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公正

2015-06-16 02:36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4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裁量权司法公正

艾 好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74)

一、司法公正之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法院要保证公平审理案件,也要保证审理案件的结果是公正的。法院要保证审理的案件体现法律的要求和基本精神,也许更高层次还包含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做到这一点有些苛刻,但这至少应该成为我们的价值追求、一种人类的美好向往。法院是裁决纠纷的地方,也是社会最终得出结论的地方。司法的终局性特点决定了司法公正是何等的重要,当一个纠纷经过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无法解决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当事人感到不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就成了保证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处理的最后一道屏障。人们对法律是何其的渴望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群众和司法人员普遍关心和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一)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影响司法公正

谈到这个问题,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司法独立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在司法上的体现,西方社会奉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权制衡,三种权利处于平等地位,相互制约。美国的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制度就体现了司法对立法的监督制约,在美国法院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宣告无效,美国这种体制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中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利机关产生政府和法院和检察院。现实情况是我国的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政府,那么法院在裁决案件时有时就会受地方利益的影响,从而作出影响司法公正的裁决。要想改变或者说尽量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法院经费就要独立于地方政府。现在有些地方正在进行试点,上海成立的巡回法庭就是一种尝试。法院内部奉行与行政机关相似的管理体制,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无法作出决定时,审案往往上提到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法官就要执行,真正审理案件的法官无权作出决定。没有审理案件的通过会议形式决定了案件结果,原因很大程度是是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法官既是要审理案件的人员,又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依法独立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规定,我们的法律应该更加明确解决这种现象。法条的这一规定是法院相对于外部的独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独立。我国立法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地方。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独立,还要包括法官独立,这样才能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有权必有责,让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权独立依据法律独立决定裁判案件,不受法律以外的权利的干扰,所以法院要进行去行政化改革,现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正在进行这种改革。

(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法官是具体审理案件的裁判者,法官是个神圣的职业,所以法官有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人品。法官素质既包括政治素质也包括业务素质,法官的道德、能力、勤奋、业绩都是对法官职业的要求,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这样的要求,法律对法官在这些方面要求更高,其实可能把这里的法官扩大到对所有从事司法的人员。法官手里掌握着社会成员的命运,影响着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实践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更容易看到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公,所以法官的一言一行更要自律。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不公正现象,没有做到案件结束,事情就了结,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业务素质有一定的关系,没有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当然,法官也是有感情的人,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做到公平公正也不是没有障碍的。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偏大

自由裁量权有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当遇到具体案件时就无法机动处理,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调查案件,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上会受到影响;但自由裁量权在行使时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超出法律可预期的范围,大到不合理,严重的不合理就是不合法。法官裁判案件有时一定得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做出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公平、正义的判决。

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审理案件的需要,我国法院系统法官的自由裁定权是偏大的,但现在朝着缩小的方向发展。

(四)一些民事诉讼程序操作性不强

《民事诉讼法》这部程序法就是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保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体权利得到公正的查明。程序既涉及事实方面真实性问题,也涉及程序自身问题,民事诉讼要实现社会正义,就要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正义是法律的一种本性要求之一,我们要将正义理解成不仅是说服工具,而是在一种合理的分析活动。它不能仅仅是一个口号,而必须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的公平正义价值标准而又外化于人的行动中。例如,我们法律将诉讼上违反法定程序事项规定认为是不合法,要进行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谁来掌握,实践中如果法院认为错了,他就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错他就不会启动,赋予了法院自主决定的权利,该条的主观性太强。操作起来让当事人感觉到很无耐。今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很多补充,使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解决建议

(一)法院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我们指引了方向。全会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就要崇尚法律的权威,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为了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法院内部的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要分开进行管理,把这种行政化影响审判的因素降到最低。法院内部不参与审判案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干预案件审理,否则有权的人干预案件,真正审理案件法官依此决定判决,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司法如果都作不到公正,那将是人类的悲哀。

(二)提高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只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经过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这些共有的素质外,身为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素质,首先,要有正直的品行并且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掌握深厚的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从事法律判断的法律感觉、灵活的法律运用能力和一定的法律解释能力;其次,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实践经验;再次,本人的司法道德操守过硬,做事勤勉,遵守规则,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为人正派,廉洁奉公,热心公益。同时,司法改革要对法院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为司法独立、公正提供体系保障。

(三)完善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中国司法正在朝着法官能够独立决定案件的方向努力。建议将审判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写清采纳与否的详细理由,以促使法官独立自主地进行裁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人员只应对法律和良心负责,法官只对法律负责,除了法律以外法官没有别的上司。这是社会对法官的最低要求,也是对司法人员的最低要求。司法人员掌握着千千万万人的利益,当人民与国家订立契约把权力交给国家时,国家就有保障每一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司法人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只有做到司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判决纠纷,才能保证社会良好有秩序的发展。

(四)强化法律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会被滥用,这是权力的天然属性。任何事物都会有两面性。正确使用权力,权力可以为人类造福,创造社会平安和谐环境,正确处理纠纷,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矛盾,维护安定团结。不当地行使权力,就可能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激化矛盾,破坏安定环境。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强化法律监督。新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多处对司法权力监督的规定,例如,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国家、社会利益的可以抗诉,就是一种监督的形式。

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种人民陪审制和国外的陪审团都属于外部人员对司法进行监督。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他们可以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朴素善良感情辅助法官工作,让审判结果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实现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平衡利益、维护合法的作用。

结语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需要公正,这是社会成员共同的期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思想理论说明我们向文明更迈进了一步,司法公正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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