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钧
【摘 要】网络游戏在渐渐成为一种人际交往模式的同时,也由此在网络空间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针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如何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问题
1、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概述
1.1、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是网络玩家在网络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一切社会关系的客体,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狭义的虚拟财产。
1.2、虚拟财产的范围
关于虚拟财产的范围,学界目前存在着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认为,虚拟财产就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等。而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除包括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外,还包括网络域名、电子邮箱、QQ账号等其它一切在网络上存在的可以被支配和控制的一切有价值的网络资源。
1.3、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网络虚擬财产的本质乃是存在于服务器中,流通于网络间的电子数据,它是运营商整个运行软件的组成部分,以开发商和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为基础。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无形性。
(2)价值性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网络游戏中,不论是玩家通过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得到的虚拟财产,还是通过与服务商或是其他玩家交易得到的虚拟财产,都投人了真实的情感,凝结着无差别的劳动,网络游戏带给玩家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具有价值性。
(3)可转让性
一是玩家之间自发的相互转让,形式包括买卖、赠与,这种转让具有无序性、自发性的特点。二是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转让,此种转让在运营商的安排与组织下,在转让时通常伴随着一系列较为严密的登记、备案程序,所以具备有序性的特点
(4)期限性
期限性是网络虚拟财产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期限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有一定的期限,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永久存在下去。网络用户的兴趣和运营商的经营状况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2、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分析
2.1、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保护毋庸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兜底条款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其他合法财产”,立法者在最初立法时已经考虑到由于社会发展,在立法时可能出现涵盖不全和考虑不周的状况,因而设立了兜底条款。
2.2、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物权法》保护应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所以能否受物权法保护,首先有一个必要条件,必须是“物”,但《物权法》并没有对“物”进行列举或界定。法学界对“物”的界定,一般认为应为有体物,包括可人力控制的不占一定空间和没有一定形状的物,另一方面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的界定。
2.3、网络游戏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合同法》保护问题
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注册游戏账号时,必须签订由运营商提供的用户协议,而该用户协议的性质就是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应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这一点来看,合同法似乎可以维护用户的一部分正当权益,解决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但是,该合同,即用户协议,是运营商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用户协议是用户成功注册的必要条件,即使用户对用户协议有异议,用户也只有签订协议,才能注册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人义务以及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内容,和第52条及第53条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内容,可以看出,运营商免除义务、规避责任的合同内容,加重用户责任的合同内容等都将是无效的,用户应该能够通过用户协议主张权利。
2.4、《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了哪些民事权益受本法保护;第15条规定了他人财产权受到侵害后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36条特别指出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3.1、必要性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类知识产权也无法包容“虚拟财产”。《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无迹可寻,网络游戏财产被盗,也达不到“计算机犯罪”的程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具体规定,目前依据的只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
3.2、国内外的法律规定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较有代表性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而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的“电磁记录”,在诈欺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3、保护的具体措施
(1)從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首先应明确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其次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提高到法律层次,结束“地下”交易状态:同时还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通过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进行调整和规范,将有利于减少虚拟财产交易欺诈行为,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2)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网络用户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定归责原则、责任确认的程序和方式,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规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处理好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衔接。
(3)规定如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做客观的准确的估算,但也并非找不到相应的参考系数,其中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定价、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都可以作为虚拟财产确定的参考标准。
(4)建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机构,规定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尤其详细规定电子证据提取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总之,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易的日趋普遍,网络虚拟财产进入公众视野,与更多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刑事判决。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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