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背景下的我国企业年金发展

2015-06-21 11:39河南开封
现代企业 2015年11期
关键词:年金养老金养老保险

□ 河南开封 刘 璐

企业年金开始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需要和经济实力水平而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导致我国养老金财政压力巨大,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补充国家财政养老支出,减轻政府养老负担。养老金并轨后职业年金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是趁势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大好时机。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1.基金规模小。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发展较快,但相较于庞大的养老资金需求,基金规模仍然较小。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年金规模2000年底为192亿元,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幅度256%。2010年全国积累年金基金超过2000亿,达到2809亿元。截止到2014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7689亿元。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至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可达12万亿至33万亿人民币不等。基金发展速度迅猛,但目前我国人 口老龄化情况严重,养老金缺口巨大,快速发展的企业年金仍无法满足我国养老资金的需求。

2.覆盖范围窄。2000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2010年底全国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到2014年末,全国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2293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达到74335个,覆盖了2301.35万个职工。而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2亿人,这意味着只有6.73%的职工参与了企业年金制度。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除去实行强制性或准强制性企业年金,诸如澳大利亚、瑞士、丹麦、瑞典等国家超过90%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外,一些设立自愿性企业年金的国家,如加拿大、美国、英国年金覆盖率也均在50%左右,远超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水平。

3.替代率低。企业年金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后平均每年企业年金收入占退休当年收入的百分比。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虽然制度设计在60%以内,但实际高达80%以上,导致企业年金需求较少,阻碍企业年金发展。企业年金远没有达到第二支柱的地位和承担起补充养老金的责任。

4.结构发展不均衡。从行业来看,企业年金缴费及待遇支付水平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较多的行业几乎全部集中于银行、电力、石油、石化和电信等暴力或垄断行业,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缓慢。在地域分布上,企业年金在沿海和发达省份的发展要快于内陆地区。此外,企业年金属于企业利润的再分配,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远高于经济效益普通的企业,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由此可见,要想使得企业年金有长足进步,必须加大其普及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覆盖力度。

二、养老金并轨下的企业年金发展

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与城镇职工采取同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正式废除。养老金的并轨改革为公职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在保证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的基础上,也注意对群体间养老保险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其中包括积极推动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1.养老金并轨改革。1951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标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开始实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后虽经短暂的合并,但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将1958年统一的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再次分开。随着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我国的养老保险“双轨制”逐步定型。养老金“双轨制”实行以来广受诟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无需个人缴费,退休金的调整与在岗者的工资增长联动,而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每月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8%,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且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缺乏正常机制,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旧两套制度分别运行所产生的结果是养老权益的不公。尽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到2015年实现11连涨,但其养老金水平仍远低于同等条件的公职人员。较大的养老金差距加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出剧增,使得养老金并轨成为必然。基于实现制度公平的养老金并轨旨在缓解养老财政负担的同时,对养老保险的收入差距进行宏观调控,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也应趁势加快发展。

2.养老金并轨带来的收入变化。《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中国政府网于2015年4月6日公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进行缴费。如果没有企业年金,企业人员中除了最低工资群体,其余员工的目标替代率均低于50%,企业人员退休生活水平会大幅下降,并轨前后二者差距基本相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双轨。

3.养老金并轨助推企业年金发展。养老金并轨以“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为基本思路,其中包括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对养老金结构进行调整的重要表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仅靠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支撑转变为“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协同发展,这一重大转变顺应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协调发展的趋势,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长期以来养老金“双轨制”造成的制度不公平使得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发展不均衡,尤其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已难以起到支柱的作用,对缓解养老压力作用甚微。养老金并轨后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对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发展壮大,从而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远高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较高。为避免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可能造成的新一轮“双轨制”,我国企业年金必须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在此情况下,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普及,便会加大企业员工对企业年金的追求,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向职业年金看齐,实现真正的制度上的公平。

三、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养老金并轨无疑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覆盖率都较小,结构发展也不均衡,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1.健全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年金仍没有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政府下一步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框架,给予企业年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施办法,并对企业年金同养老保障的关系以及企业年金的保障范围、水平、对象、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年金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严格界定。

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由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已处于较高水平,要想发展企业年金,就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企业、员工都是十分有利,在国家政策法律的引导下通过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政策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3.设立中小企业年金计划。中小企业是年金市场的主力,应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参照国外经验,设立集合年金计划是促使中小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的有效途径。它能够有效整合多个有共同意愿的中小企业,从而扩大基金规模。一方面,管理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应推出适合中小企业执行的集合年金方案,使更多企业职工享有到企业年金。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对中小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激励其企业年金的建立。

4.改进基金投资管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应遵循谨慎性和风险分散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其实行专业化管理。可通过实现投资组合多元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减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5.完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企业年金由多主体参与,涉及银行、基金公司、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需要各部门间协调监管,协调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监管的成本和效率,需要对企业年金监管制度进行完善。首先,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建立一套适合企业的年金监管体系。其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企业年金管理者和企业年金受益人获得充分的信息。此外,企业也可在内部自行设立部门对年金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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