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办案经费管理 促进司法有效改革

2015-06-11 07:45王彩霞郑文韬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经费支出检察院司法

王彩霞 郑文韬

摘 要:目前,我国检察院的经费开支均是由当地政府承担,模式为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体、财政补助和财政返还罚没款为补充的机制。这一财务经费机制已经在实践的科学发展中,显现出其基层单位经费不足、差异大、执法不规范等制约性因素,存在严重的弊端,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难题。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现有检察院体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经费支出;改革

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负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职能,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检察司法工作中,经费保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树立公正权威的重要核心,对于检察院的保障体制改革而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而检察经费支出保障体制改革则是重中之重。

1 检察机关经费支出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1 公共产品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其划分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要进行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首先,就要准确界定检察机关能够给社会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及其受益范围,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点来看,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及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供给主体应当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然而,我国地大物博,基层检察院众多,由中央统一拨付经费难度较大。因此,目前而言,可以推行“三级负担”经费保障机制,即: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拨付、公用经费由省级统筹、人员经费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

1.2 公共支出理论

“公共支出”的概念意指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这些公共支出分为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其中,购买性支出中的行政管理支出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在检察机关经费管理中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管理支出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政府的各项政治活动都要依靠财政支出的支持,这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活动必然会耗费资源而决定的。其次,行政管理支出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发展国民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是政府的主要任务,而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而不可推卸的职责,随着新科技、现代化的时代进步和发展,检察机关面对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益更新必须用相应的高科技装备来对其威慑,而这些高科技的支出都需要财政的支持。最后,行政管理支出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依托。政府必须对产权制度加以承认和保护,它是建立稳定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检察机关要对产权制度加以保护,让所有人都能够受益,才能维护和谐和稳定。而对于产权制度的保护必然需要财政支出的支持。

1.3 权力制衡理论

司法、立法、行政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而不能合并,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民主基石。权力制衡制度其实质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制衡,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其依法进行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才能得到有效的伸展。因此,检察机关的经费支出要不受地方行政权的干预,否则会出现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发生,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2 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弊端及改革对策

2.1 弊端

①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当前的检察院经费保障面临“四难”,即:其一,市县级财政状况不佳,难以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需要。其二,检察院的基建欠款难以及时偿还,只能依靠“借、垫、贷、欠”来暂时缓解。其三,装备短缺,科技含量低,装备建设步伐艰难。其四,干警福利待遇差,难以正常运作。②检察机关经费地区差异较大,导致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因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有直接的制约性影响,导致地方检察工作发展不均衡。③检察经费缺口较大,导致不规范执法。在“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现有检察经费管理体制下,暴露出诸多不规范执法的现象和问题,诸如: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等。这种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导致检察机关受利益驱使,影响了公正执法。

2.2 改革对策

2.2.1 加强中央、省、地方财政统籌,创新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要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要减少市、县级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执法。根据我国的国情,主要可以推行检察经费“三级负担”的创新体制,即:人员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公用经费由省级政府负担、基础设施和装备事业经费由中央政府负担的经费统筹机制。

2.2.2 要明确规定检察经费不同区域的最低保障标准。要切实落实不同区域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要制定一个不同区域的检察经费基本保障标准,每个检察院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需要、财政保障标准编报预算,这样可以既正视客观地域差异,又可以做到应保尽保,做到区别对待,体现公正公平。

2.2.3 明确规定办案追赃所得款物全部上缴财政。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权的认识有误,认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一样可以扣押、冻结款物,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对于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需要没收的,检察院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自身并不在其列,因而,检察机关并没有扣押、冻结款物的最终处理权。而由于认识的偏差,将检察院视为罚没收入单位,以收定支,赃款上交后按比例返还,下罚没任务,这种“以收定支”的经费管理方式是不可能促进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改善的。因而,要履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检察院办案追赃所得款物全部上缴财政,彻底扭转经费保障与追缴款赃挂钩的不合理局面。

总而言之,经费保障是检察工作顺利通畅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强化对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管理,构建检察机关经费管理保障改革体制,在“三级分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下,根据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经费保障标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孙增芹,燕华然.中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2]张洪松.论美国州初审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及其借鉴意义[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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