避税现象。研究也发现,盈利越多的外资企业逃避税越多,规模越大的外资企业,逃避税越大。外商独资企业比其他形式的外资企业逃避税现象更严重,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逃避税更多。[8]这说明实际税率提高刺激了外资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二是对国际逃避税规模测算的研究。梁鹏(2000)运用潜在收入能力法估测出我国1993~1997年税收流失规模一直高于600亿元。杨海燕、庄序莹(2014)利用全国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进行实证分析,从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角度对中国外资企业逃避税规模进行宏观测算,总结出逃避税规模的区域特征、逃避税总额及“两税合并”政策对外企所得税额逃避的影响等,为中国税务部门制定反避税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建议。[9]黄丹(2014)采用收入能力法对工业企业增值税逃避税规模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显示,2012年外资工业企业增值税逃避税规模达2673.31亿元。研究发现,我国增值税逃避税规模变化非常大,逃避税比率呈现出波段上升趋势,2009年以前规模很小,但2009年后大幅增长,特别是2012年有一个明显的攀升。[10]杨海燕、庄序莹(2014)采用实际税收负担率法对我国所得税逃避税规模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显示,2012年外资工业企业所得税逃避税总额为3597.04亿元,因此,治理逃避税问题在我国已是刻不容缓。

目前国内外对跨国企业逃避税的研究大多都是在传统经济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跨国企业逃避税的手段更为隐蔽,使得税收征管和监管工作更难,建立在传统经济模式基础上的研究成果已不能有效防治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而且这些研究中涉外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中外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和在中国设有办公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事实上,随着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和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我国涉外税收的纳税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应对上述企业的投资所得征税,还应对我国居民企业的对外投资(Outbound Investment)征税,同时,还应对非居民企业的对内投资(Inbound Investment)征税,特别是那些在中国没有设有办公场所或分支机构,仅通过互联网交易在中国赚取巨额利润的跨国企业。

三、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现状

(一)数字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数字经济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数字经济的运行高度依赖各种数字化产品、数字化手段和方法。这一概念最早是1995年美国商人唐·塔普斯科特提出的,所以美国也被视为数字经济的发源地。由于数字经济是以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为基础的,在中国很多时候数字经济也常被称作互联网经济和网络经济,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对外贸易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本文以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为例来研究数字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及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的相关问题。

1999年9月,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杭州成立,标志着数字经济在中国开始萌芽,但由于当时中国信息和网络通讯技术并不发达,甚至个人电脑的普及率都很低,所以数字经济在中国只是小规模发展。但随着中国“走出去、引进来”经济发展战略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许多外国企业开始纷纷投资中国市场,同时,中国的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也到海外开展业务。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如图1所示,自2005年起,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和直接利用外资规模总体呈现直线上升趋势,2008年由于中国进行税制改革,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和直接利用外资规模稍有下降,但2009年后,又迅速恢复上升趋势,截止2014年底,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一,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三。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在中国也开始迅速发展。如图2所示,2005年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仅为146亿元,经过3年的缓慢发展,2009年起,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数字经济在中国开始加速发展,截止到2014年末,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达到8706.2亿元,是2005年网络经济市场规模的59.63倍。

(二)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规模及原因分析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带来巨大挑战,由于中国的税制不完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监管不力等原因,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问题非常严重,中国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逃避税的重灾区。根据学者杨海燕、庄序莹(2014)和黄丹(2014)的研究结果显示,2012年我国外资工业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逃避税规模之和就达到6270.35亿元,占2012年我国涉外税收总收入21768.86亿元的28.8%,而这仅仅是对外资工业企业逃避税规模的估算,还未对其他行业,尤其是数字经济下利用互联网交易的一些新兴行业的逃避税规模进行估算,由此可见,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我国的逃避税问题已是非常严重,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巨额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逃避税行为已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对跨国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并已取得丰硕成果。如图3所示,2005年,我国的反避税收入仅为4.6亿元,自2009年起,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收入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截止到2014年,我国的反避税收入为523亿元,是2005年反避税收入的113倍,而2014年中国网络市场规模是2005年的59.63倍。

