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芳
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称为“四新”经济的一张名片,其发展一直备受关注。2014年被称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发展。
2015年,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国内首批民营银行中的深圳前海微眾银行于2015年1月8日试营业;截至2015年3月,余额宝市场规模已突破7000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货币基金。
对此,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动力探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除了金融需求、金融创新、政府支持等因素之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至关重要。
云计算技术有效降低金融服务“门槛”。由于构建金融中介体系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固定成本较高,在金融和经济发展早期,通常认为只有那些高收入、财富水平较高的人群才可以享受金融服务。云计算技术使收入水平不高、财富水平有限的人群也可享受金融服务。云是网络、互联网的一种比喻说法。
资料显示,云计算的运算能力可达到每秒10万次,从而使海量数据处理在经济成本较低情况下得以实现,如支付宝目前每秒能处理约3.8万笔支付业务,每笔支付的成本仅两分多钱。尽管支付成本在金融服务的固定成本中并不占绝对比重,但支付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必然有助于金融供给成本的下降。
目前,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为获得市场规模,部分互联网金融甚至不惜降低企业利润,使金融服务早期的“门槛”有所降低甚至消失。因此,云计算技术有效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为长尾用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为供求双方搭建更直接的资金融通平台。金融机构的产生是缘于社会经济发展对支付、投融资、风险分散和信息需求,是贷款人和存款人之间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中介。
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贷款人和存款人之间距离越来越远,甚至越来越复杂。复杂的金融中介体系或金融服务,有时会因垄断而付出更高交易成本,有时会因体制不完善引致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产生。而这些经济或时间成本的提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
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则通过给广大潜在金融消费者或供给者提供交流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更加透明和丰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金融服务流程,最终促进更加直接和便捷的资金融通得以实现。
互联网足迹可降低信用评估成本并增加了信用评估方式。信用是金融的基础,金融的可获得性与信用体系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但金融史显示,不同群体往往被赋予不同的风险预期,从而产生金融歧视。如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等群体,由于没有足够的贷款抵押品,信用级别被过度降低,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互联网足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这种金融歧视,提高金融获得的公平性。如,互联网平台下记录消费者连续动态信息时间序列,然后可对这些连续动态信息进行处理。海量并不断增多的交易数据被深度保留、分析和挖掘后,成为反映经济主体声誉的重要特征,从而为金融供给者提供信用评级依据。
有专家甚至认为,这种交易者信息,是最能反映低收入者或企业未来收益的真正前瞻性信息,市场主体利用这些大数据可在重复博弈评判对方的信用水平。因此,互联网足迹通过降低信用评估成本并增加信用评估方式,促进金融机构调整为部分低收入者或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从上可见,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可谓是新技术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典型案例,互联网金融通过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不仅极大改变消费者金融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而且通过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小微企业等优势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正因如此,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才纷纷出台政策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互联金融俨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的新抓手,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形容“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南京、贵阳等地均已有方案出台,而广州近日出台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意见征求意见稿,武汉也出台支持意见。
无疑,当技术与制度、资本结合在一起时,技术可以产生更深远影响。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不仅对金融业是一个极大触动,也将对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金融的本质之一是风险。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的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且还暴露在由互联网技术决定的特殊风险之下。从这点来讲,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一点不为过。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有必要高度重视以下三个由互联网技术引致的风险:
技术风险。这里所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快速发展与相关配套措施之间存在差距导致的风险。
第一,信息安全风险。如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敏感信息被记录在互联网平台,但互联网金融企业安全技术防护能力目前有限,一旦遭到黑客或病毒侵袭,用户信息安全就难以保障。
第二,监管缺失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和针对性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旦出现纠纷,极易引起无法可依后果,即使部分纠纷通过诉讼、仲裁等形式得以解决,当事人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相当高昂。
第三,非理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拓展了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以前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通常是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的人群,因此,个体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一大任务应该是培养理性金融消费者。但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增加了这种非理性风险。
道德风险。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风险是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互联网金融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道德风险,且主要与资金获得者有关。
已暴露的风险主要有:第一,非法集资。例如运作模式的非法性、中间账户的无托管性、担保与关联交易的黑箱、庞氏骗局等。第二,支付清算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存在鱼龙混杂现象,部分不良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占有、借用客户备付金、不按风险准备金计提风险比例,等等。第三,剽窃风险。这类风险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领域。如项目发起人通常会把创意的详细信息发布在众筹网上上,如果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则创意容易遭遇被剽窃。
互联网思维风险。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质,只有当互联网与实际财富生产和创造活动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会产生真实的财富创造效应,所以我们需要提倡“互联网+”思维,而不仅仅是互联网思维。但互联网思维推动产生的“为抢夺市场而一味烧钱、夸大宣传、忽视风险”等现象,仍较突出。这种互联网金融思维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将给消费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急需回避。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