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福军
摘 要: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工伤保险管理进行积极的创新。本文从政府部门和社保机构的角度对工伤保险管理的创新思维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工伤保险管理要从保险支付转向事故预防,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事故预防;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
我国自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了工伤保险经办的各项法规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制度依然不够完善。这便需要我国结合当今社会工伤保险管理的现状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
1 政府部门应从整体看待工伤保险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安全检查部门这三个部门都涉及了工伤管理的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安全与利益。然而这三个部门职能相互独立、缺乏交流,使工伤保险管理的发展有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政府部门要运用整体思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1.1 建立公共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平台
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与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对该方面的工作也有涉及,两个部门的工作范围时有重复,导致两个信息系统出现交叉。很多时候因双方不能共享资源,劳动部门需要利用纸质记录的方式来记录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导致用人单位在两个部门间往返,耗费时间和精力。
劳动行政部门工伤审查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工伤备案以及职业康复审批等;落实和支付9项费用和3项待遇的工作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工商审查负责。政府应从整体的角度将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审查中的工作交叉点进行整合。以下是具体做法:
①将工伤保险备案工作统一。用人单位需在工伤发生24小时内备案,整理和上传工作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工商公共信息平台来对相关数据进行下载和统计。
②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尽快受理,并对其信息进行登记,工伤登记和信息共享工作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③公共信息还可以用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伤情况进行查询和分析,以供劳动安全检查部门检查。以上3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提出方案与政策[1]。
1.2 通过缩短工伤认定审批时间来推进工伤医疗联网工作
为了使工伤住院医疗联网结算工作能够顺利运行,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工伤备案信息和工伤登记信息分别传送给医院和联网医院。当前劳动部门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的三十天内才能给其定下结论,影响了工伤医疗联网的正常结算,导致工伤医疗联网流于形式。当前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对工伤职工医疗费进行录入时主要使用手工录入的方式,造成工作强度较大,医疗费支付的周期过长。劳动行政部门应尽快缩短工伤认定时间,以便用人单位更加快速地处理好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工作。为了使用人单位能够对工伤医疗费联网的结算工作进行尽快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时间,从而降低用人单位支付成本。
2 切实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定点服务管理的工作质量
在工商保险基金支出中,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比例超过一半。工伤医疗费用的全额报销机制造成了一种当前存在的“小伤大养”的不良风气不仅对医疗费用造成浪费,还会酿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这种状况是由当前的全额报销机制造成的。因此办好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刻不容缓,在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正常医疗的基础上应该对工伤定点医院进行规范的管理。
2.1 合理选择工伤定点医院
尽管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工伤事故的概率并不高,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机构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治疗水平。这便需要用人单位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来选择医疗机构;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工伤情况,还要选择一些有特色专科的权威医疗机构中的重点特色科室[2]。
2.2 社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之间应该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
为了对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在选定合适的工伤定点医院之后,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规范的协议书。以下几点内容需在服务协议中有所体现:
①工伤“三目”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定点医院必须将保质保量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提供给工伤职工。如果在救治伤员中必须使用一些超出范围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需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使用后补上申请。
②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定价和收费标准,工伤定点医院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及合理收费等医疗规范,不能用高新技术设备检查可以用常规手段诊断的病状,并明确记录各项收费。
③工伤定点医院要严格把握对伤员所进行的高新技术检查与治疗的适应症,妥善使用贵重药品及施行器官移植,仔细填写专用申请表并和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协商。
④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定点医院必须将住院通知书、特殊检查申请表及医疗收费明细等单据上交。
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等进行检查与监督。
3 由单纯的工伤保险支付转变为事故预防
站在整体角度上看,工伤保险工作依然在发展中。根据当前制定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来运行工伤保险基金。但在开展的过程中,工伤的医疗、赔付及康复费依然是其重点,这也造成工伤保险变成了医疗社会保险,在防范职业病、预防事故等其他领域中没有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前应该转变保险支付的理念,事故预防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将工伤保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结合起来,将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任务体现出来[3]。
①制定、公布及印制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与规程,所有的费用均由事故预防经费承担。
②区域内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安全检查部门要开展通力合作,定期总结和分析区域内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从而向区域内的高風险行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
③对于一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医疗服务。劳动医疗虽不是工伤待遇,但是一种健康检查,可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中的职业病。
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工商培训中心,社保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基础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伤知识培训,且由工伤事故预防经费承担其费用。
4 结语
将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不仅仅是为了能够利用工伤保险的强制手段和其经济杠杆来促进外部监督、内部激励事故预防机制的形成,还希望利用事故预防来加快工伤保险机制的变革促使我国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赔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逐渐形成。
参考文献:
[1]尹海蓉.浅谈铁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3(12).
[2]唐金成,黎珊珊.我国工伤保险理论研究述评[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05).
[3]细说工伤保险[J].中国职工教育,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