由图2和图3可以看出,中国数字经济和反避税收入都从2008年开始飞速发展,其中反避税收入的增幅远远高于数字经济的增幅。这一方面反映出数字经济加剧了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揭示出数字经济下,中国政府在防治跨国企业逃避税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任重而道远。

四、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逃避税途径

虽然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但由于数字经济对经济各行业的广泛渗透性、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性,以及对加速整合企业全球价值链的影响,使得跨国企业可以在数字经济下利用互联网交易方式、数字化产品和手段,采取各种途径,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由于所得税和增值税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75%左右,因此,本文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来分析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逃避税途径。

(一) 所得税的逃避税途径

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我国逃避所得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最常使用的避税手段,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转让时难以估值及我国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滞后等征税漏洞,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因此,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在中国注册成立的66万户外资企业中,有65%左右的企业是亏损的,但如此大面积的亏损却没有抑制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的信心,反而出现越亏越投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我国税改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税制后,大量企业利用其全球化的经营模式和一些数字手段,通过转让定价策略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具体有以下两种策略:一是把在中国的收入最小化。通过合同安排,把企业在中国的功能、资产和风险降至最低,如将无形资产之类的可移动性资产的风险和法定所有权分配给低税率国家的集团公司成员,或通过特许安排、成本分摊协议等向税收优惠地区转移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利,从而降低在中国相应的收入分配。二是把在中国的扣除最大化。通过支付给其他国家关联公司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形式,最大化地降低在中国的应纳税收入。

2. 利用混合错配避税

混合错配安排可导致非立法本意的双重不征税或长期的递延纳税,如一次借款产生两次扣除:在一方税前扣除但在另一方却没有相应的应税所得,或者滥用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或参股所得免税制度。其途径主要为通过从市场所在国或中间控股国剥离收入,通过规避CFC规则,或通过规避其他反滥用制度等方式来实现。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对某些交易在所得性质、实体性质、交易性质认定及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采用混合金融工具安排、混合体支付、反向混合、双重居民身份扣除等混合错配策略,加大在我国的费用扣除或不计收入,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因债权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一些在中国的跨国企业通过大量向他国关联企业进行债权融资,以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3.规避预提所得税的产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没有常设机构,但却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数字经济下,一些跨国企业利用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优惠协定,通过在有广泛税收优惠协定网络,但又没有足够条款防止协定滥用的国家成立空壳公司,再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手段在中国完成交易,赚取所得,从而规避预提所得税的产生。如中国对外资企业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一般是按照20%的税率,但对新加坡、塞舌尔、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却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一些跨国企业就利用我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签订的税收优惠协定,进行重组,把注册地迁往中国香港,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订的税收优惠协定,当注册地在香港的企业从中国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中国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从而降低在中国的预提所得税。

4. 规避应纳税实体存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一个非居民企业当其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时,其相应的营业利润需要在我国征税。传统经济模式下,由于通讯不畅、物流业不发达、外汇管制、关税壁垒等原因,跨国企业想在我国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营销、分销等实体存在,这些活动所赚取的利润应该在我国纳税。但随着通讯与信息技术及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使得一些跨国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化手段管理企业,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数字方式完成交易,赚取利润,而不用在我国有纳税实体的存在,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增值税的逃避税途径

1.远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给中国免税企业

增值税的设计初衷是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如果跨国企业通过远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中国企业,由于企业购进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销售货物和服务时的销项增值税,因此,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跨境数字交易一般不会出现避税行为。但如果跨国企业通过远程向中国免征增值税的居民企业(如金融服务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由于中国对金融服务业等行业不征收增值税,税负无法向消费者转嫁,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增值税实际是被供应商所在国征收,而作为市场所在地的中国却不能征收增值税。

