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
摘 要:如何防范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一直是建筑业面临的重大课题,而项目投保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得到业界的重视。本文在系统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风险;保险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并不断推进行业开放的浪潮,建筑业也引来了众多外企企业,他们的出现对本国建筑企业的生存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建筑工程保险作为保障建筑工程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建筑企业实现经济利益及保持核心竞争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一项国际惯例之一,建筑工程保险对我国建筑业和保险业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发挥工程保险对于项目工程的促进作用,使建筑业和保险业相得益彰,越来越成为社会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保险出现的原因
建筑工程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普遍具有投资高、建设周期长、技术应用复杂、涉及层面广等特点,而恰恰是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建筑业成为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任何一个疏忽或纰漏、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抑或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及意外事故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失败,从而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另外,近些年来,我国建筑业由于市场约束的不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妄图以规模来抵御风险,实现企业的快速的发展。殊不知这种做法更加大了项目风险转化为危险的可能性,加大了建筑业的行业风险。由于保险具有分散风险,降低潜在损失的特点,因此可以说,建筑工程保险的出现本身即是建设企业的需求。
另一方面,一幢建筑物被建造完成并投入市场运行之后,一般都至少有几十年的生命周期,然而由于质量管理的疏忽,任何建筑物都有可能在使用期内发生因自身质量问题出现的渗漏、墙裂甚至坍塌等危险,使使用者付出巨大的生命财产代价。虽然我国法律对因建筑物质量问题引起的业主方面的损失做了明确的规定,受损业主可以寻求建设单位的赔偿。但问题是历经几十年之后,这些建筑单位可能早已不复存在,更何谈损失赔偿的问题。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规模都较大,存续时间也相对较长。如果建筑物已被投保,则出现问题之后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业主的后顾之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保险建设也是业主方面的需求。
二、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工程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际上,工程保险自20世纪30年代发源于英国以来,经过7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与工程保险有关的较为丰富的险种。而且,很多建筑工程险种是作为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得到强制执行的,成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险、社会保险、10年责任险、2年责任险以及专业责任险等,为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很高的保障。而在我国,工程项目的投保资金并没有在财务中专项列支,投保资金没有来源,以致于大多数工程项目几乎没有投保。以国家工程项目为例,一旦发生危险,都是以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的方式进行解决,使得工程造价大大超过预算,降低了效率。
2.保险公司建筑领域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我国的保险业本身即发展事件较短,本身存在很多问题,而具体到工程保险方面,启动时间则更晚,发展时间更短,问题当然不可避免。现阶段,保险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人员素质低、承保技术不科学、风险管理能力十分不足。很多保险公司在开展工程保险相关的业务时,往往只是出具一份事前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无法履行保单签订后的监督责任,造成风险发生后的被动赔付,增加了工程保险开展的难度。
3.建设单位投保意识薄弱。我国现有的工程保险险种覆盖的领域相对较窄,又无强制投保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很多建筑商由于日常工作的繁琐和复杂,根本无心理会工程投保的问题,侥幸心理依然严重。
4.缺少保险中介。投保人由于对保险市场缺乏了解,需要大量的保险中介即保险经纪人从中调解。保险经纪人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拟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当风险发生时,也可以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利用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知识,可以更好的保护投保单位的利益,加强双方的相互信任。
5.合同格式不完善。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将工程担保作为强制性工作予以列示,因此在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合同文本中,保险条款属于任意条款,由参与方自行协商解决,使得承建合同十分不规范。
三、促进工程保险发展的途径和对策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现阶段,必须将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对工程保险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规定,并确定强制险种,如建筑、安装一切险、责任险等,还可以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不同规定投保金额和险种的不同级别,使项目投保工作做到有据可依。
2.推进保险业发展,加强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保险公司的责任不仅仅在于风险发生后的赔付,更在于保单签订后的监督防范工作,只有将风险风声的几率降低,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承建单位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风控体系,切实发挥风险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3.强化承建单位的投保意识。要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思想教育,将风险意识灌输到企业管理部门中去,如可以定期组织相关企业的领导参加讲座、培训,并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利用媒体的力量,从正反两方面加大对投保意识的宣传力度,以社会量监督承建单位等。总之,承建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者,对工程项目有着直接而显著的影响,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的高低,对项目进行的顺利与否影响重大。
4.促进保险中介结构的发展壮大。我们应尽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使经纪人作为沟通拟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有效力量。如可以通过政府出资免费培训的方式,加大合格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供给,提高保险市场的活跃程度。同时,也要利用媒体宣传等力量转变社会对于保险的错误认识,纠正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偏见,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标准。合同对于签订双方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必须发挥合同的这种监督作用,将项目投保作为合同的标准条款写入,规范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真正将项目投保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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