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治懒

2015-06-09 06:49高荣伟
紫光阁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事无故缺勤

高荣伟

懒官在古代又称为“具臣”,何谓“具臣”?《说文解字》注释:具,供置也。“具臣”也即“备位充数之臣”。

中国历朝历代都有不少惩治“懒官”的招数,尽管乏善可陈,但有时也能让我们眼睛一亮。

古人“治懒庸”,首先从“迟到早退”抓起。

古代朝廷官员上班第一件事是“开会”。皇帝每天早上要举行“朝会”,参会官员是“六部九卿”等省(部)级以上官员。朝会内容有两项:一是皇帝做出决策,征求大臣意见;二是大臣有重大事项,需报请皇帝批准。“朝会”的时间,根据议程多少有长有短,一般多在辰时(上午九时)结束。

在唐朝,对官员的迟到早退的处罚多与其俸禄相挂钩。唐玄宗在位时, “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朝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唐朝还有“因旷工而坐牢”的规定:“旷工满三十五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倘是在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

明朝流行廷杖。廷杖始于东汉明帝,金朝与元朝时普遍实施,明代时成为一种制度,往往由厂卫行之。《大明律·吏律》规定:“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天处杖打一百大板;官员赴任过限期,无故不朝参、不办公,一日笞十,罪止杖八十。”

魏忠贤当权时,为防“火患”,紫禁城不准点路灯。冬天天亮得晚,上朝的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追尾”之事经常发生。一天,一名住得离宫较远的官员可能起晚了一点,因怕“朝会”迟到受杖刑,一路小跑。当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乱中没辨清方向,竟失足跌进御河。

对于迟到缺勤,除了廷杖外,还有扣工资、降级、撤职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门的处罚措施。廷杖懒官,并非限于缺勤早退。为了强化吏治,使官吏尽职尽责,对于懒官懒政行为明律给予严厉制裁:“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此外,文卷失错、漏使印信、收粮违限等失职行为也要处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擅离职役”条规定:“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

古代治理懒官懒政之法虽过于严苛,但不得不承认,这些吏治之道皆收立竿见影之效,对于整治消极怠工之懒官懒政行为以及官场吏治风气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马迁曰:“治国必先治吏”。此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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