2. 远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消费者

如上所述,在B2B模式下,跨国企业一般不会出现逃避增值税行为,但在B2C(企业与个人消费者)模式下,跨国企业通过远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消费者时,如果是销售有形商品,按中国税法规定则需要征收关税。首先,由于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目前我国关税是采取由消费者自愿申报和海关查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且对小额进口商品不征收关税,但由于海关税务征管手段落后、稽查不力等原因,只有6%左右的进口商品被查到并补缴关税,所以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逃避关税。其次,中国是实行价内税的国家,增值税一般是由销售企业代扣代缴,但数字经济下,当跨国企业通过远程向中国消费者销售无形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全部交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而中国并没有和这些跨国企业达成由他们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共识,跨国企业都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采取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把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优惠直接让利给中国个人消费者,由于这些交易都是通过数字手段完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中国税务部门无法对跨国公司的此类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造成巨大的税收流失。

五、数字经济下防治跨国企业逃避税法律保障与具体策略

由于数字经济的流动性、对无形资产和数据的高度依赖性等特征,使得跨国企业利用全球一体化经营模式和一些数字手段,通过互联网向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给我国税收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但却收效甚微。

(一)中国政府反逃避税立法进程

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严重地侵蚀了我国税基,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多年来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中国反避税立法始于199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转让定价的立法。在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三条列入了预约定价制度,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预约定价管理制度。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另一重大里程碑,新的所得税法引入了国际反避税的经验,完善了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比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为未来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支持和指引。2014年12月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一般反避税的相关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已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仍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二)数字经济下防治跨国企业逃避税策略

1.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我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性。一是确保隐蔽的无形资产的转让不会被用以转移收入;二是确保在无形资产转让缺乏可比交易时可以使用评估方法确定交易价格;三是考虑把跨国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风险,而不是由集团内一个单独企业承担风险,以规避跨国企业通过分配经营风险方式转移利润;四是对交易重新定性,要求把纳税人达成的交易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允许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把交易重新定性或否定纳税人的交易形式,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基于实际行为和合同对交易的特征进行正确判定,而另一方面对该交易进行重新定性或作忽略处理;五是对某些付款设定上限,或用公式进行分配以规避跨国企业过度向低税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 抵消或中和混合错配安排的效应

跨国企业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优惠税制,利用混合借贷或宽松的税前扣除规定等,通过在低税地设立企业,并将资金大量注入该企业,再通过该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相关交易导致我国税基被侵蚀,如设立在低税地的关联企业向设立在我国的企业发放贷款,或先购买无形资产,再将其以许可形式交付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由此产生的支付给低税地企业的利息和大量特许权使用费都可以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因此,应采取措施抵消或中和跨国企业通过利息扣除和其他金融支出逃避在我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3.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的宗旨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即为了避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行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但一些跨国企业却利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恶意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时,应强化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定,针对由执行税收协定所引发的非立法本意不征税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国家通过单方免税来消除双重征税的情况,可以拒绝给以税收协定优惠,以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向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转移利润,从而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4.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形成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应在该居民国征税,但如果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外,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可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市场所属管辖地的营业利润适用国内法征税造成限制,需防范人为地规避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以实现在我国不缴税的情形。应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修改,以确保该定义不会被人为的安排所规避,从而保证我国征税权的行使。同时,应确保当企业在一国区域为从事核心的商业活动时,该企业不能适用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下的例外条款。还应确保这些例外条款不能被企业通过人为分割经营活动的方式来适用。

