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杰
摘 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高密度高强度的工作内容和高智力成果的合理收入,也是招标工作顺利运行及高质量的保障,需要有行业的统一标准,避免恶性竞争,支持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关键词:招标代理服务费;[2002]1980号文;[2011]534号文;[2015]299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①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②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发展历程:
①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该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文中的第一条中,明确了该文的宗旨暨“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见,国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出發点,就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参与招投标采购的各方主体的权益。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提到“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同时,在534号文的开头提到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由此看来,534号文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收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大型项目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这是在1980号文实施了八年之后,根据时代发展以及1980号文运行多年之后进行的合理的规范和调整。
由此可见,在11年的534号文实行了三年多之后,招投标行业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新的政策指引,为了进一步的降低招标代理收费在整个项目资金中的比例而制定的。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工作负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很多的工作内容,那么,招标代理机构都应承担哪些工作责任和义务呢?他们的具体工作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①根据项目的委托范围,与招标人确定招标形式;在程序和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为招标人做好全方位、高效的服务工作。
②根据招标人提交的技术和商业资料,编写招标文件;在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如需要,聘请专家对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提供咨询建议。
③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及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负责印刷、发售招标文件,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
④在需要时,负责向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修改文件。
⑤负责联系、聘请或按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并指导招标工作的开展。
⑥负责在指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
⑦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和主持开标、评标、澄清;根据项目需要,将评标委员会编写的评标报告经由招标人确认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⑧如评标结果受到质疑,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向主管部门做出解释。
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邀请中标人洽谈合同。
以上笔者罗列的仅仅是招标代理机构基本的工作节点和工作职责,还要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类型、项目的复杂程度进行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招标方案设计,这些工作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调动各方资源和人员,付出巨大的心智体力,才可以设计出优秀的招标方案,保证招标工作中的每个节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合规以及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什么是政府指导价。它是指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那么,大家可以想一下,招标代理工作是否属于这些范畴呢?根据上面谈到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和权责,是否应归类到“政府指导价”下的“商品”呢?
诚然,在2002 年的198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该办法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在随后的2003年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1980号文和395号文的接连发布可以看出,国家主管部门是一直关注招投标行业的发展状况包括收费状况的。直到2011年的534号文,提到了“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也暨经过近八年的实际运行,国民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行业现状,及时的对招投标行业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保证其良性发展,可见国家主管部门以及业内人士的良苦用心。考虑到规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个招标项目中所付出的巨大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涉及的众多的工作节点,承担的业务和法律风险,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是有据可依的,是和付出相对应的。同时,与项目的投资金额和通过规范的招标工作节约的资金上来看,招标代理机构所作出的贡献也是巨大的,为项目建设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如果说在2003年的1980号文诞生之时是国家为了对行业的收费制定有据可依的收费,那么考虑到招标代理行业的特点,是否一定要按照取消“政府指导价”的目的而使得招标代理行业的收费变成“无据可依”了呢?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承担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繁多的工作内容和较长的工作流程,同时还要先期垫付部分的业务费用,如果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一味的降低,取费无据可依,势必会造成招标代理行业鱼龙混杂,势必会造成业内不同规模、不同服务质量、不同实力的企业进行恶性竞争,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作质量产生巨大的冲击。
招标代理行业是非常重要和有特点的行业,不仅仅对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工作质量和效果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从业人员肩负着巨大的工作职责、繁多的工作内容和法律风险。如果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就会出现业内企业为了获取项目竞相比拼服务收费、想尽办法降低成本、恶性竞争,从而出现重大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不仅对招标人的项目可能造成不良后果,造成巨大损失,也对招标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长远的规划,需要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悉心呵护。我国的很多行业在发展了若干年黄金期后出现恶性竞争、供过于求、行业恶化的状况,最终导致从最初的蓬勃发展而走向长期的低谷徘徊,造成企业发展停滞、从业人员对行业发展失去信心。我们不支持暴利的存在,但是我们需要有行业的统一标准,在付出心智和脑力体力之后,取得应得的合理收入,没有恶性竞争,支持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1980号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文.
[3]《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2015]29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