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波
[摘要]當前,中国面临着朝核问题、东海争端及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等一系列使地区局势紧张的问题,其依据《互助条约》所享有的集体自卫权,在稳定东北亚局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分析了该条约的合法性,提出了对武力攻击的合法性和“先发制人”的思考。
[关键词]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集体自卫权;武力攻击
2014年7月1日,安倍政府以修改政府宪法解释的方式决定解禁集体自卫权。这对于中国、东北亚乃至国际社会都是危险举动,使“集体自卫权”再一次浮现在人们面前。本文将对中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中国享有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以下简称《互助条约》)是冷战时期的产物,该条约共七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二条,规定了集体自卫权。
国际条约的缔结应满足缔约权、自由同意的规定,并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等国际原则。时至今日,《互助条约》符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唯有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会否因缔约背景的巨大变化而使条约归于无效?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来看,情况的改变并未根本改变中朝依《互助条约》应负的义务,亦未规定“情势变更”构成不负条约义务的必然依据。《互助条约》第七条第二款也未规定有效期,只要中朝双方没有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该条约将一直有效。
法律的一致性要求两种以上的法律规范在整体形态上需协调一致,并且它们均合乎法理,得到有效遵守。《互助条约》的缔约目的与《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是具有一致性的。《互助条约》也明确了在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或侵略时,其他缔约国有权对武力攻击者或侵略者予以反击。这在内容上与《联合国宪章》保持了一致。
二、武力攻击与侵略、武装进攻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中使用了“武力攻击”一词,而《互助条约》确使用了“侵略”、“武装进攻”,为何两者使用的法律术语会不一致?
何为武力攻击?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认为,即使是一国或以其名义的武装小队、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只要他们对一个国家进行的武力行为,基严重性相当于正规武装部队所实际武力攻击,或他们实际卷入了正规武装部队的武力攻击行为,就可以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武力攻击。这是从使用武力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武力攻击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只要使用武力行为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就是实质上的武力攻击。而侵略、武装进攻则属于不太严重的使用武力行为。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的第一条就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其浓厚的政治味道不言而喻,侵略的军事对抗程度也较低,只够成使用武力对它国主权领土或政治独立的侵犯。而武装进攻则是使用武装部队对他国进行攻击,军事对抗的强度较低。在当时的国际政治强烈对抗的背景下,缔结的条约也相应具有浓厚的政治意味,使用侵略和武装进攻这样的术语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对中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思考
(一)武力攻击合法与否对中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影响
前面笔者认为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前提条件是遭受武力攻击,但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条件进行论述,那么武力攻击合法与否是否对中国行使集体自卫权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对朝鲜的包含侵略在内的武力攻击,朝鲜享有当然的自卫权利。但是,假使他国对朝鲜的武力攻击是合法的,又该如何行使集体自卫权呢?例如,朝鲜对他国非法使用了弹道导弹而招致他国对朝鲜进行武力攻击,那么他国对朝鲜的武力攻击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的武力攻击,而应认定是对自卫权的行使。此情况下,朝鲜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而他国的行为则有其合法性。那么,中国能否仍然依《互助条约》享有集体自卫权?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联合国宪章》和《互助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武力攻击的类型,只要侵犯了朝鲜的领土主权,造成了大量公民伤亡、大量财产损失,中国就享有集体自卫权,武力攻击合法与否在所不问。但是,中国应重新评估他国合法对朝鲜进行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预期,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的决策者。
(二)“先发制人”对中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挑战
“先发制人”的战略并不真正属于自卫权的范畴,至多是一些学者所说的预防性自卫。但为何美国能多次以自卫权的名义实施所谓的“先发制人”?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美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一票否决权,不可能让安理会作出不利于美国的决议案。这也是导致国家间不能平等地适用国际法的原因。再者,《联合国宪章》缺乏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单边武力行动的制约机制,使得美国能够依据宪章的缺陷对他国采取军事手段。如此看来,同样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是否也可以依据宪章的缺陷实施“先发制人”对朝鲜迫在眉睫的威胁进行打击?其实不然,且不说中国的军事实力远没达到美国的现有水平,即使达到了,中国的国家政策也不可能实行美国式的“霸权主义”。因此,现阶段针对朝鲜面临的尚未发生但非常紧迫的可能的潜在敌人和威胁,中国不可能以“先发制人”的手段来行使集体自卫权。当然,将来中国军事实力和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就另当别论。
参考文献
[1]王铁崖等编.联合国基本文件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法)夏尔卢梭著,张凝,辜勤华等译.武装冲突法[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3]朱文奇.现代国际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