六、小结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利用数字化手段和方法在我国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给我国居于传统经济模式建立的税制体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打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但由于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逃避税途径更多样化、策略设计更为隐蔽、更难确定交易双方信息等原因,现有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治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不仅给我国税制体系带来挑战,同时也给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 2012年6月,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按照税收要与实际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定在2015年底,要完成BEPS行动计划的5大类共15项行动。在该行动计划中,把解决数字经济下的征税难题作为首要任务,但遗憾的是,在2014年9月公布的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报告》中,仅仅分析了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的特征、国际税收框架的主要征税原则、数字经济下的BEPS问题及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带来的挑战,对于如何防治和有效打击跨国企业数字经济下的逃避税行为,并没有给出具体措施,可以看出,防治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逃避税工作难度之大。

我国应抓住机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制定有效措施防治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逃避税行为。一要全面参与BEPS行动计划,为构建公平的国际税收规则作出贡献;二要积极参与标准制定,推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通过加强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和征管协作,积极应对国际逃避税;三要积极参与《联合国转让定价手册》的制定,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若干理论和原则,如成本节约、市场溢价、应用型和营销型无形资产等原则的制定;四要借鉴OECD最新研究成果,适时修改我国《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在税收协定的谈判与签订,反避税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国际交易的税收规则的制定中,要体现BEPS项目研究成果,为有效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五要建立规范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将反避税工作模式从以前的偏重事后调查改变为防查并举的体系,加强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防止跨国企业境外损失向中国转移,阻止其不合理的费用分摊和扣除,保护我国税基安全;六要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在华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税收风险应对,通过信息化建设防止跨国企业侵蚀中国税基,转移中国利润。

[1] Copithorne L.W Horst.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Transfer Price and Government Policy[J].Canadia Journal of Economics,1971,(4):34-42.[2] Allingham, Michael G.and Sandmo.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 [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2,1(3-4).

[3] George A.Plesko.Cracking the Code: Making Sense of the Corporate Alternative Minimum Tax[J]. National Tax Journal,1998,51(1).

[4] Vito Tanzi.The Structure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the Major Industrial Countries: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J].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68,23(1).

[5] 杰弗瑞·欧文斯,陈延忠.全球化环境下税务机关的作用 [J].国际税收,2014,(6).

[6] 裴利华.国际逃避税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J].理论界,2003,(5).

[7] 庄序莹,姚新超.在华外资企业逃避税的驱动因素、规模与治理策略 [J].国际贸易,2014,(11).

[8] 毛程连,吉黎.税率对外资企业逃避税行为影响的研究 [J].世界经济,2014,(6).

[9] 杨海燕,庄序莹.在华外资企业逃避税规模及特征:基于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的宏观数据 [J].财贸经济,2014,(10).

[10] 黄丹.外资工业企业逃避税规模测算[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14-16.

责任编辑、校对:刘玉屏

A study on the Status Quo and the Approach of Multinationals’ Tax Evasion and Tax Avoidance in China and the Prevention Strateg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Economy

SHEN Ya-li1,LIN Bei-xin2,LIAO Wei-min3

(1.SchoolofAccounting,Yun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Kunming650221,China; 2.Businessschool,MontclairStateUniversity,NJ07052,US;3.TrafficandTransportBureauof
YunnanProvince,Kunming650031,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brings with it the evolution of business model and the integration of global value chain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t has brought serious challenges to China’s taxation system which is built on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model. Due to the imperfect taxation system, backward approach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the problem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to evade tax in China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economy. Some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make 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taxation system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the global integration management model to escape the taxation liability in China. These behaviors seriously erode the tax base of China, harm the fair taxation principle and China’s tax sovereignty. The paper takes income tax and value-added tax as examples,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and the approaches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to evade tax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igital economy. By borrowing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policy suggestions are given to prevent multinationals from evading tax.

Digital Economy;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Tax Evasion and Tax Avoidance

2015-08-09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涉外税收问题研究——以所得税为例” (YB2015038)

沈娅莉(1976-),女,云南宣威人,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会计、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税收问题; Beixin Lin(1976-),女,美国蒙特克莱尔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税收问题;廖伟民(1973-),男,云南弥渡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与国际税收问题。

F810.42

A

1674-4543(2015)06-01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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