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思思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有了最新版本。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布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一同发布的还有《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元素清单》、《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版本变更说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等4个文件。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对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了整合,以替代2010版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根据要求,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应采用最新版本的通用分类标准开展实施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最近,为倡导注册会计师强化职业判断意识,指导其更好地运用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质量,中注协发布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会协[2015]18 号)。 《指南》对职业判断的概念和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的主要领域,职业判断的决策过程,影响职业判断质量的因素等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并为如何做好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提供了参考和建议。职业判断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精髓。高质量的职业判断,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树立注册会计师专业权威,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最近公布了一套航空航天与化工等“资源转换产业”部门所需的可持续会计准则(暂行版)。该准则适用于航空航天、国防、化工、包装储运、电力或电子设备以及工业机械与产品等多个行业。这一最新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资源转化产业”而量身定制的。为这些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管理、产品安全、燃油节省与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以及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专门课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披露案例,该准则针对“资源转化产业”所涉及的所有部门都提供了不少于7个课题的披露案例,而上述行业中83%的指标都可以通过披露案例得到进一步的量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正在最后敲定一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该准则将要求公司将租赁业务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最近,IASB发布了一份文件以概述新 《租赁准则》可能带来的实务操作影响,并详细罗列了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相关要求上的相似及不同之处。新租赁准则除了带来资产负债表方面的变化外,还可能造成利润表的一些重大差异,其中一项差异就是与当前会计处理要求和FASB模型相比,新准则将导致更高的营业利润。对现金流量表中的总计现金流而言,新准则不会带来任何变化,但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有所增加,而融资活动现金流将有所减少。IASB的分析认为,在应用新租赁准则方面,无论公司是采用IASB模型还是FASB模型,其应用成本大致相当。此外,IASB的这份文件还指出,新准则将提高公司财务承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但并不会改变这些承诺。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发布了2015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分类标准。IFRS基金会提供IFRS分类标准旨在满足利益相关方对IFRS信息电子标准的需求。2015版IFRS分类标准囊括了IFRS基金会在2014年5月和11月发布的《暂定标准1》和《暂定标准2》。2014年12月,IFRS基金会发布了《暂定标准3(建议稿)》,其相关的最终变化已直接纳入到2015版IFRS分类标准中。
最近,中注协以“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大额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为主题,对中审亚太、华普天健等两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书面约谈,就事务所承接的部分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在风险提示函中,中注协要求事务所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实施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要关注与委托贷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测试委托贷款的发放是否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评价与委托贷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二是要关注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检查委托贷款合同或协议是否合规,贷款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如期收回。三是要重点关注与委托贷款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关注是否存在通过政府补助等其他交易安排“归还”委托贷款等情况,复核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跨期问题。四是要关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恰当,检查公司是否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考虑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方法是否恰当。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通知》规定,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 (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外,《通知》对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等契税处理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 (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通知》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 《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办法》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最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予以规范。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意见》要求承租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最近,财政部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内部控制工作培训班。财政部副部长、财政部内控委副主任刘昆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刘昆指出,要深刻认识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内涵,并对加快实施财政部内部控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要凝聚共识,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协同推进;二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内控体系;三要完善机制,积极推动内控检查与考核评价;四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责任追究;五要创新方式,不断加大内部控制培训力度;六要总结经验,努力做好内控理念宣传推广。
财政部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有关领导、内控管理岗人员(司局级)、内控联络员(处级)以及其他内控相关人员近20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最近,银监会修订并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新修订的《指引》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一方面,《指引》适度延长了企业并购贷款期限,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另一方面,《指引》适度提高了企业并购贷款比例,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与此同时,《指引》适度调整了企业并购贷款担保要求,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各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继2014年10月机构投资者和沪港通个人投资者率先解禁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近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这意味着,自13日起,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上限为20户。也就是说,现在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拥有一个证券账户的股民,将最多可以在20家证券公司开设20个账户。这将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权,增加A股开户吸引力,并倒逼证券公司降低佣金,提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