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5-06-10 15:19王丽丹张俊王琳
卷宗 2015年5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

王丽丹?张俊?王琳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公民需要获得国家、社会、他人在经济活动中、社会生活中的各类信息以满足自己的生产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公民又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他人所知,希望自己的信息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在知情权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主张过程中便会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减小冲突,以及协调过程中应该坚持的原则是我们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1 隐私权知情权概说

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是处理协调二者冲突的基本方法,是我们处理问题的基础,因此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概念、属性、特征等基本问题。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公民对此权利享有绝对权。

1.2 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知悉、获取外部信息的自由、权利。知情权根据权利内容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知政权,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与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信息的权利;(3)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享有了解涉及本人和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2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不仅在学理上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在实践中二者之间的冲突也不容忽视。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领域的冲突和私法领域内的冲突。

2.1 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的冲突

1.公众的知情权与国家公务员的隐私权的冲突

国家公务员由于其自身工作属性的原因,其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公权力性质,代表国家的意志,而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可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在参与政治生活或者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就会触及到公务员的个人隐私。比如,公众在检举揭发、信访、监督的过程中就需要知道相关公务人员的姓名、邮箱、信箱甚至是电话等联系方式。公众在进行监督过程中也可能会了解到公务人员的简历、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2. 政府信息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一国公民享有对国家发展状况,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生态文明领域的措施,关系民生的重大事件等的知情权。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公开信息,保证公民知情权实现。比如,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泥石流)、疫情(“非典”、“手足口病”)国家应及时履行对外发布信息的义务,这样公民才能及时做出有利判断,减小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政府在保证公民知情权实现的过程中,也应该把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秘密的部分“隐藏”起来。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以不得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2.2 私法领域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1.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公众人物的范畴在我国虽然没有具体的界定,但通常我们理解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在体育、文化、影视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比如体育明星、电影明星、歌手、作家等等。大众都会对公众怀有猎奇心理,想要了解到自己喜欢的明星的喜、习惯、恋爱史等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更有甚者会跟踪、偷拍明星。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较之一般大众的个人隐私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与其社会影响力是对应的。

2.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的知情权的冲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教师法》中也涉及到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推出学校、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众所周知教师负有教育学生、关注学生道德、智力、体育、文化、劳动、美术等全方位发展的义务,但是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知情权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比如,教师不能以关心学生为借口而去翻看学生的日记、手机信息;学校不能以确保寝室用电安全为借口不经学生允许私自闯入学生寝室。

3 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事事有矛盾,事事有矛盾。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两者产生冲突有一定的原因,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3.1 权力本质不同

王利明先生认为:知情权是公法上的权利,隐私权是私法上的权利,认为侵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私法与公法的冲突。知情权是公民获得外界信息已满足自身发展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的个人隐私不为外人所窥探、所发掘,处于“私密”状态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而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侵私权与知情权的本质的不同使其产生冲突根本原因。

2.二者追求的价值不同

一个权力范围内的变化是由价值因素与目的因素决定的。其中价值因素是因其权利冲突的主要因素。不同的人承载不同的社会角色,因此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追求。比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配偶一方的隐私侧重于个人隐私,与家庭利益无关,要求自己的私人空间不被他人打扰、刺探、公开或者传播。在夫妻关系中,知情权侧重于共享配偶另一方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对方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婚恋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满足民事主体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利益的冲突,而不论这个利益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

4 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遵循的原则

4.1 协调公法领域内应遵循的原则

1.比例原则

协调公法领域范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应遵循比例原则。在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个人的隐私权需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国家的知情权?我们的答案是,只有当个人的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的隐私权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全部让渡于国家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交通、治安、消防、卫生)产生冲突时,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成全公共利益,但是也要根据一定比例,平衡两者利益,做好协调。

2.优先原则

在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不可协调时,应先选择实现公共利益,情况允许时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比如在重大疫情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绝大部分公民的身体健康)的需要就会披露个人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此情况就属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2 协调私法领域内应遵循的原则

1.同意原则

私人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原则。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知情权;如若当事人主张隐私权时,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知情权。

2.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原则

公众人物从社会大众那里得到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负有一定的“忍受义务”。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原则是协调隐私权与冲突权的一个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1]张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

王丽丹(1989-),河南商丘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张俊(1988-),山东济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王琳(1991-),山西长治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知情权隐私权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大学生就业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不利影响与就业知情权保障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论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